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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葬服务设施建设

  一、火葬设施
    建立火葬设施,是实行火葬的基本条件。60年代初,黑龙江省仅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 各有1处火葬场。哈尔滨市荒山火葬场位于市区东郊,1958年动工兴建,1960年底竣工。该场 除建有火化间和停尸间外,还建筑了配套的礼堂、休息室、业务室等服务设施,并安装2台燃 油火化炉,是全省建场最早的一处火葬场,也是当时条件较好的一处火葬场。齐齐哈尔市火 葬场位于市郊南八里岗子,是由市民政局接收焚烧传染病死亡尸体的火化炉改建的。设备简 陋,仅有火化间和2台燃煤火化炉。为了适应开展火葬的需要,1964年,哈尔滨市在市区南郊 哈平路东侧修建第二火葬场,齐齐哈尔市火葬场进行了改修和扩建,并改装了火化炉。哈尔 滨、齐齐哈尔两市火葬场相继添置了接尸汽车。
    1965年,省民政厅根据中央内务部关于在大中城市推行火葬的要求,为了在全省城市普 遍推行火葬,将内务部下拨修建3处火葬场的32万元专项经费,划拨给牡丹江、佳木斯、鸡西 、鹤岗、双鸭山5市,按照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先将开展火化的必要设施建起来,以便开办火 化业务。1966年第四季度,根据一部分干部和群众的迫切要求,省民政厅下拨部分社会救济 款,支持安达、双城、讷河、五常、庆安等7县筹建火葬场,采用民间建筑形式,修筑了火化 间、火化炉和大烟囱等能开展火化的急需设施。
    1967年2月和3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提倡火葬的报告》精神, 为满足各地普遍计划建筑火葬场的要求和省民政厅的具体安排,从全省民政事业费结余款中 ,分两批下拨修建火葬场专款194.4万元,分别拨给每个县3.5万至3.8万元(小县2万元) ,按照省民政厅统一设计的火葬场图纸,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不污染城镇空气和因陋 就简的原则,各县在县城附近修建火葬场。各市和大多数县在1967年和1968年建成了火葬场 。到1968年底,全省已有56个市、县建起火葬场59处。新建的县城火葬场,因经费所限,一 般只建设一栋砖瓦结构的火化间,安装2台自然通风的筒式燃煤炉,砌筑一座25米高的烟囱和 1栋简易土坯房作为接待室。边境小县只修建火化间、烟囱和安装1台火化炉,使其达到能够 开展火化业务的条件,满足部分干部、群众实行火葬的要求。由于火葬场设施简陋,且多数 场因无力安装电力,而砌筑的自然通风火化炉,火化一具尸体需1.5至2小时,耗煤上百公斤 ,不仅火化时间长,消耗燃料高,而且由于炉门封闭不严密,有的燃烧时漏烟,不利于火化 工的身体健康。加之火葬场尚未规划和建成庭院,并因管理不善,场内杂草丛生,景象荒凉 。
    随着各项民政事业的恢复和殡葬改革的发展,1973年以后,为了改善火葬设施和火葬场 环境,省民政局统筹安排和调整民政事业费预算,逐年增拨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费,为各市 、县火葬场投资增添设施,改变火葬条件。为缩短火化时间,降低燃料消耗,减轻火化工的 劳动强度,对自然通风燃煤火化炉普遍进行了改造。全省推广佳木斯市火葬场职工自己改建 的反射燃煤火化炉,火化1具尸体30分钟左右,耗煤50公斤左右。各市、县陆续将原有的简易 火化炉,改建为佳木斯式的反射炉。有的市、县火葬场在改革火化炉时,购置安装了燃油火 化炉。为修筑反射火化炉解决动力通风,火葬场在改修火化炉的同时架设了输电线路。
    为适应改修火化炉和暂存尸体的需要,多数市、县改修或扩建了火化间,扩大或增设了 停尸间。为满足广大群众寄存骨灰盒的要求,各火葬场普遍新建了骨灰寄存室。并将土坯房 的业务室改为砖瓦结构,相应增设和扩建了群众休息室。为便于农村群众实行火化,各市、 县火葬场添置了接尸汽车,火化量较大的市县火葬场配备2台汽车或2台以上。鉴于农村道路 状况,火葬场配备的接尸汽车,一般是载重两吨半的南京牌汽车或载重4吨的解放牌汽车。后 来,大中城市火葬场添置和更换了1台或数台封闭式的殡葬专用车。在改善火化设施的同时, 有些火葬场修筑了围墙或栅栏,美化和绿化了庭院,逐步改变了火葬场的环境面貌。从1974 年至1980年的7年间,全省民政事业费用于火葬场基建、维修和购置费支出达942万元,占全 省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单位基建维修和购置费总支出的1/3以上,使全省火葬服务设施基本上 得到了改善。改变了人民群众对火葬场的看法,方便了办理丧事的单位和群众,缩短了职工 群众在火葬场等候火化的时间,改善了火化工的劳动条件,节省了燃料,有力地支援了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1年以后,为彻底改变全省火葬设备条件和火葬场的环境面貌,省民政厅继续调整安 排民政事业费用于火葬事业的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并规定火葬场经费补差节约,可以留 场用于场区建设。从1982年起,全省每年用于火葬场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的经费增加到 200万元左右。