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自流人口的收容遣送,根据国务院1957年3月《关于继续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
流的指示》精神,从1957年开始,对于不愿参加和不适合参加农业生产的自流人员,动员返
籍。主要是动员自流人员自行返籍,少量需要遣送的以专区为单位组织遣送返籍。1961年3月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城市收容遣送外流农民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把自流
人员作为人民内部问题处理的收容遣送政策。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加强农业生
产出发,对流入城市以后食宿无着和其他无依无靠到处流浪的农民,立即收容起来。经教育
后,对农村有家的及时遣返回籍,对外流的孤老、孤儿、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等查明原籍送
回就地安置。同年,公安部、内务部联合召开制止自流人口工作会议确定,1960年以后流入
黑龙江省城镇的自流人口,大部分遣送回原籍。全省各地相继建立了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
本着“坚决收容,妥善处理”的原则,对收容进站的自流人员,通过登记、了解、审查,进
行前途、形势、法纪教育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到1962年底,全省遣送回原籍22.6万人,
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犯罪分子3068人。其后,
由于自流人口流入量较大,其中夹杂一些有犯罪活动的人员,影响社会治安。按照中共中央
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指示,采取了统一行动集中处理的方法。1963年5月14日至6月15日,省
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进行了统一收容。全省各地成立了临时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抽调干部
5255名,召开专门会议,交代政策和方法,强调纪律,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先后经过几次反
复工作,共收容13367人。经审查,其中新流入的人员11235人,占84.1%;屡遣屡返的惯流
人员2132人,占15.9%;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2437人,占18.2%。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新流入的人员送回原籍6122人;少数有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经动员坚决不回原
籍的就地安置在农村449人;无依无靠的孤儿送儿童福利院9人;家庭和学校管教不了的顽劣
儿童,送儿童教养院的194人;无依无靠的老残人员送养老院49人;对有轻微犯罪、不够强制
劳动的惯流,安置在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农场903人;对不适合民政部门安置又不够教养的送
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劳动农场的151人;逮捕判刑的18人;劳教潜逃分子解回原单位的89人。
对于一时审查不清和动员坚决不走有劳动能力的组织临时性生产,实行边劳动、边审查、边
教育、边处理。通过收容,对长期流浪人员的流浪原因进行了分析:好逸恶劳、喜工厌农、
投机倒把的占70%;无依无靠或受虐待、无生活来源的占20%;因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的占5%
;逃避改造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坏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劳教留场的三类人员和自流人员
中滋生出来的流窜犯及犯罪集团成员占5%。流浪期间的谋生手段大体有4种:偷盗、诈骗、卖
血的占70%;倒买倒卖、投机倒把的占10%;沿街乞讨的占10%;卖零工的占10%。从1963年至
1965年,全省共收容遣送自流人口25.5万人,送社会福利救济单位4742人,送公安部门处理
的3745人。
为了适应自流人口流向变化的需要(农村增多、城市减少),本着不放松城市收容遣送
和重点加强农村安置处理的原则,1965年对全省收容遣送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全省的省和专
区收容处理自流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6个调整为7个,市、县收容遣送站(点)由62个调整
为29个,收容遣送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468名减为395名。
1966年5月,省民政厅根据《东北地区人口问题座谈会》和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的《
全省人口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加强了对自流人口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处理工作,指定28个市
、县对到处流窜的自流人员进行统一收容。同时部署各级民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
对滞留城镇和流入农村的自流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动员返籍和进行安置处理。各地成立了
临时办公室,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层层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宣传教育,动员返籍,造成了一
种制止自流人口流动的“送”、“挡”声势。据1966年6月统计:(1)全省城镇共收容自流
人口10336人,其中新流入的5977人;倒流回乡的1664人;屡遣屡返的惯流2695人。经动员返
籍的8782人,安置在农村、安置农场和社会救济单位的656人,交公安部门处理的260人,尚
待处理的638人。(2)对滞留在城镇未收容的4.4万自流人员,经动员返籍5141人,安置在
农村参加集体生产的661人,未处理的尚有3万多人。1961年至1966年,全省遣送返籍和动员
