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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禁戒与肃清

  1875年(清光绪元年)至1877年(清光绪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先后颁发禁烟谕令和 严禁鸦片的公文,限期禁种、禁吸,违者按法律治罪。1878年(清光绪四年)12月,黑龙江 将军衙门将到齐齐哈尔租房偷开烟馆的罪犯张福拿获问罪,“杖一百、徒三年,解回原籍定 地充徒”。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5月,黑龙江将军衙门在省城租赁房屋,设立禁烟公所 ,由督都、巡抚派监司大员总司其事,严申禁烟以10年为限,设立禁烟公所和分设烟膏专卖 处,吸食者持券购买。宾州直隶厅和呼兰府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成立禁烟分所和戒 烟所,凡吸食者均须领有牌照,无牌照吸烟者均以私吸论罪。禁烟分所附设戒烟会,劝人戒 烟。戒烟会厚待饮食,并有医师诊断,酌情用药。呼兰府戒烟所,对城乡烟馆均限期停业。 巴彦、兰西、木兰等州、县均设有戒烟所,瘾者入所戒烟,违者予以处罚。1910年(清宣统 二年)宾州府禁烟分局惩罚私熬烟土者和私吸鸦片者325人。但是,尽管官府遍设禁烟所,屡 发戒烟令,由于严于贩卖而宽于种植(烟田分10年递减),民户每年种植罂粟有增无减。致 使黑龙江地区成为鸦片产地,烟土流至各方,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烟患。
    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采取禁售、禁吸、禁运、禁种的办法进行禁烟。1914年4月,黑龙 江省警察厅对省城(齐齐哈尔)和20个县的56件售烟、吸烟、运烟案件进行处罚。有的罚款 ;有的拘役;有的判以徒刑,少者6个月,多者3年。黑龙江地区严格禁止种烟、贩烟,有些 人则受雇进入俄境种烟。1920年冬,俄国人招募华民赴黑龙江俄岸三马勒、松油子、米勒果 斯等处种烟。每年春季经绥东(今绥滨)赴俄屯种烟者不下十数万人。省公署责成瑷珲交涉 员向俄当局交涉,将俄岸种烟华民全部勒令回国,并对入境的华民、俄人严加搜查,以防俄 烟私运入境。对捕获的俄、日携带鸦片过境和违令开设烟馆者,经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向有关 方面交涉,均予以惩治和严行取缔。还采取进山搜查的方法,摧毁烟苗。1922年6月,对漠河 、绥棱等播种罂粟的重点县和深山僻壤,经省公署批准派军队和警察进行搜查,催毁了木兰 烟匪头子“平西”、“老来好”、“保金”等多股烟匪聚伙(80余人)在山里的盘踞点。然 而,与此同时,1922年底,黑龙江督军兼省长吴俊升,为收取高额鸦片税又强令农民种植罂 粟。1927年,黑龙江省禁烟总局发布第一号禁烟布告,禁吸、禁售、禁种并有奖惩、罚则等 条款。但1928年2月,讷河兼布西禁烟分局又发出号召农民种大烟的布告。并派人协同警察分 赴各乡村屯“详为劝导”,说明利益,限期多种。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也采取了一些戒烟措施。制订了《十年断禁方策纲要》,还在 今黑龙江省境内的龙江、滨江等7个省设立康生院61处,收容吸食鸦片者入院戒烟;设立管烟 所458个,管理烟票、烟具等。但是,在《十年断禁方策纲要》中根本没提出瘾者的治愈计划 ,反而只要进行登记领到鸦片吸食许可证就成为合法的吸食者。把东北各省划为10个批发鸦 片人之贩卖区域。龙江省、滨江省、三江省、牡丹江省、兴安东省、兴安北省和黑河省共划 为3个区:滨江第一区有松浦、哈尔滨特别市、滨江;滨江第二区有呼兰、绥化、绥滨、逊河 等44个县;龙江区有齐齐哈尔、龙江、嫩江、克山、黑河等23个市、县和兴安东省、兴安北 省。还设立了绥化县烟膏制造厂。致使吸食鸦片者日益增多,流毒越来越广。而日本侵略者 却从鸦片专卖中大获其利。“禁烟”特别会计岁入1940年为伪币1.26亿元,1944年则增至3 亿余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厉行禁毒政策,加之通过民主改革, 群众觉悟提高,进一步认识到烟毒的危害。并通过宣传教育和各种禁毒措施,吸食鸦片者逐 渐减少,种烟人也由公开转为隐蔽。呼兰县1947年吸食者140多人,贩毒的50多家;1948年减 至吸食者92人,贩毒的24户;到1949年减为吸食者46人,贩毒的13家。这一时期各地人民政 府禁烟禁毒工作,主要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以断绝来源为主,禁种罂粟,检举烟犯,群策 群力禁烟禁毒。密山县1949年破获贩烟案90多件,没收烟土50两。巴彦县破获烟案44起,涉 及154人。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规定了严禁鸦片 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八条办法,对禁绝期限、禁烟机构、禁烟方法以及禁烟方针都作了明确规 定。为了贯彻实施《通令》,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贯彻禁烟禁毒工作指示。 提出禁种、禁运、禁售,违者严予治罪;封闭烟馆,追缴烟毒、烟具。对已收割的烟土进行 冻结,对种烟过多地区,种烟户中生活确实无法维持者,令其交出烟土,酌情予以粮食救济 。所交烟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监督,如数当众焚毁。禁烟工作采取逐步禁绝的方针,对一 般吸食者暂不强迫入戒烟所,指定公立医院或其亲属具保监视戒除。对玩忽禁令,屡劝不戒 者,予以适当处罚。戒烟所只收容少数无力自戒的乞丐、游民,戒烟后实行劳动改造。松江 省人民政府为贯彻《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和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于1950年9月发 布指示,提出通过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发动群众,制定公约,形成群众性自觉禁烟 禁毒运动,以期早日杜绝。自此,松江、黑龙江两省的禁烟禁毒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级 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提到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作出决议,并建立了禁烟禁毒委员 会。哈尔滨市由民政、公安、卫生局等单位抽人参加组成了市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指导 各区工作。各区也成立了戒烟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街道成立劝戒小组(30名瘾者为一组) 。密山县在全县区长会议上专题讨论布置之后,列为第二届县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的中 心议题,讨论通过了禁烟禁毒决议。宝清县人民代表会议决定,5月份为“禁烟禁毒月”,推 动了禁烟禁毒运动的迅速开展。尤其经过1952年的爱国肃毒运动,黑龙江地区的瘾民大为减 少,偷种罂粟者基本肃清。
