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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市移民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人民政权初建,支援前线任务繁重,经济尚未恢复 。为了减轻城市负担,解决城市失业、半失业工人和城镇贫民的生活,以及使一部分没有劳 动习惯的居民参加生产劳动,能在土地改革中分到土地、房屋,自力更生,并促进农业生产 。松江省政府于1947年决定,动员城镇浮闲人员移民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按照省政府的统 一安排,双城县动员县城无业居民劳动力864户、3800人,移到通河县农村落户。通河县政府 组织农民群众借给房屋和粮食,准备了烧柴和炕席,帮助移民安置下来。同年11月中旬,哈 尔滨市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准备移民2万户、5至6万人的指示,开始着手移民准备工 作。为了摸清移民底数,市政府组织一批干部下到各区、街、闾、组,对失业工人、贫民、 跑小市者进行访问调查。调查结果,在100户中,无条件愿意下乡种地的贫民或在农村种过地 现在生活无法维持的占10—15%;有条件(需政府帮助解决衣服、马匹、农具等)愿意下乡种 地的占30—40%;不愿意下乡种地的主要是蹬三轮车、跑小市的和小商贩等,占50%。在摸清 底数后,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决定动员一部分城市居民下乡。在同接收地区和铁路 局商定接收和运输(免费乘车、半费运货)办法后,于11月下旬在全市区委书记、区长联席 会议上,确定了移民对象和动员方式。组成了市、区移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移民工作。 市政府制定了《移民暂行条例》、《移民护送条例》、《移民宣传纲领》。在登记、编组工 作的基础上,对家庭人口多、有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失业工人、手工业工人、三轮车夫、小 商贩及无户口户等可移出对象进行了说服动员,并对有困难的基本群众,发动闾、组群众帮 助解决困难,或出卖家具补充衣服和政府发给补助费。从1947年冬到1948年春,动员成熟93 70户、31886人,由抽调的护送人员分期分批移往黑龙江、牡丹江、松江、合江、嫩江5省31 个县的农村安家落户。1948年2月,合江省的佳木斯等13个市、县动员城镇移民下乡参加农业 生产的共8734户、2.6万余人。但是,城市移民初到农村,生活环境和条件相差悬殊,加之 有的地方安置得不够周到,有些人跑回原籍地。双城县城移到通河县农村的移民,多数不安 心参加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续动员城市浮闲人口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50年2月,齐齐哈 尔市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研究了“组织失业劳动力下乡生产问题”,并对 动员原则、安置办法、下乡对象作出规定。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颁布了《齐齐哈尔市组织 失业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投亲靠友下乡,路费、车费酌情补 助;对象主要是“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从各地迁往市区、无固定职业(包括摊贩)、生 活困难者。为了加强城市移民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移民委员会,并抽调上百名 干部组成5个工作队,由区长带队,开展动员和组织工作。经过50天的深入宣传动员,移出7 20户、2647人(1640个劳动力),安置在讷河等县农村。1952年,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的统一 安排,黑龙江省接收沈阳城市移民245户、592人。分别安置在安达、林甸、景星3县,做到了 妥善安置,住房暖和,吃烧齐全,学龄儿童在移民到达后的三五天即全部入学,移民比较满 意。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城市(包括矿区)动员一批剩余劳动力下乡参加农业生 产。根据动员城市移民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原则,此次移民对象是城市基建临时工、流入城 市的农民、手工业工人、小摊贩和中学毕业生。为了做好移出的动员工作,各市(县)和市 辖区抽调大批干部和街道积极分子,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思想动员,并依靠 各系统协助或按部门包干动员,如期完成或超计划完成移民任务。齐齐哈尔市通过运输部门 包干动员马车户的办法,完成了700户的任务,占全省动员移出马车户的90%;其他市(县) 通过工业部门动员摊贩等办法均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时,接收地区领导重视,按照分散插社 的安置原则,提前进行接收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大多数地方移民到村后做到及时和妥善安 置,移民很快投入了生产劳动。勃利县1955年秋接收哈尔滨市移民293户、1135人,安置在1 1个区,各村给调剂民房282间,国家拨给粮食16.5万多公斤。秋收后农村无活干,特将移民 劳动力安排到林业经营所200多人,修筑水坝80多人,每人每月收入30元到40元。据统计,全 省5个城市和两个林矿区动员城镇无业居民19412户、72311人(内有单身700人)下乡从事农 业生产。其中哈尔滨市移出11808户、44106人;齐齐哈尔市移出3291户、12728人;佳木斯市 移出1618户、6652人;牡丹江市移出969户、3956人;鹤岗市移出480户、1714人;鸡西县移 出946户、2068人;伊春县移出300户、1087人。分别安置在4个市郊区和53个县的农村。各市 、县在进行移民的同时,还动员投靠亲友下乡者和返回原籍者约1.9万人。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鹤岗、双鸭山6个 城市和鸡西、伊春两县林矿区城镇,继续动员手工业工人、摊贩等移民下乡参加农业生产。 全省共动员城市移民13886户、59107人,其中单身青年2608人。分别安置在全省38个市、县 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自1947年至1956年,全省共动员城市移民5.28万户、21.37万人,分赴全省各县农村安 家落户,减轻了城市负担,扩大了开荒面积,增产了粮食,使他们生活得到了保障。
    1957年以后,全省城镇人口急剧增加,出现了无业可就的浮闲人员。1959年1月中旬,省 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动员城镇浮闲居民下乡上山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指示》,要求在全省 范围内动员盲目流入城市又无职业的农民,有劳动能力而无职业的居民和不能升学志愿到农 村安家落户的中小学毕业生,个体小商贩和手工业工人下乡上山参加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