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编制
清代,黑龙江地区长期实行军政合一的体制,将军衙门没有民政专管机构,一部分民政
事务由户司办理。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始设民政机构,府、厅、州、县仍无民政专管机构
。民初,1914年黑龙江省撤销管理民政事务的机构,直至1929年全国民政机构统一,省政府
设民政厅,但县(市)管理民政事务的机构尚未统一。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均设
民政机构。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建立人民政权,各省和市、县政府普遍设置民政机构,并从上
到下形成了民政机构体系。但是,随着整个政府机构编制的调整和民政业务的变化,省的民
政机构和人员编制经历了精简——增加——精简的不断变化过程。“文化大革命”初期,曾
一度撤销了民政机构,使全省各项民政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民
政机构得到了加强,保证了各项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