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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省管理的荣军院校(农场)经费,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专项 拨款;城镇社会救济事业单位的费用,主要依靠组织生产和社会捐助解决,或视地方财力临 时安排。各省均未建立优抚、救济事业费的预决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为了保证优抚、救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财政预算中 设立“社会事业费”科目,专项安排经费指标,列入地方预算。依据固定性开支和机动性的 各项社会事业费,划分为革命残废军人院校经费、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金、牺牲病故抚恤 金、烈军属生活补助费、城市救济费和救灾款等,实行优抚事业费和社会救济事业费专款专 用。国家和地方根据优抚、救济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预算,有计划有目的投放和使 用。在预算安排和使用中,首先保证残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救济、事业单位经费等固定性 支出,然后根据预算的可能,再安排各项临时补助救济费等非固定性支出。为加强对民政事 业费的管理,松江、黑龙江两省均制定了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并划分了省、县 (市)两级预算范围。1951年至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共投放和支出民政事业费2956. 5亿元(折新人民币2956.5万元)。其中1954年支出民政事业费916.7亿元(折新人民币91 6.7万元),比1951年增长52.4%。
    1954年在预算完成上,县级较好,省级较差。主要是优抚事业费,省级年初保留数目过 大,年中又未及时分配和主动调整,年底全省上缴121亿元(折新人民币121万元),而优抚 、救济对象的实际困难并未完全得到解决。同年,在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将原黑龙江 省白城地区7县划归吉林省管辖,遂将该地区民政事业费基数83.2亿元(折新人民币83.2万 元),移交吉林省。
    1954年以后,随着优抚、救济事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民政事业费的使用项目和 投放重点。优抚事业费主要用于因战因公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 优抚事业单位费用支出;社会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困难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单 位和其他民政事业的支出;救灾款,视自然灾害程度临时拨款,特大自然灾害报请中央财政 拨款,专项用于灾区的灾民紧急转移和贫困灾民的衣、食、住等生活困难救济。为了加强各 级民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合理并及时发放使用优抚、救济事业费,中央内务部、财政部于19 55年4月修改颁布了《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贯彻《暂行 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财务制度,加强了预决算管理,事业费使用的效果较好。并且随着优 抚、救济事业的发展变化,事业费的投放方向也有所调整,相应增加了农村临时救济费。19 55年至1957年,全省共支出民政事业费4245.5万元,年度之间比较平衡。其中用于优抚事业 支出1410.5万元,占33.2%。由于优抚事业单位调整合并,减少了经费的投放和支出,从1 955年的167.5万元到1957年下降到55.4万元。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2072.3万元,占48.8 %。其中投向抚养朝鲜战灾儿童学院经费1185.7万元,占社会救济事业费的57.2%;救灾款 支出551.4万元,占13%,主要用于1956年和1957年洪水灾害救济,占救灾款支出总数的98. 4%;退休金支出9.6万元,占0.2%,逐年增加;其他民政事业费支出201.7万元,占4.8% ,逐年减少。
    1958年和1959年,因受“大跃进”的影响,省民政厅一度强调大搞社会福利生产,在全 省第五次民政会议上不适当地提出“通过生产达到自给,争取一二年内撤销国家救济”的口 号,致使全省民政事业费支出大量减少。1959年,全省共支出民政事业费781.9万元,比19 57年减少42.6%,主要是社会救济费和救灾款投放和支出大量减少。1958、1959两年支出社 会救济事业费816.4万元,比前两年减少40.9%,除了朝鲜战灾儿童回国学院停办减少经费 支出外,其中城乡困难户救济费支出减少29.9%。
    1959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总结经验教训,纠正脱离实际的“过热”思想。1960 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民政事业费专款专用的通知》,强调“为了保证民政事业的 发展,今后对民政事业费应专款专用,对下达的民政事业费指标,除抚恤与社会救济和福利 支出两款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外,不得挪作别用”。从1961年起,根据中央内务部关于民政事 业费结余可以跨年使用的通知,民政事业费年终结余不再上缴各级地方财政,由民政部门掌 握跨年继续使用。1960年和1961年,省县两级民政事业费结余606.9万元,结转1962年继续 使用,增加了全省民政事业费的投放。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健全财务制度 ,1962年3月,内务部会同财政部颁发了《抚恤、救济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民政 事业费“专款专用”、“跨年继续使用”的原则。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抚恤、救济 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政事业费被挪用的现象。
    由于认真落实优抚、救济政策,纠正了优抚补助和社会救济偏严的做法,加上1960年至 1962年全省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民政事业费预算逐年有较大增加。从1961年至1966年,累 计投放和支出事业费13761.9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293.6万元。主要是城乡贫困户救济费、 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经费、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离退休费大量增加。1962年至1966年5年间 同1954年至1958年5年间相比,社会救济费支出增加1.09倍,救灾款增加3.59倍,离退休费 增加12.3倍。从1960年起,新增加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经费,1961年至1966年共支出1 611.5万元,平均每年增加269万元。巨额优抚、救济事业费和救灾款的及时投放,帮助全省 广大优抚、救济对象和贫困灾民解决了生活急需,增加了抗灾自救的能力,胜利地渡过了灾 荒和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