1981年至1985年,省民政厅下拨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经费1011万元。从而加快 了火葬场的设施改善和场区建设的速度。一部分市、县为适应骨灰寄存业务的发展,扩建或 新建了骨灰寄存室;一些较大的市、县由于火化量增加而增添了接尸汽车,并将南京牌载重 汽车更新为解放牌汽车或特制的殡葬专用汽车,整修了停车场和场区内外的道路;有些火葬 场在绿化庭院的同时,修筑了假山、凉亭、花池和雕塑景观,美化和净化了场区环境,把火 葬场建成了公园式的场所;有4个市、县为全面开展火葬,增建和新建了5处新的火葬场;大 中城市火葬场为满足部分群众的要求,开展了租赁花圈、遗体告别、整容、代为穿衣等服务 项目。到1985年,全省已有70个市、县共有火葬场79处。火葬场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计为5. 7万平方米,除火化间、停尸间和工人休息室外,普遍设有丧主休息室、接待室和骨灰寄存室 ,安装火化炉149台(其中煤炉125台,油炉24台),配备运尸汽车108台(其中殡葬专用车3 1台)。由于火葬场服务设施的改进和完善,场区面貌的改观,殡葬职工的热情周到服务,促 进了全省火葬事业的发展。
    二、火葬服务管理
    火葬场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由市、县民政部门管理,实行经费补差。哈尔滨、齐齐哈尔 两市火葬场建成投入使用初期,未正式核定人员编制。
    为了适应全省各市、县筹建火葬场和开展火化业务的需要,1966年12月,省编制委员会 、省民政厅联合发文,给各市、县民政局(科)下达火葬场事业编制406名,其中管理干部编 制118名,工人编制88名。各县火葬场建成时,一般只调配三四名干部和工人,管理火葬场和 接待火化业务。由于受旧观念的影响和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一般均不愿意从事火葬事业,管 理干部和火化工人均难以调入,已调入或采用的临时工也不安心工作。并且,由于业务主管 部门被撤销,缺乏检查指导,多数县的火葬场处于“守门待客”状态。一部分火葬场管理不 善,损失浪费严重,场内杂草丛生,场貌不佳,有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对开展火葬产 生了不良影响。
    各级民政机构恢复以后,从1973年起,省民政局连续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反复强调 和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对火葬场进行整顿,加强场区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端正干部、 工人对火葬事业的认识,彻底改变火葬场的荒凉景象。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的要求和安 排,加强了对火葬场的建设和管理。为了改进服务作风,调整充实了火葬场工作人员。组织 职工边基建维修边修整场区,自己动手栽树种花,绿化庭院。有条件的地方修筑围墙、假山 、凉亭和雕塑。加上新增添了骨灰寄存室、车库等服务设施,火葬场的面貌逐渐有了改观。 经过几年的努力,有的火葬场每逢夏季绿树成荫,花草满园,假山雕塑,幽雅别致,近似花 园。有些群众自动到火葬场参观、乘凉。省民政厅召开现场会,交流改变火葬场环境面貌的 经验,在全省推广安达、绥化等县火葬场职工自己动手建设场区,绿化、美化环境的做法。
    为了适应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火葬服务管理工作,1977年4月,经省编制委 员会批准,重新给全省火葬场下达民政事业编制893名,其中火化量大的哈尔滨市2处火葬场 和市殡葬管理所123名,齐齐哈尔市3处火葬场和市殡葬管理所58名,其他中等城市17名至23 名,大县10名左右,一般县七八名,小县四五名。为了调动殡葬职工的积极性,切实办好火 葬事业,省民政厅除逐年投资帮助各市、县搞好火葬场建设外,从1981年开始推广火葬场经 营承包责任制,并规定由于增加收入和节约开支,补差经费有结余原定补差经费指标不变, 节余部分留场用于场区建设。1982年4月,省民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火葬场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了火葬场职工的岗位责任制;统一了火化业务的收费标准,逐步减少差额补助经 费,实现自负盈亏;组织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进 服务作风,做到文明服务和优质服务,并管理好和美化绿化好场区,把火葬场办成移风易俗 、文明节俭办丧事的重要阵地。各市、县火葬场普遍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在职工中开展职 业道德教育,增加了服务项目,改进了服务作风,扩大了社会影响,改变了人们对火葬场的 看法。双鸭山市火葬场有一次春节除夕,遇上了运输公司因车祸死亡6人,运到火葬场的尸体 缺臂断腿或面部血肉模糊。市劳动模范、副场长赵俭带领全场职工没有回家同家人团聚欢度 除夕,而为死者清洗血污,精心包扎和缝合伤口,基本恢复了死者的原形,连夜进行火化, 肇事单位和罹难家属非常满意。该场受到市政府的表扬。
