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有国营
黑龙江省从1952年开始分批试办国营拖拉机站。拖拉机站实行国有国营,为农业社代耕
。这种所有制及经营形式,曾经过两次办站、两次下放的历程。第一次是1952—1957年,由
国家投资2780万元购置拖拉机724台,机引农具3180台(件)及部分修理设备和仪器,并建设
了一些生产和生活用房。分别在27个市、县建立了28个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全部实行国有国
营,人员配备、资金投放、机械调拨、物资供应以及经营管理等,都由省农业厅(设机站管
理处)直接管理。拖拉机站为农民代耕服务,实行定额收费,收支差额由国家补贴,直接到
省结算。其中包括1955—1956年为安置山东移民建立的10个机械垦荒站和“八一”、“少先
队”两个特殊命名站。到1958年28处拖拉机站全部下放农业社自营。第二次是1962—1968年
,国家买回下放给社队自营的全部农业机械,再次办国营机械站,由国家投资,县(市)统
一管理(人、钱、物)。到1965年,全省共建县(市)级总站70处,公社分站641处。到196
9年,国营站的农业机械又全部下放给社队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