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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证书

  婚姻证书,是确认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恢复结婚的法律凭证。男女结婚、双方离婚和 恢复结婚均须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盖章,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证 书。申请登记,这是进行结婚、离婚和复婚的法定程序。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 改革,婚姻证书的内容和规格,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1917年1月,黑龙江省呼玛县公署公布《婚姻办法》,同时印制结婚证书。证书分为两联 ,一联是《结婚执照》,发给当事人收存,另一联是《婚嫁执照存据》,由填发机关存查。 按《婚姻呈报书》规定,男女结婚时首先由户主填写《婚姻呈报书》,不仅要填写男女两家 的住所和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而且要填写媒妁人的姓名并“画押”,呈报所在辖区的警 察署登记。这种结婚登记制度,仍然保留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的痕迹 。
    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伪龙江省公署规定,全省统一婚书,由省代为印制,发给各县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关于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规定, 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8月28日发出关于婚姻登记注意事项的指示,规定结婚、离婚、恢复 结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各市、县到省民政厅领取(收工本费)。1951年12月,松江省人 民政府关于颁发《婚姻登记办法》的指示中规定,结婚证、离婚证、恢复结婚证和结婚登记 册,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1955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以后,为了在全省统一婚姻证书内容和样式, 省民政厅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婚姻证书样式,统一印制了结婚证、离婚证和恢复结 婚证,以及结婚、离婚申请书,规定各市、县婚姻登记机关统一使用,并收取工本费。
    《结婚证》的规格,四周标有厘米,加印花边,上方套印国旗,庄重大方,内容比较简 单明了,只填写男女姓名、性别、年龄和“自愿结婚,经审查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规定”的内容。结婚证上的印信,由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加盖,婚姻登记机 关负责人署名盖章。在填写结婚证时,发给男方收执的,将男方姓名填在前面;发给女方收 执的,将女方姓名填在前面。
    《离婚证》为白地黑字,离婚双方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结婚日期、详细 住址和离婚理由、子女处理、财产处理等均须记载清楚。证书分两联,男女各为一联。批准 离婚登记填写证书时,按男女方分别填写,并由登记机关负责人署名盖章。《恢复结婚证》 的内容与《结婚证》相同。
    男女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均须由结婚或离婚当事人填写结婚或离婚申请书,并签名盖 章,标明当事人对法律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要将审查处理结果填写清楚,并签名盖章, 留作存查。            
    由于全省婚姻证书及其申请书用量较大,省民政厅有关业务处人员少,无力承担包装发 运证书工作任务,从60年代初,开始下放到市、县自行印刷。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主管婚姻登记工作部门被撤销,婚姻证书的印制和使用情况 较乱,证书的样式规格也极不统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省民政厅为了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婚姻证 书在使用上的混乱现象,将婚姻证书印刷工作上收到省。为使结婚证书庄重美观和携带方便 起见,对结婚证规格样式进行了改革。重新设计了《结婚证》的规格,将原8开单张证书改为 32开对折本。外面为红地白字,印有《结婚证》字样,里面仍按1955年规定的格式,套色印 刷。《离婚证》和结婚、离婚申请书的规格和内容不变,恢复结婚使用结婚证。婚姻登记机 关填发证书时,同时回收证书工本费。全省每年印刷《结婚证》60万到70万份左右,《离婚 证》用量较小,分散到市、县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不定期安排印刷。结婚申请书和离婚申请书 ,随同证书数量安排印刷。      
    1983年,鉴于全省涉外婚姻登记日益增多,有的人需将婚姻证书携带出境,省民政厅单 独印制涉外结婚证。结婚证封面为红地白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民政厅”字样 ,以示代表中国填发。结婚证里面设计有张贴男女双方合照照片的位置。结婚当事人申请登 记时需交合照照片两张。申请离婚登记使用统一印制的《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