    为了推动各地努力把殡葬事业办好,1981年10月,省民政厅组织10个大中城市火葬场开 展联合检查评比,表彰了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火葬场环境建设、改进服务质量、扭亏增盈的 先进单位,并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省民政厅组织10个大中城市的联合检查评比,地区(市 )组织所属市、县的联合检查评比,由省统一表彰奖励。有力地推动了殡葬改革事业单位的 健康发展,先进单位不断涌现。1983年,佳木斯市殡葬管理所(与火葬场场所合一)被评为 全国殡葬事业先进单位;双鸭山市殡葬管理所(与火葬场场所合一)汽车司机、双鸭山市劳 动模范赵俭出席了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殡葬改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会议,受到了中央民 政部的表彰。由于各市、县民政部门对所属火葬场加强了领导,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到1984年,全省有2/3的火葬场落实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增加了经营收入,减少了国家经费 补贴。1984年,全省火葬场总收入达到269万元,支收相抵,国家补差经费降到49.4万元。 比1982年下降34.8%。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双鸭山、鹤岗、绥化、 集贤、五常、双城、肇东、海伦、安达、望奎、兰西、庆安、绥棱、宾县等19个市、县的火 葬场,达到经费自给并略有节余。由于各殡葬事业单位普遍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改变了职工的精神面貌,消除了一部分职工认为在火葬场工作“没有前途”、“低人一等” 的错误认识,树立了“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提高了服务质量,积极搞好场区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不断涌现,殡葬职工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1984年全省有19个市、县 火葬场被评为市、县先进单位。双鸭山市殡葬管理所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成绩卓著,省 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全省有53名殡葬职工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其中有6人 奖励晋升一级工资,有10人被选为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鸡西市火葬场青年女火化工 、“三八”红旗手衣紫云,不怕苦,不怕脏,坚持工作在火化炉旁;哈尔滨市第二火葬场场 长、市劳动模范周继发,常年坚持抓职工思想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带领职工 热情为丧主服务,赢得了社会信誉,经常收到表扬信和锦旗,在1985年初团中央等部门和单 位开展的“祖国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衣紫云、周继发分别获得银牌和铜牌奖, 为全省殡葬战线树立了榜样。
    到1985年,全省除了9个边境小县(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以外,有70个市、县 建立火葬场79处,共有殡葬职工997人(其中临时工、合同工165人)。由于火葬场经营范围 扩大,服务项目增多,省民政厅决定,全省火葬场统一更名为殡仪馆。在全省坚持开展检查 评比奖励先进活动的推动下,各殡葬事业单位为了促进火葬深入发展,结合创建精神文明单 位活动,在殡葬职工中坚持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四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 开展优质服务,开展增收节支,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到1985年,全省殡葬事业文明单位增加 到29个,占全省殡仪馆总数的35.4%。其中省级文明单位标兵1个,市级文明单位标兵1个, 县级文明单位标兵1个,市级文明单位13个,县级文明单位13个;牡丹江、双鸭山、鸡西、绥 化市殡葬管理所和讷河县第一殡仪馆、双城县和集贤县殡仪馆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殡葬事业 先进标兵称号。全省殡葬职工先进工作者增加到161人,其中有12人被评为市、县劳动模范, 有3名职工受到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由于职工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加强,全省殡仪馆经 济收入明显增加,盈利单位增加到43个,亏损单位减少到20个。全省殡仪馆总收入490万元, 总支出430万元,收支相抵,盈利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