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理工时
1952年,农机修理企业刚兴办,工具设备简陋,工艺规范不完善,各工种的技术工人少
,多由驾驶人员随车入厂参加修理。各项修理尚没有时间定额。省农业机械厅设立了修理管
理部门后,对修理企业的各项工艺的完成时间,进行实测和标定,并参考苏联相应拖拉机修
理工时定额,于1961年颁发了拖拉机修理工时定额,下达试行。这个定额是按当时修理厂较
普遍采用的小组包修与专业分工修相结合的修理方式,依据当时省内保有量较多的4种机型拖
拉机的大修工艺为基础,在严格遵守修理工艺,保证质量,多数工人经过努力能做到的平均
先进水平的情况下制定的。
这项定额还规定,拖拉机的小修或局部临时修理,按大修工时的60—70%计算。各级农机
修理厂在执行中,由于劳动组织的变化,工装设备的改革、添置,先进修理技术的应用以及
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等,不断提高工时利用率。1976年又一次修订了拖拉机大修工时定额。
1978年以后,生产队由于经营的拖拉机数量增加,筹措修理费困难,都不愿送到县城的
修造厂修理,而是自己对付着修,致使修理质量和拖拉机技术状态下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
管理局为改变这一势态,于1981年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农业生产用大中型拖
拉机实行免收修理工时费”的办法,以吸引农民送修。在调查省内外农机、农垦部门修理工
时的基础上,又经过对45个修造厂修理拖拉机全过程耗用工时的实测,调整了拖拉机大修工
时定额。
这次修订兼顾了农机户和企业的双方利益,故比较稳定,一直延用到1985年未变。
二、修理费用
1958年5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现农业机械化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分工问题
的决定》一文中规定,工业部门修理机具(包括修理厂生产的机具零件等),均不缴纳营业
税和商品流通税,亦不提取利润。机具修理按工厂的实际成本作为修理价格,其他配件、原
材料等物资按出厂价加上运杂费和管理费(包括贷款利息),作为供应价格。这一决定在企
业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地理条件不同,有的企业靠近铁路、公路,有的远离路线,加之
各企业的管理水平不同,工艺装备、人员素质相差悬殊,使得企业摊销负担加重,修理费用
增加。据1962年调查,修理厂大修1台东方红—54型拖拉机的修理费用平均6000—8000元左右
,其中,配件费占60—80%,运杂费占3—5%,修理工时费占10—15%。1962年中央财政部规定
,修理厂也要缴纳利润和税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为减少企业亏损,要求企业加强经济核
算,提高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作到收支平衡。
1963年8月,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颁布《农业机械站修理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修
理(生产)成本计算项目是:原材料及配件,包括拖拉机维修及更换的外购件、自制件;辅
助材料,包括消耗材料;燃料,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动力,直接用于生产的动力;生产工
人工资,按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按上项工资总额
,依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附加费和企业直接付给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奖励费
等项目;车间经费,在车间范围内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企业经营管理费,全
厂性的各项间接费用;废品损失,生产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属于计划内的停工损
失等10项构成。单位工时成本的计算,不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配件项目。《暂行办法》
下发后,要求各农机修理企业,合理调配修理力量,防止窝工;做好拖拉机鉴定,避免不合
理拆卸,节省零件和材料消耗,防止损失浪费;提高配件生产质量,减少废品;严格检验程
序,以免返修浪费工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减少不必要开支。使修理工时费控制在0.8—
1.0元/小时以内。严格掌握成本项目和内容进行核算,杜绝无关项目摊入成本。按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农机修配厂的修理和配件生产,不缴纳税金,不计利润。
1963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在农机站修理厂系统,开展以扭亏为中心的整顿工作,使
企业扭亏取得成效,工时成本降低了10%。主要抓了:改变经营作风,扩大服务项目;精简人
员,使全省修理厂总人数减少12%,其中非生产人员减少31%;处理积压,由1962年的1615万
元减到260多万元。例如双城县农机站修理厂1963年大修1台东方红—54拖拉机需780个工时,
工时费1.2元/小时,工厂还赔钱。1964年工厂整顿后,修理同样的拖拉机,降到600个工时
,工时费降到1元/小时,企业实现了不亏损。
1966年3月,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在冬修工作总结和当年修理工作意见中,提出修理工作
的8项指标要求,其中修理费用,要求设备基本配套的厂,东方红—54拖拉机大修,平均为3
000—3500元,小修平均1000—1200元;其余厂,东方红—54拖拉机大修平均4000—4500元,
小修平均1300—1500元。修理工时费要求不超过1元/小时。
1971年,双城县农机修造厂在技术革新活动中,创造了拖拉机拆装工具、设备(如支重
轮拆装工作台、变速箱拆装工作台、转向离合器拆装工作台、大架子铆接工作台等等),提
高了工效。过去修理链轨拖拉机的支重台车,需4个人1天才修1组,制造了支重轮拆装台之后
,1个人1天可拆3组,工效提高11倍,由于使用较先进的拆装工具,修理1台东方红—54型拖
拉机,由780小时减少到400小时,工时费由1元降为0.9元。到1973年该厂又开展旧件修复工
作,减少了更换新件费用,降低消耗材料费和工时费。如大减速齿轮,新品需140多元,而修
复1个,平均计算只需20多元,降低成本80%以上。修理工时费用由1元降低到0.6元,降低了
修理费用,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1978年以后,农机户为了省钱省事,都愿意自己在家修理拖拉机,因为自已修,只花买
配件的钱,省了工时费和差旅费。台链轨式拖拉机大修费用,比送到县、市修造厂修理,要
少花2000元左右。
1981年,为了解决农机户自己修车质量不佳,技术状态下降的问题,鼓励农机户把拖拉
机送到县属修造厂修理,执行了县、市修造厂大修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免收修理工时费的办法
。如修理1台链轨式拖拉机,就免收1125元的工时费,从而调动了农机户送往县、市厂修理的
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