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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民政事业费

  其他民政事业费,是为完成民政工作任务、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不能单独立目的支出。 1954年,全省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120.6亿元(折新人民币120.6万元)。1955、1956两年 ,共支出162.9万元,其中为核销移民贷款呆帐损失51.3万元。1960年,全省其他民政事业 费支出105.9万元,其中为修建烈士碑塔支出30.5万元;横道河子筹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 停建工程损失款12万元。
    从1961年到1965年,全省共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285.1万元,其中慰问部队支出60.4万 元,“专业会议费”支出22.5万元,烈士陵墓维修支出21.1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1972年至1978年,全省共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1462.9万元,其中慰问部队支出398.5万 元,用于烈士陵墓维修支出160.4万元,用于假肢生产补助和社会福利生产资助215.5万元 。
    1979年,全省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290.3万元,除了慰问部队、烈士陵墓维修等支出外 ,省民政厅决定从1979年起,每年从民政事业费预算中安排50万元资助社会福利生产,更新 设备和维修厂房。
    1980年至1984年,累计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2205.6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和支持社会福利 生产更新改造和厂房翻修、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维修革命烈士碑塔和慰问军队等支出。
    1985年,全省安排和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1120.8万元,其中除了慰问军队、扶持社会福 利生产和退伍军人发展生产支出外,为革命烈士中有较大影响的人物新建21处烈士纪念建筑 物,支出153.4万元;支出地区和市、县民政机关事业编制经费32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