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民政事业费
民政事业费是国家预算拨款,分为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事业费、救灾款、离退休金、
其他民政事业费,用于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社会保障性经费,实
行专款专用,节余可以跨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
还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就在国
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了优抚救济事业费预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证民政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安排的
民政事业费预算不断增加。1951年至1985年35年累计,全省共支出民政事业费11.6亿元。特
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7年,全省民政事业费逐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8
5年达到1亿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长1倍。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广大烈
军属、革命残废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城乡孤老残幼救济户和灾区群众的关怀照顾,保证了
城乡贫困优抚、救济对象的生产生活,发展了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起到了稳定社会和促进
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