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队所有大队经营
社有社营过渡到社有队营以后,由于农业机械的所有权在公社,有的公社干部任意调用
归大队经营的机械,影响了大队管理、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67
年3月发文确定:新增加的拖拉机全部卖给社队集体经营。新车不足的地区,也可将近一二年
内进来的、技术状态最好的拖拉机和农具卖给社队,进行试办。从此,各县、市陆续将农业
机械站的农业机械下放给社队。到1970年,实行队有队营的拖拉机共有6167台,占保有量的
68.8%,其中90%是采取小队集资购买、归大队集体所有、大队统一经营的办法,当时简称为
“小队集资、大队经营”。到1973年,全省建有大队农机队9569个,共经营大中型拖拉机1.
3万台,占农村人民公社拖拉机保有量的96%。1982年10月统计,全省经营拖拉机的生产大队
有12451个,占大队总数的95.6%;经营链轨拖拉机23789台,占链轨拖拉机保有量95.3%,
经营轮式拖拉机12879台,占轮式拖拉机保有量48.4%;经营联合收割机5536台,占保有量9
7.6%。
大队农机队经营农业机械,发挥了重大作用,收到了很好效果,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
。据双城县80个大队统计:1973—1982年,田间投工量增加20—30%;修水库增加2.3倍;机
电井增加2.7倍,受益面积增加3.2倍;改良土壤增加2.6倍;造林增加1.2倍;养殖增加
20%;养鱼、养羊分别增加1.4倍和1.7倍;粮食产量增加1倍;副业收入增加9.1%。
大队所有大队经营这种形式,在大队与生产队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如生产队之间
争机车、抢农时,拖拉机到各队轮流作业,空运多、效率低;拖拉机驾驶员是固定的,农具
手和旧农具由生产队临时调配,文齐武不齐,影响作业;有的生产队不按计划清理机耕地的
杂物和不按时拉油、供水,使拖拉机不能及时进地作业;拖拉机作业停留在生产队时,经常
发生丢失零件和油料的现象。大队和生产队之间“两条心、两本帐”问题仍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