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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流人口安置处理

  清代晚期取消“封禁”,特别是在“放荒招垦”的影响下,外省自发流动人口流入黑龙 江地区日渐增多。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至1927年的20年间,黑龙江省的总人口由12 0多万人猛增至350万人,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自发流入黑龙江地区的“流民”。
    民国时期,自发流动人口进入黑龙江地区主要有三个阶段。民国初期军阀混战,不得安 生的农民纷纷逃往黑龙江地区,以求温饱;1921年,黑河道尹提出四项优惠政策,使流往黑 龙江地区的人口日益增加,并且多数举家同迁;1928年,黑龙江省公布了免纳三年租赋的规 定,致使流入人口出现了高峰。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伪满洲国对进入东北移民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关内自由移民出现 了倒流现象。同时,由于辽宁、吉林等省人口密度高,可耕地减少,有些灾民为谋求生计流 入黑龙江地区,使多年形成的人口流出地区由关内的山东、河北等省变为东北的南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特别是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以后,外省流入黑龙江省的自流人 口出现多次高峰。1955年流入22.8万人,比1954年增加1.28倍;1960年至1962年流入158万 人,其中1961年流入77万人;1970年至1974年5年间流入146万人,平均每年流入29万人。黑 龙江省本着顾全大局,替灾区分担困难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区别不同情况进 行遣送、安置和救济,克服了自流人口带来的不利因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农 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灾民、农民生活温饱问题,自流人口逐渐减少。1953年 至1985年共流入550万人,安置340万人,遣送与动员返籍140万人。使因灾流入的灾农民大部 分安居下来,同黑龙江人民一道开发黑龙江,建设黑龙江。1961年至1985年,国家为妥善安 置和处理自流人口,共支出安置经费和收容遣送经费75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