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婚姻登记
清代及清代以前,黑龙江地区长期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各族男女结婚听凭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许多妇女因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遭受虐待,甚至被迫自杀。寡
妇更无改嫁再婚的权利,而官僚和地主豪绅却可以重婚纳妾和任意“休妻”。随着文化教育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龙江地区的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清末民初,开始倡导文明结婚
。民国年间,部分地方推行结婚登记。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土
地改革等革命运动,废除了封建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开始在城乡建立新的婚姻
制度。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我国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大法。从此,旧中国遗留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
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被废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
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确立。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从1950年起,普遍建立
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均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婚姻
登记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防止了各种违法婚姻的发生
,发展了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