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1年10月16日,
在给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关于暂行处理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之间婚姻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外侨与外侨间或中国人与外侨间,在我国领域内的结婚或离婚,均应依照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侨居我国之外国人互相间之结婚,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
,向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经审查双方合于婚姻法规定,均无危害中国人民利益
的情形,即可予以登记”。“但如申请人所属国家与我国在平等互惠原则下另有协议,亦可
在该国驻我国境内之使领馆登记之”。“其离婚登记手续亦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为了
维护我国法律主权及社会秩序,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
我国法院受理,一经判决确定,即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松江、黑龙江两省依照内务
部的规定,自1951年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国家长期敌视和封锁
我国,以及中国的历史原因,在黑龙江地区发生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关系很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实施,中国同世界各国的交往不断
扩大,中外通婚也开始增多。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同在华
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纠正了中外通婚掌握偏严的现象。
1983年8月,为了修正不属于通婚范围的某些规定,放宽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
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结婚证明
,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国籍证件、居留证或其他身份证和经本国外交部及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证明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
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
持证件和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
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
进行审理。同年3月,民政部还发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
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离婚和复婚,凡
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应缴验本人户
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华侨、港澳同胞从事职业和经济
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
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
办理,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做好申请接待和审批登记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并根据全省市、县分布状况,指定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绥化、北安市民政局为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涉
外婚姻登记工作。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省民政厅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学习和掌握有关政
策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各种登记手续制度,接待涉外婚姻人数较多的地方专门设立了接待室
。1984年1月,省民政厅向全省发出通知,强调在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加强审查工作,积
极向男女双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中国公民上当受骗,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加强了登记前的审查和调查了解工作,避免了某些草率结婚现象的发生。
1981年以后,全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海外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申请
结婚登记的逐渐增多。1981年至1985年,全省共批准涉外、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登记191对,
382人。其中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82人,华侨87人,港澳同胞27人,国内公民186人;中
国公民、国内(内地)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的男66人,占35.5%,女120人,
占64.5%。尤其国内(内地)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的增多。其中1983年至1985年,中
国公民同外国人、外籍华人结婚的52对,占涉外婚姻总数的41.3%;国内公民同海外华侨、
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结婚的74对,占涉外结婚总数的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