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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离退休费

  1955年,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接收军队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因病、因残或年岁较大,不适于留在部队继续服役,安排到地方供养的排级以上人员11人( 带家属40人),支出供养费1.5万元。1956、1957两年接收地方退休人员54人,支出退休费 4.1万元。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 暂行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接收地方和军队退休人员大量增加。到1967年,全省累计接收地 方退休人员3685人,支出退休费166.9万元;接收军队退休人员101人,支出退休费8.4万元 ,其他费用9.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接收军队退休军官,地方退休人员逐渐增多。全省由民政部 门发退休费的人员,1972年6131人,发退休费265万元。到1977年增到10460人,发退休费52 1.7万元,比1972年退休人员增加70.6%,退休费增加96.9%。接收军队退休人员到1980年 全省累计为158人,全年支出退休费18.6万元。
    1980年、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出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妥善安置 的通知和暂行规定。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建房舍,国家下拨了专项经费。1983年11月,黑龙 江省民政厅、人事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把1978年6月2日以前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 位的地方退体干部和工人,交回原工作单位管理和发退休费。到1983年底移交工作结束,当 年发出地方人员退休费567.1万元(退休人员8632人)。此后,退休费大量减少。1984年发 退休费73.2万元(退休人员977人),减少退休费493.9万元。对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 部,符合离休条件的120人,由所在地区改办离休手续,恢复本人原工资,按离休待遇发给离 休费。
    1985年,对第一、二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进行维修,共支出维修费174.6万元(其 中省财政拨款37.6万元,哈尔滨市财政拨款87万元,其他市、县拨款50万元)。为建设军队 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购置车辆,以及修建部分工作人员宿舍等,下拨经费480.2万 元。
    1985年全省支出离休退休费219.3万元(其中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591人,发离退休费6 9.4万元;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965人,发离休费94.8万元);支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管理单位经费9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