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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葬习俗

  清代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一般民众病逝,依照传统习俗,为死者更换“装老”衣裳 ,子女身著孝服,筹办制做或购买棺材成殓,停灵三日,择吉日出殡,送至自家茔地或择地 安葬,封土为冢,三日“圆坟”重新添土。富有者和达官贵人死后则“重殓厚葬”,死者“ 著华服、袍、褂”,三、五、七件不等,选用红松乃至“暴马子”棺材,规格是“四六”或 “五七”(指棺材帮五寸、棺盖七寸),并油刷枣红色,加以彩绘和描金,俗称“花头棺材 ”。家人著孝服并束白布长带,制做“扎彩”,搭设灵棚,雇用吹鼓手,并请僧道诵经祈祷 ,大办丧事,停灵“一七”(7天)乃至“三七”、“五七”。出殡时由人抬灵送至祖茔地, 抬灵人分16杠、24杠以至48杠,杠多为荣。墓圹有用椁者,也有用砖砌筑的,添埋之土冢亦 以高大为荣,俗称“旋坟”。而贫穷人家,为发丧故人和购买棺材,往往东求西借,甚至卖 儿卖女。即使买到棺材,也只能是“三五”的薄棺。无力购买棺材者,则用破旧木柜代替或 以炕席裹尸,送到荒郊野外或“乱尸岗子”掩埋。久而久之,形成乱埋乱葬。许多村屯附近 或沟边、路旁埋葬的坟包,举目皆是,影响环境卫生和观瞻。官府任其泛滥,不予管理。但 对某些“尊卑物故”棺殓后抬至郊外以“巨柴烈火”焚化,只捡拾几块残骨装罐埋葬,其余 碎乱骨灰任其暴露的做法,黑龙江将军衙门认为“违禁”,有伤“风化”,于1880年(清光 绪六年)命令瑷珲、墨尔根、呼兰副都统衙门和布特哈总管,严加查禁。
    回族、蒙古、达斡尔和鄂温克族的丧葬习俗不尽相同。回族,信奉伊斯兰教,人死后抬 到清真寺全身沐浴,由阿訇诵经,将尸体用白布缠裹,以“经匣”(公用棺)装殓尸体送至 公共墓地,抽出匣底将尸体落入墓圹。墓矿以木板或砖砌为壁,上面盖板加席,添土掩埋。 鄂伦春族于山林游猎,凡死者用大树凿空装殓,置于高岗树杈上,一年后埋葬。蒙古族之“ 台吉”贵族择地修墓,植树看守;贫者墓无定处,“用马车载棺,驱马疾行,以马停处为吉 穴,而葬之”。鄂温克、达斡尔族,无论男女病故,用杨木薄棺装殓,支搭木架五六尺高, 将棺悬于上,三年后落地以火焚之。此俗有碍卫生,黑龙江行省公署曾于1910年(清宣统二 年)4月,命西布特哈总管、讷河直隶厅劝禁鄂温克、达斡尔族群众悬棺不葬的风俗,“凡病 故尸身,务须挖土深埋”。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各族群众办理丧事,仍沿用土葬方法。但在丧葬习俗方面, 较之民国时期有所简化,一般人家死人时,不请僧道,不出大殡,停灵三日即出殡送往墓地 埋葬。而有些官僚、地主、警察、汉奸的老人死后,则大肆操办,借丧事之机,以搜刮民财 。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反 封建斗争、土地改革等一系列民主运动和社会改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城乡广 大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办理丧事一般不再搞“扎彩”、“送浆水”、“作道场”等迷 信活动。出殡时以爬犁或大车拉运灵柩,送往墓地或地头、山坡埋葬。死者穿著丧服普遍从 简,一般是更换衬衣并穿新制或备用罩衣,即所谓“装老衣裳”。机关、学校、工厂企业职 工和党员、干部病故后,以开追悼会的形式悼念死者,用臂戴黑纱和送花圈代替了穿孝衫、 系孝带和“扎彩”。这种丧葬习俗,在50年代基本上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
    60年代初期,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宣传教育不够,旧的丧葬习俗又有抬头。一些乡村 甚至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又兴起封建迷信活动,做“扎彩”、烧纸,选坟地找“阴阳先生” “看风水”。有的丧事大操大办,甚至出现用人抬灵出殡的现象。有些地方在铁路、公路两 侧,不仅埋葬了许多坟包,而且停放明棺。影响环境卫生和社会观瞻。省人民委员会于1961 年6月发出通知,要求凡在城镇附近、交通要道两侧明放的棺椁,应移到指定地点或公墓掩埋 起来。但对各地兴起的旧的丧葬陋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文化大革命”前期,各地处于无政府状态,管理失控。许多城市和县城虽已建立火葬 场,但火葬并未开展起来,仍然进行土葬。
    1973年以后,省民政局连续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和现场会议,各级革命委员会深 入贯彻会议精神和省革命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广泛宣传火葬的好处和土葬的害处,批判旧的 丧葬习俗,全面开展平坟深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破除旧的丧葬陋习,火葬逐渐形成社会风 气,土葬逐渐减少。特别是1981年以后,深入宣传、贯彻全国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 ,各级政府或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殡葬管理办法,并采取限制土葬的一些措施。没有火葬 条件的地方,也对土葬进行了改革,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了公共墓地。到1985年,在全省死 亡人口中,实行土葬的只占18.7%,但城乡居民仍有少数人在办理丧事中,沿用封建迷信做 法,披麻戴孝,焚香摆供,扬幡招魂,做“扎彩”,撒“买路钱”等。个别的搞铺张浪费, 大办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