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社自有自营
1957年4——8月,拜泉县兴业社租用拖拉机站的农机具,实行国有社营试点,效果很显
著。但农民嫌租金高,两年多的租金(2.5万元)就能把租用的全部机械买过来,农民感到
不合算。1957年8月兴业社从拖拉机站将两台热特—25型拖拉机及全部配套农具买归农业社所
有,共作价36700元,价款分3年还清。驾驶员随拖拉机下放为社员,工资制改为工分制。拖
拉机站对农业社由合同关系改变为技术指导关系,并帮助做好农机修理供应工作。农业社自
己支配机械,统一安排机械、劳动、畜力。驾驶员变成社员,对机械的使用管理十分精心,
机具故障停车时间由拖拉机站时的35%,下降到16.5%。农业社自有自营的4个多月(8—12月
),拖拉机每标准台作业7281标准亩,比拖拉机站同样机型拖拉机同期工作量提高53.5%,
作业成本由每标准亩1.53元降到0.64元。1957年纯增加收入1.52万元。其中:粮食总产超
出周围4个农业社6.7万公斤;节省马料5000公斤;用两台拖拉机送征购粮,比往年提前15天
,节省运费2429元;节省的人力、畜力转入运输,增加收入3500元;脱谷节省支出1080元,
为周围社代脱增加收入5490元。在兴业社的影响下,当年就有22个农业社,拿出26万元现款
,要求县委帮助购买拖拉机。
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拜泉县兴业社自营拖拉机试点的经验,决定把拜泉、讷河
两个国营拖拉机站的拖拉机全部卖给农业社,进行全面试点。拖拉机站为事业机构,每个站
只留7人,负责技术指导和修理、供应工作,其余人员全部随机器下放农业社。到1958年9月
,全省已有463个农业社自营各种拖拉机756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