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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墓地管理

  清代晚期,黑龙江地区人口逐渐增多,一些较大的城镇建立了义地。哈尔滨的太平桥、 香坊建立了陆氏义地、王氏义地,俄人在南岗建立了两处墓地,天主教也在道外二十道街设 立了义地,占地面积较大。清宣统年间,齐齐哈尔建立了“两湖”义地;阿城县城郊建立慈 善义地,掩埋贫民。
    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的公共墓地、私人义地、家族茔地,逐渐增多。从1912年到1930 年,黑龙江省肇东、克山、绥化、呼兰、巴彦等13个县城及黑河头道沟等地,共有公墓、义 地21处,由当地山东、直鲁同乡会捐助或私人“施舍”,设有管理人员,实行看坟守墓。哈 尔滨市先后开辟三江义地、山东义地、贫民义地、极乐寺公墓、俄侨公墓等中外墓地28处, 占地面积合计111.5公顷,埋葬尸骨107447具。分别由哈尔滨特别市政局、三江会馆、山东 会馆、外国居留民会和领事馆以及私人管理。其中1924年建立的极乐寺公墓,是中国人建立 的一座较大型墓地,周围砌筑砖墙,并建有举行殡葬仪式的大厅和休息室,主要供官僚士绅 办理丧事使用。墓地内的坟墓大部分用木板或红砖筑有墓穴,地面修筑长方形花池,并树立 大型石碑。而贫民义地、圈河义地则是棺木一层压一层,杂草丛生,一片荒芜。
    在墓地管理上,据哈尔滨特别市政局1926年公布的《哈尔滨市贫民义地埋葬规划》规定 :“凡在本市华籍贫民,死亡后确系无力置地埋葬者”,须有死者家属或代表,持“该管警 署检验证明,始准将尸体送入义地埋葬”。墓穴的深度“以五尺为限,不得过浅”,并设置 木牌或石碑为标记。
    在广大农村,凡是占有土地者,一般都选择“向阳之地”作为祖坟茔地,周围栽植树木 。一般无地贫民,死后埋至“乱尸岗子”,无人管理,乱埋乱葬现象最为普遍。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城镇的墓地多数仍由慈善团体、宗教团体、同乡会直接管理。 据1934年伪满民政部统计,黑龙江省各地有公墓60处,占地面积332公顷,各墓地停放灵柩的 房间有238间,在室内停放的浮棺(未入土埋葬的)的5721具。多数墓地索价昂贵,劳苦大众 无力问津。1938年,齐齐哈尔市为加强墓地管理,设立了墓地事务所,并制定了《齐齐哈尔 市公共墓地使用条例》,对墓地埋葬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大中城市,由人民政府 发布通告或墓地管理规划,并成立墓地事务所,对墓地、义地加强了管理。要求人民群众按 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掩埋棺木,并逐步封闭市内和近郊墓地,派人进行管理。凡在墓地安葬 的须将死者姓名、籍贯、年龄、职业和死亡日期填入登记册,并在墓前设立石碑或木牌,书 以死者姓名,以便备查。齐齐哈尔市为搞好城市建设,于1951年作出规定,对距离居民区较 近和在市内的义地禁止埋葬,并限期到1952年5月将原有坟墓全部迁出。县城周围自然形成的 墓地,政府一般未加管理。
    50年代后期,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凡是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中的坟墓,通知坟主限期迁 出,迁坟费用由基建单位予以补偿。逾期不迁的或无主坟墓,由基建单位负责迁到政府指定 的公共墓地。为了美化城市和改善环境卫生,以及限制乱埋乱葬,齐齐哈尔市封闭了7处墓地 ,并将城市近郊自由形成的一些小块墓地,迁移合并到政府指定的远郊双合公墓,设专职人 员管理。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除荒山、顾乡墓地可继续埋葬棺木外,其他26处中外墓 地一律封闭,停止使用。其中市区内的坟墓全部迁到荒山墓地,分别划成汉族、回族、外侨 3处墓区。在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为便于田间耕作,禁止社员群众在耕地 中间埋葬坟墓,提倡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为了加强对墓地的管理和解决散埋乱放灵柩的现象,1961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 ,要求“凡在城镇附近、交通要道两侧明放棺椁,要立即移至适当地点或公墓,掩埋起来” ;对于有碍观瞻的墓地要有计划地加以绿化;在人口较多的市、镇应在远郊区划定公共墓地 ,责成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文化大革命”前期,各地处于无政府状态,散埋乱葬现象较为普遍,铁路、公路沿线 和田边、地头埋葬的坟墓,到处可见。
    1973年以后,在全省城乡开展殡葬改革的推动下,为了便于农田机耕作业和城市观瞻, 全省开展了移坟深葬,由城镇到农村将城郊小块墓地和零散坟墓归并到较大的墓地,封闭管 理,不再埋入新坟。农村将耕地中和交通要道两侧的零散坟墓迁到指定墓地,由生产大队或 生产队加以管理,禁止乱埋乱葬。1978年,全面开展平坟深葬,城乡原有墓地和移坟深葬形 成的墓地,全部就地平坟深葬。但为照顾少数民族和外国侨民的风俗习惯,哈尔滨保留了一 处外侨墓地和一处回民墓地,其他大中城市和一些县城,保留了回民墓地,并设立管理机构 和管理人员,禁止一般居民埋葬。
    全省边境地区尚未建立火葬场的9个较小的县(市),在县城郊区统一规划设立一处墓地 ,设专人管理;在农村,以村为单位选择山坡或闲田隙地建立了统一的公墓,由村民委员会 管理,改革了以往乱埋乱葬的现象。对于边境地区改变丧葬习俗,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起到 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