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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仓查库

   1961年,农机供应企业从商业、供销系统接收的商品中,有大批农田排灌动力和农副产 品加工机械,型号不对路,质量低劣,卖不出去。当时接收物资6000万元,仓库1.4万平方 米,只有15%的物资可以入库,大部分物资露天存放,腐蚀损坏,损失达900万元。同时农机 供应企业刚刚建立,规章制度不健全,又出现了新的积压物资和帐物不符等问题。为给企业 卸包袱,开展了清查“盘亏、报废、价差”损失的清仓查库工作。到1962年,全省共清查出 损失4570万元。其中盘亏损失181万元(含省属站15万元)、价差损失1034万元(含省属站4 98万元)、报废损失3355万元(含省属站240万元)。3项损失核销3537万元(盘亏33万元、 价差963万元、报废2541万元),余1033万元,转作遗留问题。
    1963年,根据黑龙江省清仓办和财政厅部署,县(市)农机供应站,对上次清仓查库未 核销的报废物资,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凡能削价处理的不报废,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经过清 查,各县(市)农机供应站需报废处理物资800万元。省财政部门批准报废500万元,占遗留 1033万元的48.4%,没有批准核销的转作积压,削价处理。
    1964年,黑龙江省清仓办公室再次要求农机供应部门在搞清家底的基础上,对库存商品 进行分类排队,划出积压进行处理。全省共清理积压物资达3756.5万元,占1964年库存总值 9964万元的37.7%。到1965年共处理1513万元。“文化大革命”中,不执行规章制度,取消 商品帐,出现了丢款差货、差帐、管理混乱局面。1972年开展清仓验收,搞清了家底,纠正 了差错,建立了商品帐,健全了规章制度。
    1978年10月农机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机公司流动资金核定办法的通知》,要求搞好 清查财产,核库核资工作。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决定县(市)农机公司的验收和报废审查,由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1981年末审批工作全部结束。全省各级农机公司共需报废损失2557万 元(其中省直属农机公司840.1万元),批准核销2280万元。其中省直属公司核销771.4万 元,县(市)公司核销1508.6万元。余下277万元作遗留问题处理。
    在报废工作同时,还进行了库存积压物资的削价处理和加工改制工作,到1981年末,通 过先清库后订货,印发目录请用户选购,派人推荐、展销、出摊床和加工改制等办法,共处 理5048.7万元,占积压物资总数8644万元的58%,核销削价损失1514.6万元。
    1982年8月3日,黑龙江省库存机电产品报废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库存 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1980年底以前入库的机电产品,凡是 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达不到实用要求的;长期积压、保管不善、严 重锈蚀,已变形变质,没有修复价值的;技术落后,工艺不成熟,耗能很高的;效率很低, 已被淘汰的,不能安全使用的试制产品,均可报废处理。
    黑龙江省农机公司在牡丹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省各级农机公司普遍开展清理工作 ,1983年7月完成鉴定工作,8月开始审批。省报废办、财政、银行等部门派人参加,集中11 名工程师对省地农机报废机电产品进行了复查验收工作。
    到1984年末,审批工作结束。全省农机公司系统报废损失5189.9万元(第一次核销385 0万元,第二次核销1339.9万元),其中省直属公司797.3万元。核销积压削价损失591.1 万元。
    1961—1984年,先后6次清仓查库共核销盘亏、报废、差价和积压削价等损失1364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