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人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松江、黑龙江两省于1950年普遍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以后,各级
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大城市民政局配备专职人员1至2人,
县(市)民政科有人兼管婚姻登记工作,区政府一般由文书兼办婚姻登记工作。为了做好婚
姻登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婚姻法》和《怎样做好婚姻
登记工作》,要求登记人员必须作风正派,态度和蔼,工作细致,努力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学习,逐步提高了政策水平和增强了责任感,在婚姻登记
工作中加强了审查和调查了解工作,使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尤其
是通过1953年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基本固定,使命感和
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对申请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审查处理更加细致认真。
1957年以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定
民政助理员负责或者由秘书(文书、内勤)兼任,离婚登记仍由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
民委员会民政科指定专人兼办。实际情况是,城镇居民集中,结婚登记工作一般是由街道办
事处和镇人民委员会的民政干部直接办理,但也有一部分由镇和街道办事处内勤干部兼办。
在农村,由于乡的管辖范围较大,村屯分散,民政干部由乡人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到村屯蹲点
包片、包队,抓中心工作,难以兼顾婚姻登记工作,只能委派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秘书或文
书兼办。专、兼职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大多数能够认真负责,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
记办法》的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但因乡、镇人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干部调动频繁
,以及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秘(文)书事务性工作较多,往往兼职不兼做。有时乡、镇干部
谁得便谁就代为办理结婚登记,甚至不加审查,草率从事。个别的还有口头批准的现象。致
使一些青年草率结婚,轻率离婚,增加了婚姻纠纷案件。
为了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省民政厅于1962年发出通知,强调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人
员必须固定专人,并组织婚姻登记人员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有关业务政策
。在登记工作中,要认真审查结婚、离婚申请,详细核对有关证件。各市、县按照省民政厅
的通知要求,公社(镇)管理委员会一般都固定秘书兼办,使婚姻登记工作有所加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干扰,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工作出现了无固定人
员负责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婚姻登记工作,1981年省民政厅召开了婚姻工作座
谈会,强调必须加强婚姻登记工作,或由民政助理员专管,或由秘书兼管,都必须固定专人
负责。各市、县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座谈会精神,加强了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组织婚姻登
记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常识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
1984年,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彻底解决农村乡(镇)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和缺乏认真审查的问题,省民政厅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为提高婚姻
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省民政厅提出了对全省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的具体要求,统一
印发了政策业务学习提纲和婚姻登记员证书。1985年,各市、县民政部门普遍对婚姻登记人
员进行了培训。全省有1650人参加了培训,结业时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
。全省统一规定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并通过培训和建立发证制度,解决了过去
长期存在的婚姻登记工作缺乏专人负责和登记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省民政厅为了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建立起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切实做
好婚姻登记工作,1985年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守则》。要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必须做
到:(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规定。(2)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对群众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讲文明,有礼貌。(3)坚持原则,向一切违反《婚
姻法》的行为作斗争。(4)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从事,不推诿拖拉。(5)不吃请受贿,
不循私舞弊。由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加强了婚姻登记的审查和调解工作,
基本上做到了依法办事,保证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了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