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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业收费

  黑龙江省农机作业收费,经历了国家办站,集体经营、农户自营的不同发展阶段,形成 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赔钱收费
    国家办站目的是示范农民、积累经验、培养干部,不计盈亏。为农民(庄、社)代耕收 费,普遍低于机耕作业的实际成本。1955年黑龙江省农业厅制订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收取 作业报酬的暂行办法》,要求在兼顾国家与农民利益的原则下,根据增产可能和机械作业成 本,“参照当地新式畜力农具耕作费和群众欢迎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规定作业报 酬一律收取实物(粮食),拖拉机站负责催缴,庄、社负责送交供销社或粮栈,折成现金存 当地银行。基于上述要求,在国家试办拖拉机站阶段1952—1957年,机械作业每标准亩收费 没超过1元,而这几年机耕作业的实际成本为1.86元,由此出现的差额都由国家补贴。1952 —1957年,国家共补贴128万元。1962年以后,国家开始第二次办站,在机站管理条例中规定 “拖拉机的代耕报酬,基本按照当地人、畜力耕作费用收。省按规定的成本和收费标准给予 定额补贴,对县实行财务包干,盈余缴县,亏损由县负责。代耕费收现金和实物均可,不得 拖欠”。当时确定每标准亩代耕费为1元,定额补贴0.5元。1963年仍执行这个标准,代耕费 虽然做了补贴,但应交部分仍然收不上来。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6条措施:“一是随作业 随收费、一段一收。二是分配时打足留够代耕费。三是有困难的申请贷款。四是受灾的用国 家发放的贫区投资安排解决。五是作计划缓交,延至秋后收缴。六是尾欠不得冲减农业机械 站的自有流动资金”。1964年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的通知和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农业机 械收费标准又调整到每标准亩1.1元,并由省农机厅、财政厅调整印发了《农业机械站作业 收费标准》。这时拖欠机耕费的问题很突出。1964年1—7月统计,全省应收机耕费2472万元 ,仅收回29.8%,738万元,加陈欠共拖欠2836万元,占全省农业机械站全部流动资金3372万 元的84.1%。有的地方出现停车现象。有部分地方反映收费标准偏高。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降低机耕费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65年5月1日起,平均每标准亩收费降为9角 。虽然降低了机耕费,1965年末仍拖欠4000余万元,占应收费的51%。国家拨的流动资金、机 站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和银行贷款都被占用了,一度影响了农业机械站的生产、生活安 排。
    1962—1968年,平均每标准亩收费标准为1元,而机耕实际成本平均为1.53元。在拖拉 机和作业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国家补贴也大量增多,1962—1968年,国家共补贴机耕费10 818万元。两段国家办站,累计补贴10946万元。
    二、成本收费
    社队集体经营时期,大队农机队是大队领导下的生产组织,为生产队机耕作业服务。所 需的生产费用都来自生产队,只是收取的办法、形式多样。较普遍的作法是机械折旧费、大 修理费统一从生产队的积累中提取;生产人员报酬记劳动工分,由生产队支付;其余油料费 、日常维修费和少量管理费,按机耕作业标准亩收费。70年代,全省社队普遍实行3项成本( 费用)每标准亩收4角钱,其中油料费2.5角、田间维修费1角、管理费5分。有条件的社队在 年初预交一部分机耕费,作为农机队的流动资金。全省约有一半以上的生产队无力预交机耕 费,农机队作业所需生产费用,由大队统一筹集,多数队需要申请贷款买油、买件、修理农 机具。国家和省的农机部门对机耕收费没作统一规定,只提个管理目标,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的收费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三死两活”,即机械折旧费、大修提成和管理费按土地 面积摊,油料费、田间维修费按作业亩收费。还有“两死三活”,即管理费由按地摊改为按 作业量收。还有“三项费用”(管理费、修理费、折旧费)按地摊,生产队作业拿油钱的作 法,即在哪个队作业,由哪个队买油。这些收费的办法,由于不是全部成本,收费标准都较 低(3角上下),群众易于接受,刺激了生产队使用机械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如3 项成本(折旧、大修、管理费)按地摊,生产队机耕作业面积有差异,平均主义摊销费用苦 乐不均。另外农机队不论收费多少,经营好坏,均由生产大队负责,农机人员旱涝保收“吃 大锅饭”,也受到各方面的抵制。
    三、全额收费
    1978年贯彻农村经济政策,要求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为考核大队农机队的经营 成果,黑龙江省农业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农机作业按5项成本收费,每标准亩6角,其中 油料2.5角,日常修理费1角,定期修理费(即大修费)1角,机械折旧费1角,管理费5分。 机务人员劳动报酬仍按规定标准记工分参加集体分配。同时大队农机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到1980年,全省约有40%的社队推行上述收费标准。有些地区提出农业机械是生产队集 资购买的,机具更新和大修费也是生产队摊销,不必实行全额收费。另外收费标准涨了50%, 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群众一时接受不了,因此未能普遍推行。推行的也多因机耕费不能全部收 上来而中断。大队农机队还得贷款买油料,修机械,为生产队代耕服务,保证完成农业生产 任务。
    国家办站和集体经营都存在“收费难”的问题。1982年以后,农业机械由个人承包为农 户代耕,“收费难”的问题也没解决。这期间省里统一调整了收费标准,由每标准亩9角(包 括人员工资共6项成本)提高到1.1—1.2元,并建议将机耕费纳入“集体提留”统一上交, 仍然大量拖欠。据1984年克山县17个公社统计,有14个公社尾欠机耕费148万元,其中1983年 欠86.3万元,平均每个大队欠7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