    “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事业费的投放使用和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挪用占用和乱 花滥用民政事业费的现象比较严重。1970年省里一次挪用民政事业费1000万元,占当年全省 支出民政事业费总数的44.5%。致使一些有困难的优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应有 的保证。一部分县支出民政事业费,只管拨款不管报帐,各项经费支出和使用效果没有检查 和汇总。
    1972年省和市、县民政机构恢复后,各级财会人员陆续归队,被取消的优抚补助和社会 救济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和落实。随着民政事业费的逐年增加,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了预算管理 ,认真贯彻了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黑龙江省冬季时间长、气候寒冷的特,点,全年安排预 算把冬季作为补助、救济的重点;为了集中使用民政事业费,把贫瘠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 、副业生产条件差和集体经济给予优待、供给有困难的地区,作为临时补助和救济的重点; 为了使救灾款做到集中使用,把连灾区和重灾区作为救灾款投放的重点;在日常补助、救济 工作中,把家中无劳力或劳力常年患病和鳏寡孤独作为补助、救济的重点,使民政事业费的 投放和使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到1978年,全省民政事业费支出增加到5544.7万元,比1972年增长1.1倍。其中社会救 济事业费增加幅度较大,从1972年的1469.2万元增加到1978年的2485.3万元,增长69.2% ;1977年和1978年全省自然灾害较重,两年共投放救灾款4000万元,到1978年底已列决3410 .9万元,占民政事业费支出总数的31.5%;由于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支出成倍增 加,1978年支出离退休费564.2万元,比1972年增加1倍;其他民政事业费因普遍开展拥军慰 问活动等,也有相应增加。
    1979年,呼伦贝尔盟及大兴安岭地区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划归内 蒙古自治区管辖,交出预算数798.7万元,减少一次性拨款后交出民政事业费预算基数437. 1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全省优抚、救济政策得到 了全面落实,各项民政事业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保证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民政事业费预算指标逐年相应增加,并视需要适当调整了事业费用途。为改善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和殡葬事业等其他民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条件,为彻底解决1961年至1965年期间被精减 下放的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事业单位基建经费和退职老职工救济费均有较大增加。1981 年以后,全省连续发生自然灾害,中央连年增拨了救灾款。到1985年,全省民政事业费预算 安排11655.3万元,年底支出列决10118.6万元,比1978年增长82.5%。其中由于普遍提高 残废抚恤标准和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以及“三属”(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 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全省抚恤费支出1580.5万元,比1978年增长1. 08倍;由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和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支出大量增加,社会救济事业费 支出达到4539.3万元,比1978年增加82.6%;救灾款全省投放3600万元,比1978年增加80% ,到年底各市县已列决救灾款2561.9万元,用于扶贫支出618.7万元。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 政府对广大优抚、救济对象的关怀。同时,由于将市县民政部门管理的7000多名地方退休人 员交回原单位管理,全省离休退休费的支出相对减少,1985年仅支出316.1万元,比支出离 退休费最高年份的1980年减少55.9%;而其他民政事业费,因新建和维修烈士碑塔、市县民 政部门添置公用车辆和增加工人(司机)编制以及慰问部队经费等增加的比重较大,全年支 出达1120.8万元。
    为了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和更有效地发挥民政事业费的作用,对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体制和 使用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从1981年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确定,民政事业费实行“包干基 数不变,由民政厅和财政厅下达指标,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贯彻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年终结余跨年继续使用”的原则,1983年将市县民政事业 费包干基数收回到省,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年度计划专项拨款,实行“条条”管理。对于 救灾款和扶贫款的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3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实行“无息有偿 ”、定期收回的办法。回收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扶贫周转金继续用于扶贫,从而扩大 了扶贫资金。1984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对一些要求在国家计划 中单列户头处理意见的报告》,哈尔滨市实行计划单列。从1985年起,哈尔滨市(包括呼兰 、阿城两县)民政事业费共565.9万元,从全省民政事业费指标中剔除(其支出预算仍须汇 总)。
    为了切实贯彻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1985年11月,省民 政厅、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具体规定了民政事业费的使用 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民政事业费 的使用管理和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