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福利生产

  1958年,在“全民办工业”的形势下,城镇烈军属、贫民生产转向社会福利生产。同年 7月,省人民委员会在传达贯彻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通知中,要求“在全民办工业的同时 ,大力组织城市社会福利生产,让老弱残疾和生活有困难者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实现人尽其 才,物尽其用,化消极为积极,变贫穷为富裕”。全省掀起了城乡大搞社会福利生产的高潮 ,“社会福利生产遍地开花”。据统计,1958年底,全省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5000多个,参 加生产的人员达4.8万人。但是,由于受“大跃进”影响,有的地方超越了社会福利生产的 范围,盲目扩大生产,以及许多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是一轰而起办起来的,厂房简陋、设备简 单、资金不足,不仅难以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资金,而且自身扩大再生产也力所不及。 为了进一步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通过生产,推进福利”的方针,解决某些 生产单位领导不纯、经营管理混乱和贪污浪费等问题,使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达到 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的目的。从1959年上半年开始,对全省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以分类定型为中心进行了全面整顿。按照适于盲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参 加的保障性生产、适于其他民政对象从事的救济性生产或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的生产3种类型 ,经过分类排队,全面进行了调整定型。并从1959年6月开始,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贯彻按劳取 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按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工资标准执行。对不适于社会福利生产3种类型的单 位,绝大部分交给工业部门、街道(公社)管理。一些单位交出后,出现了排挤优抚对象的 情况,有的又把优抚、救济对象推到社会上来。省民政厅于1959年9月提出并经省委批示同意 :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是现在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不再向外移交 ,已经交给有关部门的,要把民政工作对象较多的生产单位再交回民政部门管理,并且还可 以收几个原由民政部门组织的设备较好、生产人员比较整齐、收入较多又有发展前途的骨干 单位,作为进一步组织福利生产和开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物质基础。根据省委批示精神,有29 个市、县接回33个生产单位,512名职工。为了支持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省财政厅发出通知 ,对民政部门领导属于优抚救济性质的福利生产单位,从业人员非民政工作对象不超过50%的 ,继续免征工商所得税。
    通过调整定型,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吸收参加生产的对象。福利工 厂健全了机构,充实了骨干,审查清理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经济效益 有明显提高。到1959年底,民政部门管理的生产自救性的和为福利事业服务性的社会福利生 产单位尚有611个,生产人员1.1万多人。据36个市、县统计,全年计划产值为2354.9万元 ,到11月末已完成2457万元,超额102.1万元。盲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参加的社会保障性福 利生产42处,参加生产人员1035人,其中1959年新建的21处,参加人员385人。由于社会福利 生产在调整中不断提高,除各单位生产设备条件和职工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得到改善外,还 为民政部门举办的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提供了部分资金。据25个市、县统计,由社会福利 生产收入中支出46.6万元,支持了慢性病复员军人疗养院、盲聋哑学校和城镇敬老院等福利 事业单位建设。但是,由于在举办社会福利生产中出现了“大办、大交”的情况,在部分民 政干部中产生了民政部门“组织生产对不对和移交生产对不对”两方面的模糊认识。1960年 6月,第七次全省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生产是贯彻生产自救方针的重要内 容,是做好城市优抚救济工作,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在有些生产单位参 加生产的优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问题已经解决,福利生产特点已基本消失的情况下交出去也 是对的。会议决定,本着既有利于支持街道生产,又保证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和优抚 救济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对生产单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处理。由当地党委和 政府确定,该交的交,该留的留的。对留下来仍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生产单位要继续管好,开 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第七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1960年继续对社 会福利生产进行了整顿,并在整顿中有所发展。到1961年,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共有795个 (市、县民政部门管理的224个,镇和街道管理的571个)。其中属于社会保障性的63个(市 、县民政局科管理的30个,镇街道管理的33个),属于为福利事业服务性的79个(市、县民 政局科管理的34个,镇、街道管理的45个),属于一般生产自救性的653个(市、县民政局科 管理的160个,镇、街道管理的493个)。参加生产人员共14738人(市、县福利生产单位680 2人,镇和街道福利生产单位7936人)。其中属于社会保障性的2208人(市、县民政局科管理 的1248人,镇、街道管理的960人),属于为福利事业服务的1691人(市、县民政局科管理的 897人,镇、街道管理的794人),属于一般生产自救性的10839人(市、县民政局科管理的4 657人,镇、街道管理的6182人)。
    1962年,第八次全省民政会议,根据国家规定的总方针确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 生产单位,要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精兵简政”的方针,进行认真整 顿。在今后一个时期,着重整顿提高,一般不再发展。各地贯彻省民政会议精神,对全省社 会福利生产进行了“关、停、并、转”的整顿。1963年,全省社会福利生产,结合增产节约 和“五反”运动,进一步进行了整顿。1964年1月,国家计委、内务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领 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纳入地方计划的通知》,并明确了民政部门所办的工厂是全民所有制 的地方国营企业。到1964年底,在全省75个市、县中,有42个市、县保留了社会福利生产单 位共91个,有管理干部369人,生产人员3959人。其中盲聋哑人集中的生产单位10个,共有盲 聋哑人747人。保留的91个生产单位,通过整顿大多数得到了巩固和提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盈利的57个,收支平衡的23个,亏损的11个。
    从1964年起,对于市、县需要组织参加生产的优抚、救济对象,主要是由街道组织参加 分散生产。1964年,已组织起来参加街道分散生产的有3万多人,占需要组织参加生产的优抚 、救济对象5万人的60%。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参加社会福利生产,不仅满足了他们建设社会 主义的要求,提高了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而且消除了他们及其家属的精神压力,减轻了国 家和群众负担,为社会增加财富,对工商、服务行业起了补充作用,促进了安定团结。1965 年9月,    内务部、国家计委、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盲人、聋哑人工厂劳动 工资计划和统计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需要办的 一些社会福利工厂和今后应当举办的盲人、聋哑人工厂和少数假肢厂、助听器厂、火葬机厂 是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国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由民政部门自行管理。此后,全省社会福利工 厂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工资,均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地方国营企业职工 相同。
