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农村发生自然灾害,主要是发动和领导灾区
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募捐支援灾区,解决灾民生产、生活困难。发生较大灾
害,由政府拨粮或拨款适当予以救济。1952年和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拨出救灾款202亿
元(折新人民币202万元),投放灾区对灾民进行生活救济。其中松江省民政厅1953年拨给省
水利局50亿元(折新人民币50万元)救灾款,组织灾民兴修水利,以工代赈。1954年,全省
投放救灾款37.4亿元(折新人民币37.4万元),从历年群众募捐款中下拨44.8亿元(折新
人民币44.8万元),同农村贷款结合使用,贷放义仓粮2458万公斤,基本解决了受灾群众生
产、生活困难。
1956年和1957年,黑龙江省境内松花江流域发生大水灾。两年全省发放救灾款542.8万
元,进行紧急转移灾民和生活救济。1958年为解决上年水灾造成的春夏荒,全省又拨出救灾
款109万元。
1960年以后,由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一部分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较大。1961年至1964年
,全省共发放救灾款2618.8万元,为灾民解决口粮9194万公斤,衣服202.1万件,修复被毁
房屋1.5万间,并为13万灾民治疗了疾病,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生产建设。由于三年自然灾害
造成的困难较大,加之,1965年部分地区发生新灾,1965年至1966年共投放和支出救灾款87
3.5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财务制度被破坏,救灾款被挪用占用,甚至乱花滥用。1972
年以后恢复了救灾款“只准用于救灾”的“专款专用”原则。省民政局每年从民政事业费中
安排200万元到400万元救灾款,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救济;发生较大灾害时,另向中央请款。
1972年至1973年,省民政局两年安排660万元,中央拨款500万元,两年投放和支出救灾款11
33.4万元。
1977年和1978年部分地区灾害较重,除省自行安排800万元外,中央拨款2800万元。全省
两年共投放救灾款3600万元,到1978年底支出列决3410.9万元,主要用于春夏荒口粮和换季
、疾病治疗救济。
1980年以后,全省连续发生水、旱、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较大,灾情较重
,国家拨给黑龙江省的救灾款有较大的增加。1981年至1984年,全省共投放与支出救灾款98
53.4万元,主要用于救济灾民购买口粮、换季和维修房屋,以及疾病治疗、烧煤、维修农村
敬老院、灾民紧急转移和支持灾民生产自救等,并在保证生活救济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救
灾款开展扶贫。总共有1400多万人次得到了救济,保证了灾民的生产、生活。
1985年,黑龙江地区相继发生春季冰凌、干旱和夏季洪涝灾害,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救灾
款4450万元,其中冰凌灾害救济款1150万元,洪涝灾害救济款3300万元。为了解决灾民紧急
转移和安置,解决灾民口粮、换季、维修倒塌房屋以及因灾引起的疾病治疗等,省民政厅全
年8次下拨灾害救济款3600万元,除用于扶贫支出618.7万元外,到年底支出列决2561.9万
元,其中用于生活救济2139.6万元;扶持3.9万多户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用款285.2万元;
为转移安置灾民支出安置费125.1万元,以及为灾民疾病治疗进行救济等。救灾款的及时投
放,稳定了灾区形势,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特别是1984年到1985年试行救灾款的投向改革,
按照救灾款在解决灾民生活之后有剩余可用于解决生产困难的原则,并对有偿还能力的实行
“无息有偿”定期收回,循环内转的办法,扩大了救灾扶贫资金的作用,由治标转向治本,
收到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