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自流人口和移民安置
自流人口和移民,即自发的流动人口和有组织的移民。清代称“流民”和“垦民”,民
国统称“移民”。
清顺治进关,定鼎北京,全国局势逐步稳定,清廷鼓励汉民移居东北开垦定居。1653年
(清顺治十年)颁布的《辽东流民开垦例》规定:“免交三年粮钱,缺乏牛种者,由官府借
贷。”于是关内人民移居东北谋生,一时成为风尚。但从17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清廷为了
维护“龙兴之地”的满洲固有风俗和保护满洲旗人生计,康熙皇帝下令,停止“辽东招民”
,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此后,乾隆皇帝一再重申封禁政策,于1762年(清乾隆二十七
年)颁布的《宁古塔等处地方禁止流民例》规定:嗣后倘有流民潜入境地者,要对看守边门
官员予以严处。
清朝中叶,由于关内饥荒不断,灾民犯禁前来东北谋生,并且帝俄不断侵扰东北边境,
边地空虚,移民实不可缓。1803年(清嘉庆八年),清廷颁布《订定临时之移民章程》,放
宽对出关人口的限制;道光初年(1821年后),开放东北;光绪初年(1878年前后),解除
汉人妇女出关禁令,并有奖励汉人出关办法;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取消一切限制汉人
的法令,吉、江两省各地陆续放荒招垦。于是关内“流民”大量涌向东北,东北地区民人则
向松花江以北移动,定居开垦。到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的人口增加到127万
人,比1808年(清嘉庆十三年)增加9.3倍。到1911年(清宣统三年),黑龙江省人口总数
增加到186万。除自然增长人口和流放的“流人”外,绝大多数是“流民”和“垦民”。
民国年间,黑龙江地方行政长官提出特许耕种、宽减赋税等政策,来沿边一带“荒野开
垦者,日盛一日”。在将近20年间,黑龙江省迁入移民180万人。到1930年,黑龙江省总人口
达365万人,比清末增加近一倍。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施行殖民主义政策,一面移入日本农民进行移民侵略
,一面对中国人采取限制政策,加之日本侵略者侵占东北激起了全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情绪
,关内自由移民(自发的流动人口)基本停止。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府为了减轻城市负担,解决失业工人和城市贫民的生活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黑龙江地区从1947年开始动员城市和县镇浮闲人口移民下乡,参加农
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为了解决关内灾民生活困难,发展农业生产,在政
府扶助与群众互助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从1949年冬开始接收安置河北、平原等省移民;为
了顾全大局,分担兄弟省的困难,从1953年开始安置自流人口和接收山东移民。实行分散安
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49至1959年,接收安置山东等省移民60多万人;1953至1982
年,安置外省自流人口340万人。
广大“流民”和移民,进入黑龙江定居和垦殖,为开发黑龙江、建设黑龙江做出了应有
贡献。但由政府有组织地进行移民,不仅接运安置任务重,费用高,而且有些移民不满意安
置条件,曾发生移民集体返籍事件。因此,1958年以后,政府一般不再进行大规模地举家迁
入的移民工作。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以后自流人口基本停止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