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入安置
外省人口自发流入黑龙江地区,有悠久历史。清初,1644年至1667年(清顺治元年至康
熙六年),由于清廷鼓励汉人移居东北,以及为东北物产丰富所吸引,关内一些省份的灾民
和穷苦农民“担担提篮,或东出榆关,或北渡渤海,成群结伙出关觅食”。后来,清廷为了
维护“龙兴之地”的满洲固有风俗和保护旗人生计,康熙皇帝下令“停止招民,封禁东北”
,并修筑一条柳条篱笆(史称“柳条边”),禁止汉人越过篱笆打猎、采参、放牧或迁居。
由于“封禁”政策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虽有封禁令和“篱笆墙”,但“流民”前来“吉
黑两省”谋生从未中断过。1789年(清乾隆五十四年),在三姓(今依兰县)、阿勒楚喀(
今阿城县)、拉林等地查出流民249户、1245人;1817年(清嘉庆二十二年)呼兰大荒沟等处
,查出流民4100余户。
清朝中叶,关内直隶、山东、河南等省连年发生灾荒,饥民千方百计冲破“封禁”,越
过边门,北上进入郭尔罗斯,到松花江中流垦植。当地八旗官员和旗人也迫切需要汉人劳动
力,情愿收留违禁“流民”;同时,野心勃勃的沙俄帝国不断派兵进犯东北边境,扰乱旗民
生计,迫使清廷不得不“弛禁”东北。1803年(清嘉庆八年)清廷颁布《订定临时移民章程
》,放宽对出关和出边人口的限制,并推行“京旗还屯”政策,举办双城堡屯田,开发阿勒
楚喀(今阿城)围场边荒,建立村屯。1850年以后,吉林地区形成了“民户多于旗户”的局
面。进入东北的“流民”以山东、直隶(今河北)两省最多。到1796年至1850年(清嘉庆元
年至道光三十年),已经大量进入黑龙江地区。一部分经由伯都纳(今扶余)沿嫩江进入肇
源、安达等地;另一部分经由双城堡至呼兰,并以此为据点北上进入绥化、海伦、青冈、拜
泉一带;也有的进入宁古塔(今宁安县)、三姓(今依兰县)等东部地区。关内北方各省汉
人大量流入,使黑龙江地区汉族人口迅速增加。呼兰地区,1750年(清乾隆十五年)时总人
口4420人,其中汉族人口1711人,占38.7%;1909年(清宣统元年)总人口则增至67.3万人
,其中汉族人口66.5万人,占该地区人口总数的98.9%。尽管其中有充军、发遣流放的“流
人”和招垦局招来的垦民,但自发流动人口则占相当大的比例。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人口空前增多,在增加的人口中,自发流动人口(当时称移民)
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国初期,国内各派系军阀长期混战,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灵涂炭,
民不聊生。不得安生的关内农民为寻求土地和躲避匪祸,相继迁往黑龙江地区。1914年,黑
龙江省采取招垦措施,逐年降低土地出售价格,因而不仅关内北方各省流动人口向黑龙江迁
徙,而且辽宁省南部和吉林省的农民也开始向黑龙江地区流入。多数为农,有10%为工。192
1年,黑河道尹进一步提出“特许耕种、宽减赋税、保护治安、厉行奖励、变荒凉为富庶”的
四项措施,比过去更为实惠、优厚,流来的人口日盛一日。1918年至1922年,黑龙江流入人
口多达70.6万人。这个时期的流动人口有两个特点:一是有相当数量的季节性人口。因黑龙
江地处高寒区,一些人春来秋去,并无永久居住的打算,稍有积蓄便返回家乡。二是多数人
携家同行,老人、女人、小孩比例增多。1923年以后,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兵祸不断,天
灾流行,盗贼蜂起。1927年,山东、河北灾情更为严重,大量灾民流向东三省。并且由于19
28年公布的《黑龙江省沿边各属荒地抢垦试办章程》规定免纳三年租赋的吸引,黑龙江出现
了前所未有的流入人口高峰。1927年至1929年流入人口多达112万人。这时的移民已经不单纯
地从事农业垦殖了,部分移民到早已形成的石头河子、一面坡等一些以移民为主体的居住区
投亲靠友,到林区、矿区谋生。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推行殖民主义政策,把黑龙江地区作为安置日本国“百万户
移民计划”的重点安置区,对外来人口采取限制政策;加之日本帝国主义者侵略东北激起全
国人民的强烈反抗情绪,从1932年至1935年,自由流动人口出现了回流现象。从1937年开始
,伪满洲国实行所谓“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北边振兴计划”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东北
出现了劳动力紧张状况,强制施行产业移民和军事移民,并取消了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东北
地区其他省份的人口,开始向黑龙江地区自由流动,多数是来自辽宁、吉林两省的贫苦农民
。而且其中有相当多的人进入城市靠打短工、帮工谋生,并出现了到各地流动谋生的不稳定
