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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登记

  清末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部分地方倡导改良式的文明结婚和申报登记。1907年(清 光绪三十三年)5月,呼兰府代黑龙江将军衙门草拟的《婚姻办法》四条,规定:男十八岁方 许议婚,女十六岁方准字人;女家准收彩礼京钱6缗(缗为1000文),首饰8对合银不得过十 六两。载于婚书,并“呈官验明注册”。1917年,呼玛县公署公布《婚姻办法》,规定男女 结婚时,双方家长均须填写《婚姻呈报书》,并填写“媒妁人”姓名,呈报所在辖区的警察 署登记,发给《结婚执照》,交与双方收执,以作凭证。
    东北沦陷时期,在城镇和基层机关职员中,一般实行文明结婚,举行不拜天地的文明结 婚仪式,宣读结婚证书,宴请宾朋。1937年,伪龙江省公署发布训令,统一全省婚书,由省 代为印刷,分发给市、县使用。但在广大城乡、特别是农村中,男婚女嫁仍依传统习俗,由 父母作主,媒人介绍,开具礼单,“过礼”定亲,择日娶亲,拜过天地,举办宴席,社会公 认即为合法夫妻。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权。在摧毁封建制度过程中,宣传男 女平等,实行婚姻自由。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婚姻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了 男女结婚年龄和条件:男满18周岁、女满17周岁方准结婚;本族五服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 不得重婚;不得与相奸者结婚;患有精神病、花柳病、大麻疯及其他遗传性之恶疾者不得结 婚。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规定,为了保障婚姻自由,黑龙江地区一些地方开始建立婚姻登 记制度。倡导婚事新办,有的城市机关单位由工会主持举办集体结婚典礼。废除封建婚姻制 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的热烈欢迎。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 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男二十岁 、女十八岁,始得结婚”。并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 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直系血亲、有生理缺陷和患有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从习惯;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松江、黑龙江两省于1950年5月开始,普遍建立结婚登记制度,城乡居民男女结婚,大多数 都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1950年8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婚姻登记注 意事项的指示,“凡结婚与协议离婚及恢复结婚者,均须事前男女双方亲到该管区政府或区 公所(无区政府或区公所的市,由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审查后准予登记者,区人民政 府或区公所应发给结婚、离婚、恢复结婚证书;过去已经政府审查登记备案者,补发证书。 为使国家干部起到表率作用,带动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婚姻法》,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1 年2月,对干部结婚登记作出规定:省直属各单位各级干部结婚,男女双方到哈尔滨市民政局 办理登记;县(市)各级干部结婚,应在本县(市)民政科办理登记;区干部结婚由区民政 助理办理登记。结婚的各级干部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向任何一方所在机关之首长或人事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机关首长或人事部门证明信件(证明是否合乎婚姻法的规定) ,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经过《婚姻法》的普遍宣传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 带头作用,大多数群众自觉执行《婚姻法》和政府的规定,结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的逐渐增多。据松江省对27个市、县的调查统计,从1950年8月到1951年9月,城乡 男女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结婚登记的共25070对,并且青年男女完全自 愿和基本上自主自愿的婚姻占大多数。据阿城县第九区对1951年到区政府申请结婚登记的13 0对男女青年的调查,完全自主自愿的48对,占36.8%;经人介绍,父母子女三方同意的54对 ,占41.6%;属于父母包办的28对,占21.5%。郭尔罗斯后旗孟克礼村,自《婚姻法》颁布 后到1951年共有12对男女结婚,其中有9对是完全自主自愿的,成为全省贯彻《婚姻法》的先 进典型。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干部对婚姻登记认识不够,存在先紧后松现象,甚至流于形式 ,不加审查即给结婚登记。并且,由于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深入和普遍,有的登记时假 报年龄,有的不登记就结婚。望奎县对1951年110对结婚的调查,假报年龄的就有35对,不登 记的9对。
    为了进一步贯彻《婚姻法》,健全婚姻登记制度,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下半年制定 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并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了结婚登记的各 种手续制度,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经东北 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2月14日发布,自1952年1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 记暂行办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结婚者应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 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在申请登记时,男女双方应各携带户口册及证明(写明男女申请人姓 名、年龄、籍贯、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是否自愿结婚等)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经审查,合于《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填写结婚登记册,并发给结婚证书。”由于各 级政府和各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加强了结婚登记工作,结婚登记制度逐步建立 起来。到1952年,据黑龙江省对20个县的统计,经政府批准结婚的21869对,基本上改变了不 登记就结婚的现象。
    但是,由于封建婚姻习俗在群众中影响较深,《婚姻法》宣传贯彻尚不普遍深入,婚姻 登记制度还不够健全。《婚姻法》已公布两年多时间,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尚未铲除,在一 些地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残害妇女的现象仍很严重,新的婚姻制度还未普遍建立。为了深 入宣传贯彻《婚姻法》,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 婚姻法》运动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党委和政府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抽调干部 ,成立机构,通过报纸、电台和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 》的群众运动,使《婚姻法》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新婚 姻制度的好处和旧婚姻制度的害处,提高了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制度的自觉性。在深 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结婚登记制度,加强了结婚登记工 作。在农村,有些县的区政府建立了每月初一、十五的结婚登记日制度,使婚姻制度逐步走 向正规。黑龙江全省城乡婚姻登记机关,1953年依法批准结婚登记66779对,恢复结婚登记1 820对。1954年1月至9月批准结婚登记的66404对,批准恢复结婚登记的1806对,相当于1953 年全年登记结婚的人数。从而,保证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 利益。
    1955年6月,中央内务部公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的申请、 审查、发证的法律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 都要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查结婚 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及其所提供的必要证件。对确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填 发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说明不予 登记的理由。为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自觉性,全 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除组织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学习外,还通过各种形式反复宣 传《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教育基层干部和党员带头贯彻执行,男女结婚主动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加强了审查工作,婚姻登记工作逐年有了 加强。1955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共受理申请结婚登记11.7万余对。其中符合《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的113353对,占96.3%;经审查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因包 办、买卖婚姻未予登记的占申请结婚登记总数的3.7%。1956年上半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共 受理申请结婚登记44057对。其中准予登记结婚的42664对,占96.84%;未予登记的1393对, 占申请登记总数的3.16%;恢复结婚登记的304对。
