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有少数个体从
事假肢生产的工艺社和修理假肢的店铺。1956年,哈尔滨市成立了义肢生产合作社。1958年
,省民政厅以义肢生产合作社为主体,成立了国营黑龙江省金星假肢厂,承担全省革命残废
军人安装制做假肢任务。齐齐哈尔市、合江专区和佳木斯市民政局成立了修理性质的假肢厂
,为本地区革命残废军人修理假肢。1959年,哈尔滨市民政局接收华侨装肢厂,改为哈尔滨
市假肢厂,担负本市假肢修理任务。1962年,合江专区假肢厂并入佳木斯市假肢厂。1965年
,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省假肢厂民政事业编制92人。这一时期,全省4假肢厂主要是为革命残废
军人服务,生产上下假肢、矫正鞋、矫形辅助器、钢背心等产品,并承担假肢修理任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假肢厂隶属关系几经变化,假肢生产受到影响。省假肢厂,1968
年4月,交给哈尔滨市由太平区革命委员会领导,1970年转由哈尔滨市民政工业公司领导,并
把哈尔滨市假肢厂(27名职工)并入省假肢厂。1973年1月归回省民政局直属。齐齐哈尔市假
肢厂曾一度划归市冶金局领导,1969年春由市民政局收回。
为了适应全省假肢生产发展和方便残疾人员装配修理假肢需要,1974年省民政局从民政
事业费中拨款19.2万元,资助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两个假肢厂改建、扩建厂房,改善了这
两个假肢厂的生产条件。1976年,省假肢厂更名为黑龙江省革命残废军人假肢厂。根据假肢
生产发展的需要,1977年省编制委员会核定全省民政系统事业编制时,给省假肢厂核定事业
编制200人,齐齐哈尔市假肢厂核定30人,佳木斯市假肢厂核定40人。全省假肢厂除生产假肢
产品外,利用多余的生产能力生产一些辅助性产品。省假肢厂生产胶圈、自行车气门芯、医
疗手套等乳胶和橡胶产品以及手摇三轮车等作为假肢生产的辅助。佳木斯市假肢厂生产的千
斤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77年至1979年,省民政局拨款36.2万元,对省假肢厂进行了
扩建,购置了工程车和车床等设备,新安装了大容量的生产锅炉和供电设备,为扩大生产提
供了条件。并向社会开放,在保证革命残废人员装配假肢的同时,兼为社会残废人服务。
1979年8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确定了假肢工业发展方向和假肢工作方针、
政策。自此,黑龙江省假肢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改变了20多年来假肢产品的落后
状态和假肢生产单一的局面。逐步转向使用统一标准零部件组装假肢产品的轨道。1980年,
省假肢厂生产上、下假肢786支,假肢矫型器226支,软半足460支,矫型鞋14552双,胸椎辅
助器284件,手摇残废车267台,木拐900副,乳胶制品14吨。完成产值57.1万元,实现利润
1万元。并积极培训技术力量,成立假肢科研室,确定科研项目,开展农村自费安装简易假肢
的调研,制做了试用的简易腿和电动车等新产品。齐齐哈尔市假肢厂研制成功较为先进的玻
璃钢小腿、西德吸着式大、小腿假肢、膝关节离断玻璃钢假肢、掌骨手罩、新式颈托。省假
肢厂在1980年部分使用统一标准零部件的基础上,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全部使用统一标准零
部件装配假肢,停止传统标准件的生产。为了扩大经营和提高服务水平,还组织专业人员走
出工厂,下乡为残疾人就地装配和修理假肢、手摇残废车等,登门服务。
在改革的推动下,1985年全省3个假肢厂都加强了企业管理,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实行
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所提高。省假肢
厂原计划生产电动车30台,实际完成48台。同时还完成了手摇残废车30台、气门芯2吨和假肢
产品的生产任务。齐齐哈尔市假肢厂,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
较好地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端,生产和科研都有较大发展,取得了自1979年以来最好的经济
效益。完成产值5.8万元,比1984年增长87.1%,实现利润6000元。佳木斯市假肢厂走出工
厂,登门服务,在鹤岗市设立假肢装配站,为鹤岗矿务局2400名肢体伤残人员就地装配和修
理假肢,增加产值1.5万元。同时还与双鸭山市5个煤矿签订了生产服务合同。各假肢厂坚持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保证完成假肢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广开生产门路,经营招待
所、木制家具、橡胶零件等项目,经济效益有所增加。为了进一步搞好改革,推动假肢生产
的发展,省民政厅1985年8月召开3个假肢厂厂长、会计、供销负责人座谈会,对全省安装普
及型小腿的任务进行了调整。佳木斯市假肢厂除负责合江地区所属各市、县的残疾人员假肢
安装和修理任务外,还分担鹤岗、双鸭山两市的任务;齐齐哈尔市假肢厂因生产能力所限,
只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任务;其所属各县残疾人员假肢安装和修理仍由省假肢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