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4月,东三省裁将军改设行省。同年12月,清廷批准黑
龙江省公署设民政等司,军机处二品衔直隶候补道员倪嗣冲首任民政司司使。民政司下设民
治、疆理、警务、营缮、庶务5科。全司员额38人。掌管地方自治、编计户籍、保息、拯救、
厘正礼俗、保存古迹、测量地面、审订图志、划分区域、卫生、警务、教练和衙署、城隍、
仓廒、河渠、桥路工程等事项。1909年(清宣统元年)8月,将“江省工司归并民政司”改为
工程核销处。司使倪嗣冲因贪污“屯垦经费”被革职,赵渊任民政司司使。1910年(清宣统
二年)8月,度支司并入民政司,增设统计处,并将警务科并入民治科。1911年(清宣统三年
)3月,司使赵渊被革职,由提学司司使张建勋兼任民政司司使。同年8月,呼伦贝尔道道员
宋小濂任省民政司司使。12月,宋小濂升任黑龙江巡抚,秋桐豫任民政司司使。
中华民国成立后,省公署机构、官员照旧。1912年,秋桐豫、徐鼐霖先后任黑龙江省民
政司司使。1913年1月,黑龙江省公署撤销民政司,设立内务司。于驷兴任内务司司长,司下
分设一、二、三科。全司共13人。1914年5月,省公署撤销内务等司,改设政务厅。政务厅分
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内务科职掌民治、礼俗、警务暨巡防警备、疆理区划、市政
卫生、土木工程、保存古物、地方交通等。1916年7月,省长公署政务厅将原总务、内务、教
育、实业科改为一、二、三、四科。第二科除掌管原内务科业务外,还掌管建治设官、选举
、户籍、赈灾等。1929年初,黑龙江省公署改为省政府,省政府下设民政等厅。按照《黑龙
江省民政厅组织条例》规定,民政厅设厅长1人,管理全省民政,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官署
。马景桂首任民政厅厅长,不久由刘廷选接任。民政厅设秘书1人至3人,承厅长之命办理机
关事务,并核阅文稿,审查拟办事项。厅内分设四科。第一科掌理关于考核吏治、县市行政
官吏任命及监督事项;关于统计和宣传事项。第二科掌理关于地方自治、户籍、选举事项;
关于土地丈量、登记、收用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项;关于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关于地方
行政区划及变更事项。第三科掌理关于市政村政、警政、公共卫生、禁烟事项;关于保卫团
事项。第四科掌理关于会计、庶务、收发文件、典守、印信事项;关于礼俗、宗教、保存古
迹古物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各科设科长1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各该科事务。民政厅设技正
2人、技士若干人,承厅长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设视察员若干人,承厅长之命视察各县市
行政事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伪黑龙江省公署下设民政厅
,掌管地方行政、赈灾、救恤及土地、土木等事项。刘廷选任民政厅厅长,后由刘德权接任
。厅内下设总务、行政、土地、建设4科和视察、技术2处。1933年,增设财务科,掌管县(
市)财政预算决算等事项。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设民政司,掌管地方行政、行政区划、
地方官吏任免、选举、地方自治、赈灾、救贫及国籍等事项。1934年10月,黑龙江地区划分
为滨江、三江、龙江、黑河4省,各省公署均设民政厅,厅下设分行政、财务、土地、土木、
实业或旗务等科。1937年7月,黑龙江地区增设牡丹江省,设民生厅。滨江、三江、龙江省相
继将民政厅改为民生厅,厅下分设行政、文教、社会、土木等科;各省民生厅人员编制30人
至40人左右。黑河省实行大科制,设民生等科。民生科职掌礼俗、宗教、文化、义仓、救灾
救恤、教育及习艺、民生之改善等事项。1939年,增设北安、东安两省。北安省设民生厅;
东安省始设民生科,后改设民生厅。1943年10月,将牡丹江、东安省和间岛省(今吉林省境
内)合并为东满总省;1945年5月,撤销东满总省,将原牡丹江省和原东安省合并为东满省,
东满总省公署和东满省公署均设民生厅。1939年后,新设各省民生厅管理事项与原省相同。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底和1946年初,黑龙江地区的松江、绥宁(后称牡丹江
)、合江、黑龙江、嫩江5省和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后,均设民政厅(哈尔滨市称社会局),承
担政权建设、干部管理、战勤动员、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卫生防疫等项工作。厅(局)下
分设民政、干部、战勤或卫生科。杜光预任松江省民政厅厅长,边伯明任绥宁省民政厅厅长
,彭施鲁任合江省民政厅厅长,徐逵久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郭维城任嫩江省民政厅厅长
,王岳石任哈尔滨市社会局局长。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变化较快,各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变
动较频繁。1946年5月,赵北克任嫩江省民政厅厅长;7月,由省政府主席于毅夫兼任民政厅
长;10月,严朴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1947年2月,黑龙江省与嫩江省合并为黑嫩联合省,
省政府副主席杨英杰兼任黑嫩联合省民政厅厅长;8月,张观任哈尔滨特别市社会局局长;9
月,黑嫩省分设后,杨英杰仍兼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刘靖任嫩江省民政厅厅长;10月,
甘重斗任牡丹江省民政厅厅长,张昭任合江省民政厅厅长。随着工作任务的增加,省民政厅
的机构编制有所扩大。1948年,各省民政厅均增设荣军管理处和卫生处(科)。同年7月,撤
销牡丹江省,原民政厅长甘重斗调任松江省政府秘书长;周维斌任哈尔滨特别市社会局局长
