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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事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对国家安排的社会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贫 困户生活救济,解决吃粮和穿衣困难。1954年至1956年,农村救济费主要用于非灾区残老孤 幼救济和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特殊救济。三年共发农村救济费264.2万元。 对城镇困难户通过组织生产和社会募捐予以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政府拨给粮食进行救济,或 者拨款予以临时救济。1954年,全省支出城镇救济费14.8亿元(折新人民币14.8万元)。 1955年,全省支出城镇救济费77.8万元,比上年增长4.3倍。
    1956年,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改由国家补贴为全额供给,其经费大幅度增长,共 支出88.8万元,比1955年增加4倍。同年为了保证城镇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政策的落实,全省 共安排和支出定期救济费28.3万元,到1957年增加到45.4万元,占城镇救济费的50%。为抚 养在朝鲜战争中失去父母的朝鲜战灾孤儿,1952年至1958年,共支出朝鲜儿童学院经费2414 万元,其中从民政事业费中支出1383.8万元。
    1958年,由于城镇大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 ,享受救济的城镇救济对象显著减少,城镇救济费支出大幅度下降,到1960年下降到18万元 。1957年至1960年,全省共支出农村救济费418.4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04.6万元,主要用 于农村困难户解决口粮和换季穿衣。
    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加重了农村的困难程度,在社会救济费的安排上,削减了事业单 位的基建、购置费,增加了农村救济费,由1960年的95.9万元,增加到145.9万元,增加5 2%。为了适应自流人口收容安置及遣送工作的需要,1961年支出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经 费180.5万元,占全省社会救济事业费总支出的26.9%。
    1963年,为提高边境地区农村五保户和困难户的救济标准,共增拨边境地区救济费14万 元。为重点解决农村穷队贫困户修房、棉被困难,1963、1964年两年拨出农村救济费715.2 万元。同时,由于接收精减下放退职老职工给予救济和城镇救济对象增加,1963年支出城镇 救济费155.9万元,比1962年增长33%。1964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城市、城镇救济户生活救济 计算标准,扩大了救济面,提高了救济标准,当年共支出城镇救济费277.4万元,比1963年 增加78%。同年,省民政厅还制定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容人员个人生活标准和各项费用支出 范围,生活费标准有所提高,当年支出此项经费257.7万元,比上年增加20.7%。城镇社会 救济费,从1961年至1966年共支出1136.7万元。对火葬场,国家实行经费补差。1961年至1 965年2处火葬场经费在社会救济费中列支。因1965年新增5处火葬场建场投资,1965、1966两 年支出经费78.9万元。1967、1968两年在全省普遍兴建火葬场,共下拨建场经费194.4万元 。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事业费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各项费用支出混乱。省民政厅直 属的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县领导,有些物资被调出。1972年以后,加强了事业费的管理,逐 步做到重点投放,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贫困户吃、穿、住困难。1975年至1978年,省民政局 集中财力重点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维修和添置棉被的困难,4年专项安排农村救济费523. 3万元。城镇救济费除用于保证定期定量救济外,临时救济费重点用于解决救济户住自有房屋 年久失修和缺少棉被问题,4年专项安排支出临时救济费29.6万元。
    从1974年起,为了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并扩大收容量,全省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每年都有增加。1974年至1978年,共支出1718.6万元。为贯彻国 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安置处理自流人口问题的意见,加强收容遣送和处理安 置工作,1974年至1978年,全省共支出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经费2194.5万元,其中安置 经费929.1万元。为增建火葬场、添设接尸汽车和骨灰寄存室等设施的需要,从1973年起, 逐年增加经费,从1974年至1978年共为火葬场投资和补差经费支出1441.3万元,其中基建维 修和设备购置627.7万元,占43.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了提高城镇救济户的 生活水平,帮助农村贫困户摆脱贫困,进一步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全省 救济事业费逐年增加,并突出了使用重点。为了扶持贫困户脱贫,从1979年起,省民政厅决 定,各市、县从省下拨的农村临时救济费中拿出50%用于扶持贫困户生产、生活。从1981年起 ,改革了农村救济费的使用原则,由单纯的生活救济转向扶持生产,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扶 贫专款,并与市、县从农村救济费中提出的扶贫款统一使用。因此,农村救济费逐渐减少。 新增扶贫款每年600多万元,约占农村救济费的50%。扶贫款,70%用于扶持贫困户生产;30% 用于扶持生活。从1983年起,扶贫款全部用于扶持生产,并改革无偿投放的老办法,实行“ 有借有还”的办法。1981年至1983年,全省民政部门从正常民政事业费中安排扶贫款1700万 元,其中省拨900万元,投放到重点县进行扶贫。城镇救济费,经过对城镇定期定量救济户的 复查整顿,调整提高了救济标准,增长幅度为60%。到1984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费增加到2 93.8万元,占城镇救济费支出的67.7%。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下放的退 职老职工,进入80年代,多数年老体弱,生活比较困难。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省民 政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增拨专款,放宽条件,补办手续,扩大了救济面。1981年至1984年 ,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职工比原享受救济人数增加6759人,增加113%;增加经费232.2万元 ,增加116%。并且,对不够40%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从1984年9月1日起普 遍给予定期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从1979年起有较大增长,主要是为了改善办院条 件,调整安排了一些基建、维修、购置项目。1981年至1984年,共计支出2813.3万元,其中 基建、维修、设备购置费1002.6万元,占事业单位经费的35.6%。使收养人员的生活、医疗 条件得到了改善。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和安置经费,1979年至1984年基本保持平衡,6年共支出 2687.3万元,其中安置经费1000.2万元。火葬场经费,从1981年起由于普遍实行经营承包 责任制,加强了经营管理,盈利单位增多,补差经费结余不予上收,留场结余用于基建维修 ,同时还相应增加一部分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费,普遍改善了火葬场的设备条件和环境面貌 。1979年至1984年共支出经费1907.9万元,比前6年增加19.1%。社会救济事业费的合理投 放和正确使用,保证了城乡救济户的基本生活,发展了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民政事业,充分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85年,全省共支出社会救济事业费4539.3万元,比1978年增加82.6%。其中城镇和农 村救济费1237.2万元,占27.3%;扶贫款900.4万元,占19.9%;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7 91万元,占17.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804.5万元,占17.7%;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经费 423.6万元,占9.3%;火葬场经费382.6万元,占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