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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业费投放

  民政事业费的投放和使用,按照国家制定的优抚、救济政策规定,主要用于由民政部门 发给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工牺牲病故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城乡生活有困难 的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的补助、救济,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生活救济,国家举办的优抚和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民政事业支出。1954年,“社会救济费”分为“优抚支出”和“社 会救济支出”,其中优抚支出占全部支出的70%左右。1971年,国家将救灾款单独列出核算。 由于民政事业的发展变化,民政事业费支出项目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1971年至1984年民政 事业费支出中,优抚支出占15%,社会救济支出占46.2%,救灾款支出24.8%。1985年全省民 政事业费总支出10118.6万元。其中抚恤支出1580.5万元,占15.6%;社会救济支出4539. 3万元,占44.9%;救灾款支出2561.9万元,占25.3%;离退休金支出316.1万元,占3.1 %;其他民政事业费支出1120.8万元,占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