;9月,张骇青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10月,黄先河任合江省民政厅厅长。到1948年底,松
江省民政厅设置民政科、干部科、民族事务科、荣军管理处、卫生处,实有人员总数40人;
合江省民政厅设置秘书科、民政科、战勤科、卫生科、民族事务科、荣军管理处,实有人员
总数39人;1949年1月,嫩江省民政厅设置秘书科、干部科、民政科、人民武装科(由战勤科
改设)、民族科、荣军管理处、卫生处,人员编制67人;黑龙江省民政厅设置秘书科、民政
科、干部科、战勤科、荣军管理处、卫生处,实有人员总数65人;哈尔滨特别市社会局改为
民政局,分设秘书室、战勤科、民政科、社会科、外事科。1949年2月,罗恕任合江省民政厅
厅长。
1949年5月,黑龙江地区由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4省及哈尔滨市合并为松江、黑龙
江2省后,杜光预仍任松江省民政厅厅长,罗恕、赵振华任副厅长,厅下分设秘书科、民政科
、干部科、民族事务科、荣军管理处、卫生处,全厅编制人员105人,其中荣管处36人,卫生
处38人;张骇青仍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孙子源、黄方刚任副厅长,厅下分设秘书科、民
政科、干部科、战勤科、人民武装科和荣军管理处、卫生处,全厅人员编制88人。1950年,
为了加强优抚、救济、民族和干部工作,特别是因抗美援朝增加战勤任务,松江省增设了社
会科和战勤处;黑龙江省增设了民族事务科、移民科、优抚科和战勤处,两省民政厅均将干
部科扩大为干部处。1951年上半年,由于省政府机构的调整与增设,松江、黑龙江两省将民
政厅干部处和卫生处划出单独设立机构,同时增设地政处(科);同年底,撤销荣管处,与
优抚科合并成立优抚处或荣军优抚处。松江省民政厅将战勤、地政2处改为战勤、地政2科。
1952年10月和12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民政厅增设和改设移民处。同年12月,何克任黑龙江
省民政厅厅长。1953年,为了加强机关人事工作和全省民政事业费的管理,松江、黑龙江两
省民政厅增设人事科和财务科。1954年上半年,省政府成立民族事务机构,松江、黑龙江两
省民政厅的民族事务科划出并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松江省民政厅撤销移民处,业务并入社
会科。到1954年7月,松江省民政厅设有秘书、人事、财务、民政、社会、地政、战勤7科和
优抚处,全厅实有干部71人,勤杂人员7人;黑龙江省民政厅设有秘书、人事、财务、民政、
社会5科和荣军优抚、移民、战勤3处,全厅编制总数79人。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民政厅合并为黑龙江省民政厅,赵振华任厅长,陈英、柴
木多、彭镜秋任副厅长。厅下分设办公室(内设3科,干部26人,工人9人)、优抚处(内设
4科,干部24人)、社会处(内设4科,干部22人)、民政科(干部10人)、户政科(干部4人
)、人事科(干部5人),计3个处(室)和3个直属科,全厅实有人员104人。
1955年1月,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为
主要业务,同时做好地方政权建设、选举事务、行政区划、地政、户籍、国籍、社团登记、
婚姻登记、民工动员、侨务等项工作。2月,省民政厅厅长赵振华调任哈尔滨市副市长,王丕
年任厅长,何治安任副厅长。4月,为了做好山东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
移民委员会,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7月,将移民办公室改为省民政厅移民处
。10月,改为厅属移民局(下设计划安置、新村建设、接收动员3科)。1956年2月,根据国
务院关于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归公安部门接办的通知,民政部门掌管的户政
、国籍工作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同年4月,苏力任副厅长,副厅长陈英、柴木多调出。
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民政厅精简整编后的机构编制方案,将办公室改为秘书室
,复员处(未正式批准)改为接收安置科,优抚处改为优抚科,社会处改为社会科,保留民
政科、财务科、人事科、移民局及其所属3个科,增设教养科。撤销原处(室)所属各科和厅
属户政科。厅内机构设置由厅、处、科三级改为厅、科二级。全厅共设置1室、7科、1局。新
的人员编制由原有145名减为124名。1957年2月,王凤歧任副厅长。4月,厅长王丕年任省人
民委员会副秘书长兼民政厅厅长,厅内日常工作由第一副厅长王凤歧主持。为加强侨务工作
,增设侨务科。7月,移民局副局长马秉正任副厅长。1958年上半年,撤销人事科并入秘书室
,优抚科和接收安置科合并为优抚安置科;成立省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民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和优待
抚恤工作的领导,由军区选调一名师级职务的军官到民政厅(局)担任副厅(局)长的决定
,省军区选调萧君盛,并经省委同意任民政厅副厅长;副厅长苏力调出。同年7月,副厅长马
秉正病故。8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机关机构编制的决定,撤销教养科,
该科业务并入社会科。为了满足盲人聋哑人的要求,省和哈尔滨市成立盲人聋哑人协会,合
署办公,办公机构设在民政厅。全厅人员编制由117人减为83人。1959年1月,副厅长彭镜秋
离休;省和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分开办公。7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民政部门掌管的
移民工作业务全部交出由劳动部门管理,撤销民政厅厅属移民局。10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
