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提倡火葬
1936年和1937年,黑龙江地区的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先后建立简易火葬场。主要供日
本侵华人员和其他外国人火化用。哈尔滨市火葬场1939年7月至9月共火化尸体(包括小孩)
698具,其中日本人690具,中国人8具,抗日战争胜利后停用拆除。齐齐哈尔市立火葬场配备
管理、火化、拉尸人员7名,运尸车2台,并制定了《市立火葬场条例》,1946年市政府接管
火葬场,后因火化量小,于1954年关闭。
1958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卫生事业管理部门,根据群众要求,为了防止传染病流
行,开始筹建火葬场,到1961年和1962年分别建成。由于广大群众长期以来习惯土葬,并因
火葬场初建,没有积极提倡火葬,火化量不大。齐齐哈尔市火葬场,1962年全年火化尸体10
8具。哈尔滨市火葬场,从1960年至1965年5年间共火化尸体2151具,只占全市死亡人口总数
的2.44%。
1963年,内务部在上海南汇县召开的殡葬改革现场会议明确指出:“火葬是最科学、最
经济、最卫生的殡葬方法,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应该大力提倡。”黑龙江省为在全
省大中城市推行火葬,省民政厅呈请内务部于1965年下拨专款,安排牡丹江、佳木斯、鸡西
、鹤岗、双鸭山5市筹建火葬场。1966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提倡火
葬的报告。为满足群众进行火葬的要求,同意安达、双城、讷河、五常、庆安等7县,在县城
动工兴建火葬场。
1967年2月和3月,从全省民政事业费中,分两批给各县下拨修建火葬场专款,多数县于
1967年至1968年在县城郊区建成了火葬场。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主管业务机构被
撤销,殡葬改革无专人管理,亦未向社会开展宣传,群众还不清楚为什么要提倡火葬和火葬
既科学又卫生的道理,致使火葬未能全面开展起来。而且火葬开展较早的哈尔滨、齐齐哈尔
两个大城市的火化量,1971年比1969年下降了40%左右。哈尔滨市的火化率,由1967年的65%
下降到1972年的37.1%。全省从1967年到1971年仅火化尸体4.75万具,有些市、县的火葬场
一年只火化几十具尸体,甚至几具尸体。全省火葬仍处于自发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