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机构队伍
清末,清朝政府改革官制,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中央政府设立民政部,统管公安
、内务、民政事务。黑龙江行省公署的机构设置,依照《各省官制通则》和地方行政事务繁
简,始设民政、提法、度支、提学4司。巡警归民政司兼办,并将从前之工司并入。民政司职
掌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赈灾、警务、卫生、修建衙署和桥路等事项。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沿袭清制,机构不变,“文武属官照旧供职”。1914年,黑龙江省
公署改革机构,撤销内务等司,设立政务厅。民政工作由政务厅管理。1929年,省长公署改
组,成立省政府,设置民政等厅、处。民政厅主要职掌地方自治、官吏任免、户籍、赈灾、
社会救济、公共卫生、移民、禁烟等事项。警务和工程建设由公安管理处和建设厅管理。各
县政府第一科管理民政事务。
东北沦陷时期,敌伪为掩盖其政权的反动本质,各省公署始设民政厅,后改民生厅。虽
然规定管理赈灾、救恤等事项,但灾民得到的救灾款甚少,贫民救济更是有名无实。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县政府均设有民政机构,负责政权建设
、拥军优属、战勤动员、救灾救济等项工作。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
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相应做好地方政权建设、选举事务、行政区划、婚姻登记
等其他民政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级民政机构被撤销,干部被下放或调出。1972年
至1973年全省各级民政机构相继恢复,并且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
了组织机构,充实与加强了人员编制和干部力量,并加强了干部培训工作。1983年,根据机
构改革的要求,省民政厅内部机构调整为10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75人。在1984年全省统一
核定市、县机构编制中,地区、市、县统称民政局(市辖区仍称民政科),行政编制普遍有
所增加;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全部配上了民政助理员,并彻底解决了民政助理员的
兼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