准,民政厅对部分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调整,将秘书室改为办公室,社会科改为社会处,优抚
科改为优抚处,厅内机构设置为办公室、社会处、优抚处、民政科、财务科和革命老根据地
办公室;徐高政任民政厅副厅长。到1959年底,全厅行政编制总数减为54人。
1960年3月,免除王丕年兼任省民政厅厅长的职务,林孟舒任民政厅厅长。4月,省民政
厅增设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与社会处合署办公。同年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业务
,移交农业厅管理。同年12月,副厅长王凤岐调出。1962年4月,为了加强外省自然流入人口
的收容处理工作,经省政法领导小组决定,在民政厅内增设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办公室(
处级),增加事业编制9人。同年12月,根据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决定,将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
送办公室划归省公安厅领导。1963年5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厅属财务科改为财务处,
民政科改为民政处;将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从社会处划出来成立城市福利处;社会处改为农
村救济处;革命老根据地办公室与优抚处合署办公;成立信访接待室。厅内机构设置全部改
为处级,即办公室、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福利处、民政处、财务处、信访接待室。19
64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撤销黑龙江省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年10月,省人
民委员会决定,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办公室重新划归省民政厅领导。全厅编制总数71人,
其中事业编制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省民政厅机关相继成立群众造反组织。1967年1月,群众造
反组织“夺权”,成立“红色造反团接管委员会”,民政厅机构解体。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成立,省革委会群众工作委员会设民政组,组长符碧桂,副组长邢树芳、贾成文、张喜
山(工人代表)。1968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决定,撤销民政厅接管委员会
,原民政厅干部50余人并入省直宣教系统学习班参加“运动”。1969年11月,在原民政组的
基础上成立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王丕年任民政局革命领导小组组长,贾成文、张喜山(工
人代表)任副组长,全局共有干部21人。1970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民政局、劳动局合
并,成立民政劳动局,鲁夫任民政劳动局领导小组组长,柏青(女)、贾成文、林春雨(群
众代表)、杨明、张喜山(工人代表)任副组长,郝士俊(军代表)任政委。局下设办事组
、政工组、劳动组、民政组、知识青年组和信访接待组。民政组负责指导全省民政工作。同
年8月,李涛任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陈登科(军代表)任副政委。
1972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民政劳动局分设。4月,成立民政局,改为局长制,柏
青任局长,贾成文、孙逊任副局长,马兴林(军代表)、陈柯夫(军代表)分别任政委、副
政委。局下分设秘书、政工、社会、优抚和事业财务5个组。1973年6月,符碧桂任副局长。
同年11月,根据省委关于省直机构各委、办、局可设置相应处(室)的指示精神,经省编制
委员会批准,省民政局撤销局属各组,改设办公室、政工处、优抚处、社会处、民政处、事
业财务处、收容处理自流人口办公室。全局人员编制总数70人,其中事业编制40人。1975年
8月,陈法平任副局长,政委马兴林调回军队。1976年1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民政处
,业务并入社会处;撤销政工处(实际未撤)。同年3月,副政委陈柯夫调回军队。1978年7
月,副厅长孙逊调出。
1978年8月,为了适应工作需要,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民政局增设人事处(由原政工
处改设)、民政处;撤销社会处,分设农村救济处、城市救济处;事业财务处改为计划财务
处。同年12月,为了加强侨务工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增加行政编制3人,侨务工作任务仍
由民政处承担;根据民政部业务范围划分,将城市救济处改为城市福利处。1978年年底,省
民政局局长柏青,副局长符碧桂、贾成文、陈法平。局下设办公室(干部、工人20人)、人
事处(干部6人)、优抚处(干部11人)、农村救济处(干部7人)、城市福利处(干部6人)
、民政处(干部8人)、计划财务处(干部7人)、收容处理自流人口办公室(干部8人),全
局实有人员总数78人。1979年4月,恢复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协会办事机构与民政局城
市福利处合署办公。1980年1月,局长柏青、副局长陈法平调出,贾成文任局长。4月,省编
制委员会批准,增设侨务处,对外称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6月,史先觉任副局长。1981年
1月,省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升为局级机构,与省民政局合署办公,民政局的侨
