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普及火葬

  为了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全面开展殡葬改革,从城镇到农村逐步推行火葬,从1973年至 1975年,省民政局连续召开两次殡葬改革现场会和一次城市火葬工作座谈会,省革命委员会 两次批转省民政局关于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报告。提出“以城市为重点,带动广 大农村,努力普及火葬,彻底废除土葬”,要求有火葬条件的城镇和城郊社队,争取在二三 年内都要实行火葬;有接运尸体汽车的市、县,要根据交通条件,对农村社队划定火化区, 积极推行火葬。各市、县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的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号召党团员、干部 、职工带头实行火葬,并采取层层建立殡葬改革组织和相应行政措施,把推行火葬的任务落 实到基层。为了加强政府对殡葬改革的管理,全省各市、县普遍建立了殡葬管理所,与火葬 场实行场所合一,赋予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搞好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的工作。其中哈 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等市单独成立了殡葬管理所,管理和指导全 市殡葬改革工作。
    由于各级政府坚持宣传教育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相结合,广造社会舆论,提高干部、群众 对殡葬改革的认识,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了全省殡葬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火葬由城镇 普及到农村,火化区域不断扩大,火葬率逐年上升。到1977年,全省出现了一批全部实行火 葬的农村公社。绥棱县率先在全县实行了火葬。全省火化尸体由1974年的1.83万具,增加到 1978年的4.06万具,增加1.2倍。5年累计火化尸体16.1万具,可节省木材10万多立方米, 少占土地近万亩,并为丧主节约了经济开支。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在办理丧事中,一般以臂戴黑纱和赠送花圈的形式悼念死者。打幡、穿孝衣和扬 撒“买路钱”以及烧纸等做法明显减少。   
    为了推动全省殡葬改革深入发展,1978年9月,省民政局在绥棱县召开了全省殡葬改革现 场会议,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讨论了全省三年和八年发展规划。会议提出,本着积极发展 ,留有余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期实现,逐步普及火化。到1980年,已经建立火葬场的市 区和县城,死人全部实行了火葬。农村有50%的公社实行了火葬。但在1979年和1980年各地在 纠正“左”的错误过程中,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殡葬改革是‘四人帮’搞的,火葬是极左路 线的产物”,以及由于长期的封建礼教和习惯势力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许多人对殡葬改革 的认识产生怀疑和误解,全省殡葬改革出现反复,土葬回升,火葬下降。1980年全省火化率 比1978年下降9.2%,在全省69个有火葬场的市、县中,有41个市、县的火化率明显下降,其 中下降5%至20%的有16个市、县,下降20%至50%的有23个县,下降50%以上的有2个县。
    为了坚持殡葬改革方向,解决在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民政厅于1981年3月,召开全 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总结检查了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阐明实行火葬是 殡葬改革的方向,并向全省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市、县相继召开各种会议,总结检查 本地区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坚持推行火葬的具体措施,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 落实到人头上。同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分析了全国的殡葬改革工 作形势,肯定了殡葬改革的方向,规定了“坚决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 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殡葬改革工作方针。1982年2月,国 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向各级政府提出了普遍推行火 葬的要求。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报告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和 各部门认真贯彻殡葬改革工作方针和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 作的领导,全省城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都要坚持实行火葬;要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火 化区的范围,积极推行火葬,限制土葬,努力提高火化率,并且要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就 近、就便火葬。为了支持群众实行火葬,省政府规定,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可以免费出车 为社员实行火葬拉运尸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生产大队建立简易骨灰堂,由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开展骨灰寄存。省民政厅规定,火葬场火化尸体和殡葬汽车到农村接运尸体,只收燃料费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普遍对殡葬改革工作加 强了领导,制定了殡葬管理办法或规定,并在市镇街道和农村生产大队普遍建立了群众性的 殡葬改革组织,建立了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度,从上到下,一齐动手,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的重 要意义,具体落实推行火葬的措施。使全省殡葬改革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全省火化尸体达 到4.5万具,比推行火葬后火化率最高的1978年提高了12.4%,1983年达到5.7万具,比19 82年又提高26.1%,全省火化率达到38.9%。
    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 葬的报告》的通知,中央书记处指出:“殡葬改革是我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 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各 级党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号召党员、干部起模范作用。中共黑龙江省委将中共中央办公 厅的通知,印发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把殡葬改 革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反复学习中 央文件精神,并规定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双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委员会四个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文件,统一了领导层的认 识,先后四次召开全县千人广播大会进行动员,大造舆论,落实殡葬改革任务。鸡西市印制 殡葬改革宣传画和宣传提纲,发至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张贴,或由基层干部向群众 宣讲,并利用电台、广播和宣传车等形式,反复宣传实行火葬的意义和好处。有的市、县为 加强领导,调整和充实了殡葬改革领导机构。有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 施办法。省民政厅针对各地开展殡葬改革的工作基础,在1984年初提出了火化率的指标要求 。各市、县民政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工作、留有余地的原则,把火葬率指标 落实到基层。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全体殡葬职工的共同努力, 推动了全省殡葬改革不断向深广发展,火化率大幅度提高。全省火化量从1982年起,以20%至 40%的速度增长。1983年火化尸体5.7万具,比1982年增长20.7%;1984年火化尸体达到8. 2万具,比1983年增长42.3%,全省火化率达到55.7%。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规定: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 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 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拒不执行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予 行政处分。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6月,省政府制定了《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全省殡葬改革作了统一规定。《实施办法》规 定:“凡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均为推行火葬的地区。但对距离火葬场过远或交通不便的偏僻 山区,可划定为暂时非火化区。凡在推行火葬地区内的居民和临时外来人员死后,遗体应就 地火葬”。同年8月,省委老干部局印发了《关于干部逝世后从简办丧事的规定》。规定党员 干部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提倡不保留骨灰。党员干部逝世后,除经特批者外,不成立治丧 机构,不发讣告,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各市、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暂行 规定》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修改了本市、县的殡葬改革的具体规定,重 新调整了火化区,除个别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外,一般都取消了非火化区。各市、县、乡、 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层层包干,普遍建立了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 党和政府的号召,自觉地实行火葬和丧事简办,1985年全省死亡人口基本上实行了火葬,共 火化尸体11.5万具,火化率达到81.3%,跨入了全国殡葬改革的先进行列。但是,在已建立 火葬场的市、县之间火葬发展还不平衡,火化率达到90%以上的只有22个市、县,火化率不到 50%的还有16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