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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殡葬改革

  清代,黑龙江地区各族群众处理丧事,基本上沿袭古代的土葬习俗,一般群众的丧事逐 渐从简。对于有的地方采用的风葬方法,因有碍环境卫生,清末官署明令禁止。民国时期, 大中城市设立义地,由慈善团体、杠会和私人收费管理;小城镇周围逐渐自然形成墓地或“ 乱尸岗子”。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改革,黑龙江地区的丧葬习俗有了重 大改革,人民政府并加强了对城镇墓地的管理。60年代开始在大中城市和县城建立火葬场, 提倡火葬。70年代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全省从城市到农村普遍实行火葬和平坟深葬。到1985 年,全省88.6%的市、县实行火葬,火化率达到80%以上。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已将耕地、路 边、沟旁的零散坟包和城镇周围的墓地,就地平埋深葬。全面实行殡葬改革,不仅节省了大 量的土地、木材,减轻了丧主的经济负担,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和机耕作业,而且改变了旧的 丧葬习俗,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称赞殡葬改革是“破 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