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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 ,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工作是具体体现《婚姻法》的重要工作,婚 姻登记机关是执行婚姻政策的主要部门之一。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确定,区人民政府或县 (市)人民政府为结婚登记机关和离婚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印制和发运婚姻证书, 管理婚姻档案,进行婚姻登记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婚姻法》。
    全省并村划乡和撤销农村区以后,按照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从1957 年起,在农村,乡(镇)人民委员会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委员会 为婚姻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证书。
    1984年,为了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省民政厅确定,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由民政助理员 办理婚姻登记,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开始建立婚姻档案和出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