状况。
东北全境解放后,1949年至1952年,山东、河北等地有少量农民自然流入黑龙江地区。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在黑龙江地区大中城市安排一批重点建设
工程陆续开工。由于有些单位招工以及关内有些地方受灾,山东、河北、辽宁等省农民、一
般工人、高小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流入城市和工矿林区做工赚钱或找工作。据1954年对流
入富拉尔基的自流人口的流出地和成份调查,山东、河北两省占63.6%,吉林、辽宁地区占
13.8%,本省占18.7%,其他省份占3.9%;农民占69.7%,一般工人占20.7%,学生和复转
军人占9.6%。特别是由于关内有些地区连年发生自然灾害,灾民、农民流入黑龙江省者逐年
增多。1954年流入10万人,比1953年增加1.2倍,1955年流入22.8万人,比1954年又增长1
.28倍,出现了自然人口流入高峰。从1953年至1957年,全省共流入约60万人。其中流入城
镇约35万人,占58.3%;流入农村约25万人,占41.7%。黑龙江省从分担灾区困难和有利于
黑龙江地区发展农业生产出发,本着“积极处理,妥善安置”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了安置。对于流入城市、工矿、林区的无职业灾民、农民,有亲可投者让其投亲靠友,有困
难者予以必要扶助;遭受水灾严重的安徽省灾民,在城市有就业条件的予以就业,没就业条
件的安置到农村;少数手工业工人和有技术的灾民、农民,在有条件的地区给予就业,已变
卖家产的带家户和坚持不愿返乡而又自愿去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有劳动能力者安置到农村。按
此原则,1954年,全省安置在城市厂矿当长期工和临时工的2.3万人,分散安置到农村参加
农业生产的5.9万人。对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自流人员要求接家的,省民政厅给山东、河
北、江苏、安徽等6省发出公函,为流入灾民联系迁移家属;对本人愿意在黑龙江安家而家乡
又同意移出者,予以落户。为了扶助安置在农村的自流人员参加生产和解决生活困难,1955
年春耕期间,银行拨出贷款62万元,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50万元。全省从1953年至1957年,
除少数遣送返籍外,在城市、工矿就业和充当临时工的约15万人,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约
38万人。但是,由于安徽、河南、山东等省灾民、农民不断大量流入,安置和处理工作出现
许多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精神,省人民委员会
于1957年制定了《关于处理和安置流入灾民、农民的方案》,对不适合和不愿参加农业生产
或者家乡生活并不十分困难,并且既无亲友投靠又无生产门路的,以专区为单位组织遣送返
籍,并规定一般不要安置临时工。对于已安置下来的自流人员,为了减轻各方面的负担.本
着节约的原则,国家给予必要的投资和贷款。带家户每户投资140元,贷款60元;单身每人投
资35元,贷款20元,扶助自流人员较快地参加了农业生产。
1958年至1959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哈尔滨的铁路、森工、基建、水利等工程纷
纷上马,劳动力紧张,很多单位在火车站“插旗”招工,大批外省农民又源源不断流入哈尔
滨市以及全省城乡各地。从1958年9月起,哈尔滨市每天流入人口多时达300至500人。仅195
9年流入哈尔滨市的农民就有13万余人(其中包括铁路局招收的6万名自流人员)。据同年5月
调查,哈尔滨市(不包括当时所辖的4个县)在工厂、企业内和社会居民中,共有自流人口6
.7万人,其中男性4.9万人,占73%;来自山东省的占63%,河北省的占12%,本省其他市县
的占12%,其余来自辽宁、吉林、内蒙等省(区)。全省1958年至1959年流入34.8万人,其
中流入城市22万人,安置到农村12.7万人。特别是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山东、河北、安徽、
河南等省灾民、农民大量流入黑龙江省广大城乡,出现了新的流入高峰。据统计,1960年至
1962年流入158.4万人(1960年流入44万人,1961年流入77.4万人,1962年流入37万人),
其中1960年和1961年流入城市的自流人口高达45.7万人。1963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自
流人口流入量有所下降(1963年流入28万人,到1965年降为24.4万人)。全省从1958年至1
965年共流入自流人口280.6万人,其中流入农村178.9万人,流入城镇、工矿、林区101.