    禁烟禁毒的基本政策和办法:
    一是禁种。政务院《通令》规定,“在军事已经完全结束地区,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烟 ”。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6月发出搜查烟苗、检举烟民的指示。对过去盛产鸦片现仍有人 偷种的宝清、密山、东宁、富锦、抚远、萝北等6县,在林政科与公安局、武装部密切配合和 山区群众的协助下,动员500余人,自6月下旬至8月末,进行了搜山检查烟苗工作。经过宣传 ,讲解禁烟政策,共搜出烟民222名,烟田99公顷,烟土210两。宝清县有60余名职业性烟民 向政府坦白登记,悔过自新,有的交出了烟土。1952年4月,松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 府内务部的代电指示,发出了“要结合封山护林,加强搜山抓烟匪工作,不让一粒烟籽入土 、一棵罂粟成实”的指示。全省各地配合爱国肃毒运动,再次进行搜山、查烟地、抓烟犯工 作。尚志、抚远、穆棱、集贤、饶河、虎林、宁安等7县共动员干部、民兵、护林员434人, 分21个搜山组,每组先后入山搜查20次以上。发现烟苗7.83公顷,捕获种烟匪犯18名,拆除 烟窝棚5所。其中饶河县搜山,动员民兵129人,捕捉烟犯11名,铲除烟苗4.47公顷。由于严 禁私种和搜捕烟犯,烟地已大为减少。
    二是禁运。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从政务院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 及售卖烟土毒品事情,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的规定,在烟 毒可能流行的城镇或交通要道,由各级民政、司法、公安、卫生、交通及人民群众团体抽人 组成群众性的禁运封锁线,发动群众提供烟毒流行的路线和贩运、制造、买卖烟毒的方法, 检举贩制烟毒的烟犯,杜绝烟毒的来源。
    三是禁吸。按照政务院《通令》关于“吸食烟毒的人限期登记,并限期戒除;隐不登记 者,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的规定,松江、黑龙江两省所属各地首先利用群 众集会广泛进行宣传。在禁种、禁运断绝来源的基础上,在1952年7月,两省普遍开展了爱国 肃毒运动。松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于9月12日发出了《结合爱国肃毒运动进行全面戒烟工作》 的通知,要求各地普遍进行瘾民登记。对一般瘾民特别是农村的瘾民,主要采取群众监督, 订立公约,自动戒除的方法,限期戒除。烟民多而又集中的市、县成立临时戒烟所或以生产 教养院收容烟民,有计划地分别集中施戒。对瘾民中的游民、乞丐适当安置或收容改造。戒 烟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卫生部门负责研制戒烟药品及治疗,公安部门协助动员 掌握情况。本着“普遍开展,重点施戒”的方针,松江省民政厅于1952年11月20日召集牡丹 江、佳木斯、宁安、鸡西、鹤岗、富锦6个重点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介绍了哈尔滨市 的戒烟工作经验,参观了哈尔滨市的戒烟所。并按烟民需要将哈尔滨市剩余的1500份戒烟药 品发给6个市、县。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特别是重点市、县开展了爱国肃毒运动。
    在爱国肃毒运动开始时的1950年9月调查掌握,松江省共有烟民6241人(需人工施戒的3 949人,需服药施戒的2712人),黑龙江省有烟民2659人,哈尔滨市有烟民4988人(含少量贩 毒者1000人),共计13888人。到1952年9月开始进行为期3个月的烟民登记时,大部分瘾民已 自动戒除了烟瘾。哈尔滨市登记的烟民只有1167人,其余的均已自行断瘾。截至1952年底, 松江省只有烟民4000人。哈尔滨市、双城县戒烟工作已经结束,佳木斯市接近结束。戒除烟 瘾的人大都恢复健康,参加了生产劳动。他们感谢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表示以实际行 动报答党和政府。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内务部、卫生部发出通报,批转了哈尔 滨市戒烟工作经验。同年2月9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3年禁毒戒烟工作的指示》 ,要求各级政府再接再厉,有步骤地展开群众性的禁毒戒烟运动。戒烟工作限于4月末以前完 成,禁种的重点县要在7月以前有组织地搜山两次,并结合禁种禁吸,彻底收缴民间残存毒品 。但对鄂伦春、赫哲等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搜山缴毒工作,但要进行禁毒教育,启发吸毒 者自觉戒毒。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经过烟民登记和说服教育工作 ,全省约有2000烟民戒除了烟毒,政府拨出戒烟费和烟民生活救济费5000余万元(折新人民 币5000余元);各重点县在夏季进行较大规模搜山达12次以上,发现个别地方偷种或与庄稼 混种的烟苗和收割的鸦片,予以捣毁或没收,对烟犯依法进行了处理,铲除了烟源。到1953 年底,松江、黑龙江两省完成了禁烟禁毒任务,基本上肃清了烟毒的流害,使吸毒者走向了 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