    “文化大革命”前期,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一些生产单位处于 维持状态,还有的因民政部门撤销而交出。1973年10月,省民政局召开全省市镇优抚救济座 谈会确定,各市在“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民政工作对象比较多, 适合民政部门领导的少数单位,经请示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可以收回;对现有的社会福利生产 单位要认真加以整顿,根据盲聋哑人的特点,改进经营管理,改革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并确定今后民政部门不再新办全民所有制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对劳动部门和街道生产不便 安排属于救济对象的少数盲聋哑残人员,由区、镇民政部门本着“三就”(就地生产、就地 取材、就地销售)、“四为”(为大工业生产、为农村生产、为市场需要和为人民生活服务 )的方针和因陋就简的原则,组织小型、分散的集体所有制、自救性的生产。各地贯彻省会 议精神,对原有和收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进行了整顿,有条件的市辖区和城镇开始组织小 型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由于组织生产自救的重点放在组织街道生产上,全省城 镇社会福利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较为缓慢。
    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和1979年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 社会福利生产,主要是安置部分家居城镇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和肢体残缺人,以及其他一 些部门安排不了、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优抚救济对象。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福利生产以安置盲 聋哑残人员为主的方针和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生产的办厂方向。1980年,中央民政部通知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统一纳入国家计划,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黑龙江省 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国家 规定的行业工种享受同工同酬。同年,财政部、民政部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 单位,盲聋哑残人员总数在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从投资 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税一年。国家的保护扶持政策,促进了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安置盲聋哑 残待业人员进度快、人数多。福利生产办得好的哈尔滨市,到1980年末,市、区两级民政部 门举办社会福利工厂15处,职工3085人,其中盲人257人,聋哑人962人,肢体残缺人130人, 计1349人,占职工总数的43.7%。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福利生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切 实解决一些社会福利工厂存在的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经济责任不清、产供销未纳入计划 、生产任务不足、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亏损增加等问题。1982年,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 政府转发国务院有关企业整顿和实行生产责任的规定精神,对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分期、 分批地进行了整顿。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经委整顿企业的六条标准,合格一个 ,验收一个。通过整顿,较好地解决了福利工厂的供、产、销和办厂方向以及长期亏损问题 。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制,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推着干”、“吃大锅饭”的弊端。并按 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充实了领导班子,把年富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热心于盲聋哑残 人员事业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社会福利工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 。到1983年,全省共有113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31个,集体所有制单位 82个。职工834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4319人(含集体所有制职工273人),集体所有 制职工4022人。全年产值4314万元。有71个单位盈利,盈利额326.7万元;有21个企业亏损 ,亏损额65.7万元;盈亏相抵盈利261万元。1984年9月,中央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由民 政部门(包括厂矿)举办专为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而且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 %以上(含50%)的福利生产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建设投资,从1984年7月1日起, 给予免征建筑税的照顾。”同年10月,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 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的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凡安置残疾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 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 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四)街 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税问题,比照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 免税规定办理。为了扶持全省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按照“重点投放,有借有还”的原则, 省民政厅自1984年起,每年投放50万元社会福利生产资助金,扶持各地发展社会福利生产。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和管理,省民政厅增设了福利生产处。市、县民政部门简政 放权,扩大了企业自主权,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存在的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匮乏、 主管部门统得过死、企业缺乏活力的弊端日益突出。而且全省还有41个市、县没有举办社会 福利生产。在1985年初召开的全省民政局长会议上,分析了新形势下社会福利生产面临的新 情况、新问题。确定把“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 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作为指导思想,通过企业改革,解决政企不分,主管部门统得过死的 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贯彻全省民政局长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打破社会福利企业 吃“大锅饭”的老框子,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以经济效果保 证社会效益,使企业从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从依靠国家救济和社会照顾向发展生产、 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转变;从民政部门独家办福利生产向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 、多形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转变。省民政厅投入的50万元福利生产资助金,重点用于扶助16 个市、县22个福利企业更新设备和翻建厂房。从而推动了全省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尤其是 街道、国营厂矿、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较快。到1985年底,全省民政部门举办的社 会福利企业由1983年的113个发展到160个,职工人数由1983年的8341人增加到9478人,全年 总产值由1983年的4314万元增加到7042万元。盈利单位141个,盈利额929万元;亏损单位19 个,亏损额为40万元。总盈利额由1983年的261万元增加到889万元。1985年全省街道、乡镇 、国营厂矿企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由1984年的125个发展到209个,职工人数由19 84年的5129人增加到8189人,总产值达到4742.6万元。全省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厂矿企 业兴办的社会福利生产,1985年总产值首次突破亿元,安置残疾人达6989人,占生产人员总 数的47.9%。
    全省社会福利生产的种类,到1985年已达到服装、纺织、木器、零配件、雕刻、美术、 化工、铸造、编织、修配、加工等20多类,产品200多种。有的产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有的产 品销往日本。市、县、区、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厂矿企业兴办社会福利生产的全面发展,为 有劳动条件的残疾人不仅提供了就业条件,变消费者为劳动者,在社会上取得了同健全人一 样的平等地位,解除了精神痛苦,而且减轻了其家属的经济、思想负担,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为建设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