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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社营

  黑龙江省1957年春季试行拖拉机下放农业社自营初期,采取租赁形式,把国营拖拉机站 的农机具租给农业社使用。这种经营形式只在拜泉县兴业社试行了4个月,以后就把农机具卖 给了农业社。
    在1962年春季,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将人民公社的农机具上收,实行国家和人民 公社合营的形式,称为公社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站。9月份建成,12月份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整顿和改进拖拉机站工作的决定》,一律改建为国有国营农业机械站。在不到一年 时间内,所有制形式两次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