务处也是侨务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不再另设内部机构,不增加编制。同年2月,根据国务院安
置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为了切实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将省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改为常设机构,既是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省
民政局的一个处(室)。
1981年5月,省人民政府决定,黑龙江省民政局改为省民政厅,贾成文任厅长,符碧桂、
史先觉任副厅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有计划成批移交地方安置”的决定精神,
省民政厅设置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处,负责全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同年6月,副
厅长符碧桂兼任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金世魁任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副局级);根据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和
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黑龙江省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1982年5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在省民政厅分别设
置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同时撤销省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
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担基层政权建设、
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项工作。5月,厅长贾成
文调出,孙中国、张伸羽、孙唯学任副厅长,副厅长符碧桂改任顾问,由副厅长史先觉主持
全厅工作。同年11月,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省编制委员会按照民政厅的工作任务
和职权范围,批准保留厅下业务机构,即办公室、人事处、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福利
处、民政处、计划财务处、自流人口办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
室、盲人聋哑人协会。省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行政编制75名。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单列编制,
与民政厅分开办公。同年12月,因增加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任务,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
公室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1984年11月,省民政厅对部分处(室)业务范围及
其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将农村救济处改为救济处,负责救灾和城乡救济工作;将城市福利
处改为福利生产处,负责管理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将自流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改为事业处,
负责指导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和惯流的收容遣送工作。同年12月,孙中国任厅长。1985年6月,
根据全省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将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改
为黑龙江省残疾人协会,并成立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协会合署办公。省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定行政编制12人;经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
黑龙江民政》杂志编辑部。同年8月,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和编纂《黑龙江省志·民政志》,民
政厅设置信访处和史志办公室;10月,民政厅顾问符碧桂离休。
1985年底,省民政厅厅长孙中国,副厅长史先觉、张伸羽、孙唯学,全厅人员编制总数
为107人。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有:黑龙江省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黑龙江省海伦精神病人
疗养院、黑龙江省建业农场、黑龙江省民政干部学校、黑龙江省革命残废军人假肢厂、《黑
龙江民政》杂志编辑部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招待所。
1985年省民政厅机构设置及实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