    60年代初,由于全省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有所放松,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 有些地方对结婚登记审查不严,加之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流入人口增多,群众生活发 生了暂时困难,买卖婚姻又有抬头,特别是农村索要彩礼的变相买卖婚姻比较普遍,有些地 方父母包办婚姻和早婚增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童养媳和重婚,不少地方出现了不经登记私 自结婚或非法同居的现象。五常县1961年在已结婚人数中,索要彩礼的买卖婚姻占70.6%, 并且早婚增多。肇东县1961年自然流入人口中的妇女与当地群众结婚的256人,均未到政府申 请结婚登记。巴彦县在流入人口结婚的47名妇女中,有30多人是有夫之妇。根据全省出现的 包办婚姻、买卖婚烟、重婚及流入人口私自结婚增加的情况,1962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执行婚姻登记 工作中的各种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都 要凭生产大队或基层单位的证明信,认真加以审查,对不符合结婚条件和法律手续者,一律 不予登记;特别是对流入人口与当地群众确定的婚姻关系,除确属定居下来的未婚青年男女 或持有一定证件的妇女,可酌情批准结婚外,其他不符合法律手续的,一律不予批准登记。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认真落实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提出的要求,较好地纠 正了在婚姻关系上和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和工农业生产建设。
    “文化大革命”前期,婚姻登记工作受到严重破坏。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人员不固定, 审查工作草率从事,不到法定婚龄或亲属间不应结婚的婚姻也给办理登记,甚至有的青年男 女不经政府登记私自结婚。省和市、县民政机构恢复后,从1973年起,加强了对婚姻登记工 作的检查指导,认真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做好婚姻 登记工作。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下发文件提倡晚婚。提倡“城市男27岁、女25 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各市、县为此均规定了本地男女结婚的条件;部分市 、县还规定了每月15日、30日为结婚登记日;也有些市、县规定结婚须由计划生育部门开具 证明方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些规定虽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与《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一致,城乡广大青年男女不愿接受,致使有些青年男女不到结婚 年龄就私自结婚,非法同居,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民政部门加强 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检查和制度建设,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固定专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并在登 记中加强审查,使结婚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全省每年经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结婚的有 20万对左右。1979年,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222839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禁止结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民政部于同年11月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 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出生年 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要求 婚姻登记机关切实做好结婚登记工作。通过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全 省进一步完善了结婚登记制度,加强了结婚登记工作。
    由于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比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有所提高,比 过去黑龙江省规定的晚婚年龄降低三四岁,加上有些地方流传“婚姻法还要修改,结婚年龄 还要提高”的谣言,全省很多地方曾一度出现突击登记的现象,致使结婚人数猛增。1980年 全省准予结婚登记的230572对,1981年全省准予结婚登记总数猛增到365337对,比1980年增 加58.4%。根据全省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省民政厅召开了婚姻登记工作会议,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了改进婚姻登记的措施,并于1981年12月29日发出通知,对 全省的结婚登记工作作出规定。除坚决执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外,全省统一了出具结婚证明信的内容。要求 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必须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 血缘关系等项内容,以便进行审查。规定出具证明信的单位,农村不出本乡结婚的,由生产 大队(村)出具证明,出本乡的由乡政府签署意见;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科级以上单 位出具证明信,城镇居民到外地结婚的,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在办理 结婚登记中,应当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不能擅自附加任何条 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工作中,要坚持“五不登”,即双方当事人均不是本辖区居民 的不登,双方当事人不到场或一方不到场的不登,当事人所持证明信内容不全的不登,他人 代为申请登记的不登,不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者不登。
    对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省民政厅转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军队干部、战士结婚登记手续。军 队营以下干部和超期服役战士及志愿兵申请结婚,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由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认真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 关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把好登记关,特别是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以 及国家制定法律的严肃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突击结婚的现象得到纠正 。1983年全省批准结婚登记262838对,比1981年和1982年分别下降36.1和27.1%。近亲结婚 和草率结婚的现象基本上得到控制,早婚和不登记私自结婚的减少,晚婚率达70%左右。
    1983年后,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制观念和对法律具有严肃性的认识,以及对《婚 姻法》的正确理解,尤其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加强了审查工作,全省结婚登记情况趋向正常。 1984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共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301080对,准予登记结婚的280568对,占 93.2%;恢复结婚的3031对,占1%;未准登记的17481对,占5.8%。但仍有少数群众法制观 念淡薄,不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申请登记时虚报年龄,开具假证明,欺骗 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据对全省37个市县1981年至1984年9月的调查统计,在已办理结 婚登记的34.8万余对男女中,不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的有1169人;有血缘关系 的392人;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104人;属于包办买卖婚姻的78人。并且在一些农村和山区不 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私自结婚的现象仍较严重。1984年,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早婚的 通知,各市、县加强了严肃执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指出早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法制建设,而且严重影响青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对实行 计划生育是十分不利的。今后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并对出现的早婚问题进行了 一次清理。对于已达法定婚龄,符合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进行晚婚动员后,男女 双方坚持登记结婚的,经过批评教育,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受 理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299676对,准予结婚登记的284282对,占94.9%,恢复结婚的2160对 ,占0.7%,未准登记的13234对,占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