7万人。给全省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和安置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防止外省灾民、农民继续
向黑龙江省工矿、林区和城市流入,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确定控制自流人口“以遣送为主,
实行从严控制”方针,并责成各城市和有关县人民委员会,对剩余的劳动力进行登记清理,
严格控制用人,以减少和杜绝外省人口盲目流入。各专员公署和市、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务
院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要求,采取了制止措施,控制自流人口流入和进行收容遣送工作。但流
入人口,大部分要求在黑龙江省安家落户,且有相当数量的流入人口已经定居下来,造成了
必然的安置形势。因此,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1964年12月发出《关于做好农村自流人口安
置工作的指示》,规定:凡是已经安置和定居下来的自流人员,不要再动员回原籍;新流来
的人口,返籍有困难或本人坚决不愿回原籍的,还要安置一部分。具体办法是:(1)凡流入
人少地多或虽人多地少,但有荒原的公社和生产队,采取就地安置、分散插队办法,由公社
、生产队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做到增人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2)流入人多地少又无荒可开
的地区,可在专区、市、县、公社范围内进行平衡调剂。(3)在有条件的国营农场、牧场,
可利用剩余畜力、机械开荒,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自流人员,作为农牧场的
一个生产队,按人民公社评工记分,以按劳分配制度计酬。条件成熟时再过渡为农工。全省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精神,有的还组织了专门班子,加强了对这项
工作的领导,采取以分散安置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组织远征队开荒和建立新村等安置办法。
为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困难,同时下拨了自流人口安置救济费144.5万元。
在安置自流人口工作过程中,副省长孙西岐和省民政厅负责人带领工作组分赴各地调查
研究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牡丹江专区,虽然流入人口较多,安
置任务较重,由于党政领导重视,抓得紧,除分散插队安置外,还采取新老社员搭配的办法
,组织远征开荒队和建立新村142个,安置了1.1万多人,开荒1100多公顷,取得了较好的效
果。同时,各地还坚持自力更生,亲友相帮,群众互济,集体扶持,国家给予必要扶助的方
针,使不少困难问题得以解决。并通过安置自流人口,做到了增人、增地、增产、增加收入
。勃利县小五站公社大义生产大队,过去是困难队,几年来安置自流人口157人,由于劳力增
加,开垦荒地和开展多种经营,生产逐年发展,成为富队。粮食总产由1961年的55万公斤,
提高到1963年的71万公斤,劳动日日值由1.6元提高到1.9元。嫩江县塔溪公社光明生产大
队第二生产队,由于安置(17户、63人)自流人员,增加了劳力,1965年比1964年多种了26
公顷地,总产量由1964年的13.8万公斤提高到15.2万公斤。从1960年至1965年,全省安置
到农村161万人(包括分散插队和组织远征开荒、建立新村安置),安置在城镇1.4万人。全
省尚有数十万自流人员浮在农村和滞留城市、工矿、林区尚未安置。1966年4月,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批转的《五省座谈会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确定,凡是1961年1月底以前流入黑龙
江省农村的自流人员一律就地安置。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管理失控,山东、安徽、河北、辽宁等省灾民从1970年开
始再度大量涌入黑龙江省,绝大部分直接流入农村,再次出现流入高峰。1970年至1974年5年
间共流入146万人,平均每年流入29万人。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流入近10万人,超过该旗原有
人口一倍多。自由流入人口大量涌入黑龙江省,给城乡社会治安、工农业生产带来许多不良
影响。全省刑事案件显著增加,部分地区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阿荣旗等地物资供应出现紧张
现象。根据黑龙江省反映,197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安置处理
自流人员问题的意见》以后,黑龙江省采取了安置与控制相结合的办法,除各地普遍进行劝
阻、堵卡、清理、遣送工作外,并规定了新的安置处理的政策界限:凡1974年1月15日以前流
入的自流人员,除市镇、工矿、林区尚未参加集体农业生产的单身外,符合安置条件、愿意
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安置到农村;对1974年1月15日以后流入的,已经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
符合安置条件、愿意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一般给予安置,其他自流人员都要动员返籍;1974
年9月以后流入的一般不再安置。对本省农村外流的,严格按照省革命委员会1974年4月25日
《关于制止省内农村社员盲目流动的紧急通知》精神,没有安置的一律动员返回原籍。从19
74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安置处理自流人员问题的意见,由于采取了安置
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流入量下降,从1975年至1979年5年间流入47.3万人,平均每年流入
9.5万人,比前5年下降67%。自1970年至1979年10年间,对外省流入黑龙江省的193.3万自
流人员,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的92万人,其中分散插队安置的34万人,集中安置到新建
公社和生产队的58万人。为安置自流人口新建14个农村公社(纯自流人员公社4个,自流人员
占半数以上的公社10个),269个生产大队,1123个生产队。
70年代后期,自流人口流向、成分以及流出原因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灾民、农民减少
,进城找工作和无业人员增多。据1980年对前几年流入全省的43.2万人调查统计,其中农民
23.3万人,占54%;无业人员和学生14万人,占32%;临时工和不固定工等6.1万人,占14%
。主要是流向七台河、鹤岗、双鸭山煤矿和海林、伊春林区,共计8.4万人,占全省流入人
数的20%。另据市镇收容站对1978年和1979年收容的9.27万自流人员的外流原因分析:因灾
生活困难的占18%,外出谋生的占31%,屡遣屡返的惯流占15.5%,顽劣儿童和老弱病残、精
神病、呆傻人员等占13.5%,其他原因的占22%。但应该动员返籍的部分自流人员还末全部动
员回去,有的动员走了又返回,而且1980年至1981年新流入14.7万人。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
农委《关于东北商品粮基地建设座谈会纪要》精神,省政府于1980年、1982年两次召开控制
自流人口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中央从严控制自流人口的指示精神,制订了《黑龙江省处理盲
目流入人口暂行办法》,采取了严格控制、彻底清理、坚决遣送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自流
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出现新的生机,农民
基本稳定,1982年以后外省农民一般不再流入。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从1980年至1983年又
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8.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