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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金管理

  农业机械化的资金管理,主要是资金筹集、运用和核算等项工作。
    一、农村农业机械总值
    黑龙江省农村机械总值,到1985年末已达22.5亿元。
    (一)国家部分
    1952—1957年试办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国家共投资3169万元,1958年下放给农业社和人 民公社机械总值1818.5万元。1962年国家第二次办站,上收社队固定财产总值8527.8万元 。其中包括拖拉机4563.7标准台,价值3902.3万元;储油设备、机引农具、拖车、汽车、 修理收割机等21190台(件),价值3888.6万元;其他固定资产271.6万元。1962—1968年 ,国家又投资2.3亿元。连同上收部分共有固定资产3.1亿元。1968年以后,农业机械再次 下放社队经营,截至1972年,下放资产总值(即变价款)共10948万元。1973年回收6745万元 (省财政厅收4552万元),其余4203万元,占38.4%,没有收上来。据统计,到1985年全省 国家所有归服务站经营的农业机械总值为1001万元,仅占全省农村农业机械总值的0.44%。
    (二)集体部分
    1958—1961年,农业社和人民公社自营农业机械,共投资1365.8万元。经过国家第二次 办站以后,农业机械再次下放集体经营。到1973年统计,社队购买农业机械投资1.5亿元, 购买非田间作业机具投资6800万元,场库建设投资3600万元,合计2.54亿元。到农村体制改 革的1983年,社队拥有农业机械总值高达18.9亿元。1984年大批变卖给农户自营。到1985年 末,社队集体拥有农业机械总值仅剩3.1亿元,占全省农村农业机械总投资13.76%。
    (三)户营部分
    黑龙江省农村1982年就出现个体农户自营拖拉机,共1293台,价值420万元。1983年冬开 始全面推行农户自有农业机械。1984年,农户拥有农机资产总值达14.3亿元,到1985年末增 至19.3亿元,占全省农村农业机械总值85.8%。其中由集体转卖给农户的农机资产共15.8 亿元,农户自筹新增农机资产3.5亿多元。每年平均1亿多元。
    二、资金来源
    黑龙江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集体积累和农户自筹,而国家和地 方财政的扶持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家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
    1952—1985年,国家共拨给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投资4.93亿元。其中1952—1957年,试办 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28处,国家投资3169万元。1962—1969年,再次办国营农业机械站, 又投资2.3亿元。此外,全省还兴办了各项农机后勤服务事业。到1985年省、地(市)、县 级都建立了较完整的农机管理、修理、供应、科研、教育等服务体系。已有90%的乡(镇)建 立了管、供、修“三合一”的农机管理服务站。大部分后勤服务单位,在改革中充分发挥自 身的优势,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效益,加强了自身建设。1981—1985年,全省农机事业自筹 资金共395万元。
    2.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59年以后,国家每年拔给黑龙江省人民公社无偿投资,用于帮 助资金困难较大的农村公社、大队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各项农业生产建设。主要是帮助公社、 大队购买各种农业机械必要的维修设备。1959—1964年共投资2.4亿元(其中用于农业机械 化部分没有记载),1965—1978年共投资2.8亿元,其中用于农业机械化部分2亿元,占这阶 段投资总数的71.4%。1979年以后,这项投资中的农业机械化部分,改为低息贷款。
    3.银行贷款。1979年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中用于农业机械化的部分改为低息贷款。197 9年、1980年两年共贷款3228万元。1981、1982两年共拨给无息贷款3.2亿元。其中用于农业 机械化2.3亿元。1983年开始,这笔贷款改为商品粮基地贷款。至1985年,集体和个体农民 用于机械化的银行贷款累计有1.7亿元没有收回。
    4.事业经费。黑龙江省为农业机械化服务的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一直由国家拨给经费。 1962—1985年24年累计共支出农机事业费4.1亿元。
    (二)各种补贴、优待
    1.机耕作业费补贴。建立国营拖拉机站之初,为鼓励农民使用拖拉机,收取机耕费用的 标准,比照当地人、畜费用,以不高于人、畜力费用为原则来确定。拖拉机站作为差额补助 的事业单位,免税、免利,实行内部核算,收、支差额由国家补助。自1952年建站至1958年 下放,国家共补贴机耕作业费128万元。1962年后随着拖拉机数量增加,补贴也增加,最高年 达2000万元。1962—1968年共补贴10818万元。两段国家办站累计补贴10946万元。
    2.农业用油优待价补贴。拖拉机站用油实行优待价。每吨柴油比市价低100元。凡是用 于农田作业(大体按占总作业量60%左右计算)的柴油均可享受优待价。因没有专项统计资料 ,初步推算,1952—1962年以前优待总计400多万元。1963—1969年无法推算,1970—1982年 估算优惠在5000万元左右。
    3.农机产品补贴与倒挂。财政部门为发挥地方工业支援农业的积极性,对农机产品成本 高于出厂价的,由国家给生产工厂以补贴。对农机公司经销的农机产品,价格高于统一销售 价的由国家对农机公司给以倒挂。从1971年开始实行,1985年取消。这期间财政部门共拨给 补贴倒挂资金9167万元。
    4.拖拉机大修理工时补贴。黑龙江省规定修理1台拖拉机定额400工时,工时费用400元 。费用偏低,修理工厂赔钱,不愿意承担修车任务,一些该修的拖拉机得不到及时修复,导 致技术状态下降。1981年黑龙江省为解决这个问题,调动群众送修的积极性,参照吉林省的 做法,决定修理厂不再承担修理工时的亏损,也不由农民承付,而完全由省、县级财政补贴 ,以调动工厂和农民修车的积极性。每修1台链轨拖拉机补贴工时费1125元,修1台轮式拖拉 机补贴750—900元。1981年当年送厂修的拖拉机达5800台,创历史最高记录。1981—1984年 共补贴2649万元。1985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