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所有制及经营形式
黑龙江地区,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开始,就有官方和国内外资本家在富锦、呼
玛等县建立的火犁公司。1931—1945年,黑龙江地区内36个县(市)中,有日本开拓团、日
伪办的农业试验场、满铁农场、兴农合作社等共经营拖拉机368台。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省的农业机械化逐步发展起来,1952—1958年,农村农业机械
的所有制及经营形式先后实行了国有国营、社有社营、队有队营、户有户营等多种形式。国
有国营、社有社营又经历两放(国家所有下放给集体所有)两收(集体所有上收归国家所有
)的反复过程。特别是1983年以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不是从黑龙江省
的农业生产特点和已经达到的机械化程度出发,一律将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下放给农户分散
经营,不利于农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嫩江、黑河、三江平原一些麦豆产
区机械化程度高,受到影响更大。由于集体的机械化生产解体,使一些已经从事各种专业生
产的农民,不得不重新回到农田劳动中去。同时,一些独户和联户农民办机械化,一时又受
到资金、技术、物资等条件的限制,影响了向更高层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