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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 金

  黑龙江省农机供应企业的流动资金有3个来源。1985年占用额为2亿元。
    一、国拨资金
    1961—1985年,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八机部、一机部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共拨给黑龙 江省农机供应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2次,共计9194万元。到1985年末净有国拨流动资金4987万 元。
    
    
    二、银行借款
    1962年,黑龙江省农机公司系统根据经营额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变化,开始从银行借款, 参加周转。当年借款1亿元。1980年最多,借款额达到2.1亿元。1985年经营额下降,当年银 行借款降至1.17亿元。
    三、专用基金
    (一)企业奖励基金
    1963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规定凡完成商品销售计划、费用计划、资金周转计划、计 划亏损降低额、精简职工人数后工资总额减少等5项指标的农机供应站,可按年工资总额5%提 取企业奖励基金。没有完成计划亏损降低额的不提。1963——1985年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 用于奖励和弥补医药费超支。
    (二)企业基金
    黑龙江省各级农机供应企业从1978年起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机械部、财政部联合作出《关于农机公司提取企业基金的几项具体规定》。凡完成销 售计划、经营性利润计划、资金周转天数等3项指标的单位,按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 在完成经营性利润计划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年工资总额的1.66%提取;没 有完成经营性利润计划指标的不提。企业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 不足、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开支。1978—1985年共提取企业基金279万元。
    (三)福利基金
    黑龙江省农机供应企业从1961年开始按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福利基金,也从企业留利中 按比例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每年提取数10万元,1984年提取额最高为101.5万元,1985年 提取90.1万元。
    (四)更新改造资金
    黑龙江省农机供应系统从1971年开始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到1985年共提取1455万元。
    (五)利润留成
    1980年,黑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级农机公司的盈亏,实行财政包干,利润留成。 对汤原、克山等22家盈利公司,实行利润包干,超利分成。包干的利润全部上缴。超利部分 数额大的,公司和财政部门二、八或三、七分成,数额少的全部留给公司;对宾县、佳木斯 等45家经营一般的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亏损不补,盈利留用;对海伦、林甸、富裕等21家 亏损公司,实行定额补贴,鼓励扭亏为盈,超亏不补,盈利后公司和财政部门四、六或二、 八分成。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留利额逐年增加。1980年留利183万元,1981年258万元,19 82年394万元,1983年394万元,1984年628万元,1985年达到973万元,6年合计2830万元。
    (六)简易建筑费
    1962—1978年,农机供应系统,将简易建筑费列入商品流通成本。1978年,国家农林部 、财政部,从国家预算中列项拨给,当年拨给77万元。1979年增至82万元,1980年85万元, 1981年以后,每年30.1万元,8年累计394.5万元。其中用于修建简易仓库352.4万元,修 建围墙30万元,给边远地区农机公司购置汽车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