回乡自流人口共计49.5万人,转送公安部门处理的4005人,送社会福利单位收养5396人。通
过统一收容遣送和安置处理,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流出地区的生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级收容遣送机构被撤销,干部被调出,全省收容遣送工作处于
无人管理状态。
1973年,省和各级收容遣送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逐步加强了收容遗送工作。到1977年
底,全省9个地区(包括呼伦贝尔盟)设有收容处理自流人口工作办公室,69个市、县(旗)
设有收容遣送站。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肇东、绥化、北安、南岔、加
格达奇、扎兰屯收容遣送站为中转站,共有工作人员643名。各地收容遣送站恢复以后,在劝
阻、堵卡、收容、遣送、清理、安置自流人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1980年8月底,全省流
入的自流人口,除就地安置92万人外,遣送返籍和动员自费还乡61万人,滞留在全省城乡的
还有40万人。其中1/4的人分散在大中城市和工矿林区,3/4的人分散在农村。
自流人员,由于没有固定职业,无政府状态十分严重,给自然资源、社会治安和经济建
设带来了严重危害。据尚志、嫩江、桦南、林口、宝清等10个半山区县的调查,共有14万自
流人口,多数聚集在靠近山区的公社生产队或自建居民点,生产搞单干,居住无户口,结婚
不登记,生育无计划。尤为严重的是滞留在矿区的自流人员被雇用乱开小煤窑,擅自在大矿
井上面开小煤井,破坏了煤炭资源,冲击了煤矿的生产计划。大兴安岭、穆棱等林区自流人
员自建不少居民点,到处毁林开荒,经常引起山火,森林和草原遭到严重破坏。穆棱县八面
通三星林场有3000多公顷林地,木材蓄积量约8万多立方米,基本被自流人员砍光。大兴安岭
地区1973年至1980年,发生森林火灾460起,烧毁林地2.4万平方公里,大多数是自流人员烧
荒或做饭跑火引起的。1979年在全省发生一般刑事案件中自流人员作案占7%。还有一些惯流
,到处躺卧或沿街乞讨,有的卖血、卖淫,有的偷摸盗窃,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
鉴于流入的自流人口成分发生变化,喜工厌农的农民和惯流人员增多,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
8月召开全省控制自流人口工作会议,遵照中央从严控制自流人口的指示精神,确定加强劝阻
、堵卡和彻底清理的措施,控制和遣送自流人员。各地统一组织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加强
办事机构,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按单位落实清理自流人员任务。由于认真执
行政策,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到1981年底,全省共清理动员返籍自流人口11.6万人。但清理
工作进展不平衡,只有1/3的市、县抓得较好,其余市、县工作效果不明显。并且尚有少数
自流人员继续流入,流向国营农场、林区、社队企业、小煤井和部分城市郊区。因此,省政
府于1982年4月再次召开全省控制自流人口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从清理和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工作,把应当清理的自流人口绝大部分动员返籍。不管是早流入的或新流入的,凡不符合政
策规定留下的一律进行清理遣送。对于流入地多人少并已安家落户,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
已同当地社员结婚,并已参加集体劳动生产的;投靠子女并赖其赡养的老人或投靠父母、亲
友并赖其抚养的未成年的子女或孤儿;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正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参加生产
劳动的;由省内人口稠密地方流到人口稀少地方,并已参加生产劳动的,不再进行清理。对
于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有业不就、危害社会治安的一惯在外游荡的“惯流”,送入省民政
厅所属建业农场,实行劳动教育改造。各地认真贯彻全省控制自流人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步开展了清理和动员返籍工作。1982年全省城乡共清理自流人员9万余人。
从1973年至1982年,全省共收容遣送回籍和动员回乡自流人员81.6万人。由于实行改革
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外省人口流入问题基本解决,需要收容处理的人员逐年减少。
全省收容遣送工作,从1983年起转向收容处理惯流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省控制自流人口领
导小组也于同年10月撤销。到1983年底,全省收容遣送站尚有59处,未设站的县保留一二名
工作人员,全省共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680人,中转站和安置农场配有警察113人。1982年至
1984年,全省收容遣送站共收容流浪乞讨等各类人员11.7万人次。其中遣送回籍5.2万人次
,自费返籍4.7万人次,送回本单位(及儿童送回家)6276人,送入安置农场1139人,送入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749人,送公安部门处理370人,其余近万人分别进行了其他处理。
1985年,全省共收容流浪乞讨等各类人员18498人。按年龄统计,青壮年12100人,老年
2702人,少年儿童3696人。按收容对象分类,农村流入城市乞讨人员10527人,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3796人,其他人员4175人。外流原因是,因灾生活困难1652人,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15
26人,顽劣儿童1851人,惯流人员4090人,精神病患者2262人,呆傻人员1209人,其他人员
5908人。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遣返回籍12948人,民政部门收养安
置1037人,转送其他部门安置和处理45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