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县机构
清朝末期,1906年至1911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黑龙江地区部分道、府设
内务科或民政股,办理自治、巡警、禁烟等事项。民国时期,县公署由内务科或第一科办理
民政事务。东北沦陷时期,各市、县、旗,由民生科或行政科掌管移民、赈恤等事项。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各市、县、旗建立人民民主政府时,齐齐哈尔、
牡丹江两市始设社会局(科),后改为民政局(科);其他市、县、旗均设置民政科。负责
政权建设、战勤动员、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干部任免等项工作。各省设立派出机构的专员
公署设民政处(科)。各专区、市、县、旗民政局(处、科),一般配备干部4至5人,较大
的市民政局配备干部10余人。县辖区政府设民政助理员,村政府设民政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市、县、旗人民政府民政机构逐渐完善,并有所加强。哈尔
滨市民政局下设秘书室、战勤科、民政科、社会科、外事科等科室;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下设
民政、社会、干部、农林科;牡丹江、佳木斯两市设民政科,科内设股;鹤岗市和各县、旗
、市辖区设民政科,科内不设具体机构。各市、县、旗、市辖区民政局(科)依其管辖业务
范围大小和等级不同配备干部,大县6至7人,小县3至4人。县辖区政府设民政助理员1人。根
据省政府颁布的组织条例规定,各市、县、旗、市辖区民政局(科)掌管政权建设、拥军优
属、战勤动员、荣军安置、社会救济、行政区划、婚姻登记等项工作。县辖区政府或区公所
设民政助理员。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全省各专员公署和市、县(旗)、市辖区政府,
均设有民政机构。市一般设局,局下设科;专员公署、县(旗)、市辖区设民政科。各专区
、市民政局(科)人员编制10至20人左右。县(区)民政科人员编制一般6至9人,小县(区
)2至4人。1956年精简机构,专员公署撤销民政科,由第一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全省“并
村划乡”和撤销农村区以后,乡(镇)人员委员会设民政助理员1人,人员少的乡(镇)由一
名副乡长兼任民政助理员。城市街道办事处亦设民政助理员1人。1958年,各专区设置民政局
。但在“大办生活福利”过程中,有的市、县将民政科(局)改为生活福利科(局),影响
了主要民政业务工作的开展。1959年7月,省委常委会决定,“市、县仍设民政科(局),公
社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区设不脱产的民政委员,过去已经撤销的民政机构应该恢复”。同年
8月召开第六次全省民政会议后,贯彻省委的决定精神,已将民政科(局)改为生活福利科(
局)的又恢复了民政科(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各专区、市、县、市辖区民政局(科)被撤销。1967
年各地区、市、县成立革命委员会,在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中设民政组或社会组、社
会服务组,负责民政工作。1970年,各地区、市、县、市辖区革命委员会将负责民政、劳动
、知青工作的机构合并成立民政劳动局(组),负责民政、劳动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
1972年省级民政机构恢复后,地区、市、县、市辖区民政劳动局(组)逐步分开,恢复民政
局(科)。随着民政工作任务的不断增加,地区、市、县民政机构内部设置不断加强,除哈
尔滨市民政局下设处、室外,其他地区、市民政局均设科、室。1976年后,有些较大的县民
政科的人员编制有所增加,在科内分设三四个股,分工负责各项业务。1980年,各市、县革
命委员会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后,统称市、县民政局(科)。城镇、农村公社、城市街道办
事处,逐步配备了民政助理员,但有些民政助理员还兼任司法等其他工作。
1984年,全省统一核定各地区、市、县党政机关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编制,地区、市、县
民政机构统一改称民政局,行政编制普遍有所增加,加上事业编制,地级市民政局一般20至
50人,哈尔滨市民政局编制62人;地区民政局一般在16至22人,管辖范围小的黑河地区民政
局11人;县民政局多数在10人左右,少数大县13至14人,小县6至7人;市辖区民政科一般5至
6人,多者11至12人,少者3至4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彻底解决了民政助理
员兼职问题,较大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两名民政助理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地区和市、县民政机构较为完善,人员编制最多的时期。到1985年底,全省147个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和4个地区行政公署,均设有民政局(科)。其中哈尔滨市民政局下设处、室
,其他地区和地级市民政局下设科、室,县民政局一般设股(组)。全省县级以上民政局人
员编制总数1901人,实有人员1919人。其中14个地区(包括地级市)民政局人员编制共528人
,实有人员523人;137个县级民政局(包括县级市、市辖区、地辖区)人员编制1373人,实
有人员1396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共有1864人,其中1179个乡、镇配备民
政助理员1388人,372个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民政助理员4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