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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贫民生产

   清末,黑龙江地区始办具有综合性的生产救济单位。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巴 尔虎(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地区)贫民习艺所中设有艺科,进行建筑、缝纫、木工、铁 工、革工、机织、制绳、筐笤8个方面生产。收有贫民200人,除参加生产外,兼学国文、习 字、算术、体操4门功课,每日授课2小时。生产收入六成归公,四成给本人。每年补助经费 “中钱”11万吊,另有购办机器、储备物料款8万吊。1910年(清宣统二年)4月,黑龙江行 省公署民政司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工艺所1处,招募贫民进行织布、染色生产。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贫民生产单位有所增加。1920年至1930年,绥化县、东省特别 区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青冈县,先后建立木艺工厂、平民女子工厂、贫民博济工厂、贫 民工厂等。收容城镇贫民、贫苦儿童、妇婴,半工半读,学习一技之长或解决生活出路。东 北沦陷时期基本上处于维持状态,经营单位由民营改为公营。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民主政权建立,黑龙江地区各市、县民政部门,从1946年 开始,为了安排城镇贫困烈军属生活,组织烈军属、荣军和贫民参加生产。由群众集资,白 手起家,创办了一些合作社性质的荣军旅店、饭店、大车店、军属麻袋厂、被服厂以及小型 作坊等生产经营项目。这种自救性的生产,主要解决城镇贫困烈军属和贫民的生活困难,其 职工的工资福利,国家和省政府没有统一规定。
    1952年以后,按照粗工易学、拾遗补缺、因陋就简的原则,组织烈军属和贫民参加自救 性的生产有所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人数不断增加。到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 并,全省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共211个,从业人员4100余人。但因有的生 产单位规模小,产品质量次,大部分生产单位的产、供、销难以纳入国家计划,加之管理不 善,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困难。根据中央内务部的指示精神,1955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 会下发了《关于整顿移交烈军属生产单位的通知》,确定按照“行业归口,统筹兼顾,全面 安排”的原则,对已具备地方国营或合作社条件的生产单位移交给有关部门管理。到1956年 底,全省共交出80多个单位。市、县民政部门保留了面向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用资金 少,容人多,操作技术简单,有原料,有销路的加工业、手工业和建筑业等生产单位。经过 整顿,合并定型的生产单位75个(含1956年新建的)。其中工厂3个、合作社12个、小组36个 、工程队6个、其他18个。从业人员2583人。全省还有参加临时性或季节性生产的人员7407人 。在这次移交中,由于强调移交,把一些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生产单位 交了出去,致使民政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对组织烈军属、贫民生产产生了某些消极情绪。19 56年,全省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市组织了一些生产单位外,其余市、县认为组织小 型、分散性生产不“解渴”,基本设有组织生产。全省城镇大约还有1万名左右能够参加生产 的烈军属、贫民还没有组织起来,其中烈军属2000多人,社会救济对象7000多人。
    为了认真组织城镇烈军属、贫民参加生产,省民政厅于1957年初,要求全省各地依据“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因地制宜”的方针,从当地经济特点和市场需要出发,积极组织投资 少、容人多、粗工易学、加工性服务性生产。每个市、县(指有区级镇以上的地方)都要做 到有生产单位,争取在年内把需要组织参加生产的贫困烈军属、贫民(5000人至7000人)基 本上都组织起来参加生产。组织生产的原则是“群众自办、政府扶持”,充分发挥群众的潜 力,帮助群众自力更生,自办生产。参加生产的对象主要是有条件参加生产的城镇贫困烈军 属、贫民中的半劳力和辅助劳力。所需资金主要是自筹,同时政府辅以必要的扶助。各市、 县组织生产资金不足,可以从优抚、救济事业费补助一部分外,各地所剩的战勤费、募集的 慰问款、代耕费和过去剩余的烈军属,贫民生产利润等都用到组织生产上去。1957年初,中 央内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城镇烈军属贫民生产单位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 的通知》,规定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军属、贫民生产单位一律免征工商所得税。同年4月,省 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市镇烈军属、贫民生产工作的指示》,省民政厅会同有关 部门先后发出了解决原料、产销、资金、税收等联合通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 持烈军属、贫民生产。计划、物资部门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上给予援助,税务部门在税 收方面予以照顾。哈尔滨市把聋哑木器厂生产所需木材纳入计划,市经委还决定把针织、服 装厂的边角料拨给盲人工厂。宁安县计委把福利工厂的产、供、销纳入地方计划。地方国营 工业部门和合作社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给予支援,帮助安装机器、派人传授技术,协 助建立会计制度等,从而促进了全省自救性生产的迅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省烈军属、贫 民生产单位发展到145个,参加生产的人数增加到4256人。城镇一部分享受补助、救济的烈军 属和贫民参加生产后,生活困难问题基本解决,国家支出的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和 临时补助、救济费相应减少。1957年全省支出城镇补助、救济费239.4万元,比1956年减少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