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章 婚姻登记制度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部分地方开始推行结婚申报登记。这种申报登记的做法带有改良 的色彩,尚未完全脱离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制度,但它已向改革旧婚姻制度的方向迈出了可 喜的一步。
    东北沦陷时期,在城乡基层机关的官吏、职员和城镇商界、文化教育界中, 青年男女一般实行自由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宣读婚书。一般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村男女结婚 ,仍沿袭旧俗,由父母包办“定亲”,选定“良辰吉日”,“拜天地”成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离婚和复婚,均须到当地 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恢复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填发结婚证或离婚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对申请结婚的当事 人进行耐心解释,教育他们严格执行《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则区别情节,或教育合好不 离,或转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基本上防止了包办买卖婚姻和不够法定婚龄 就结婚,以及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巩固 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和睦相爱的新型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