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
1948—1957年,农业机械由国家调拨分配,不当作商品,没有销售价格,只有内部结算
价格。1958年以后农业机械品种数量增加,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市场,有了销售价格。1958
—1961年,黑龙江省商业系统经营农机商品,推行《黑龙江省商业系统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办
法》,按合理进货价加运杂费和经营管理费,制定销售价格,不计利润。1962年以后,由农
业机械厅负责管理农机商品销售价格。1962年颁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全省统一规定农机商品
销售收费标准的通知》,贯彻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1970年前后,黑龙江省为满足省
内对农业机械越来越大的需求,安排一些工厂试制投产了地方农机产品,这些产品成本高,
执行全国统一价格有困难,于是1971年黑龙江省对省内的哈尔滨、木兰、富锦3家柴油机厂生
产的柴油机制定了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的临时定价。对临时定价与统一出厂价的差额实行价
外补贴。农机公司按临时出厂价购进,按国家出厂价格制定销售价格,发生的倒挂差额按政
策性亏损,由财政给予退库。同年还安排了17个生产厂,生产油嘴头等24个品种价外补贴,
补贴金额达86万元。1973年补贴地方产品的品种达到70个,补贴金额181万元。
1973年,农机商品实行全国统一作价办法。1974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达了《关
于农机产品价格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农林部、财政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轻工部、
商业部在总结黑龙江省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价格补贴经验的基础上,于同年6月制定了《全国
农机产品价格补贴的暂行规定》,在全国执行。
黑龙江省实行价外补贴从1971—1984年14年中,全省共补贴金额5227万元。
(一)价外补贴范围
黑龙江省规定县以下生产农机产品的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各地区生产农机
产品的企业,亏损较大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的产品一般限于农机配件、农业机械化
配套农具、半机械化农具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二)补贴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按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因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不高、原材料不足以
及因协作件价格提高、生产尚未达到一定批量等原因,实际成本高于国家规定统一厂价的,
一时难免亏损的企业,均给予适当补贴。脱轨转向,不执行计划,或因经营不善,乱摊成本
,或粗制滥造,损失浪费的亏损企业不予补贴。生产多种农机产品的企业,多数品种有利润
,单项品种发生亏损,由企业内部以盈补亏。对于集体企业,也适当照顾。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需要补贴的农机产品,补贴幅度一般不超过统一出厂价的30%,产品的补贴期限为1—
2年,新产品补贴期限适当延长。超过1年以上的每年核定1次生产成本,补贴价格逐年下降。
(四)补贴价格审批权限和补贴金额
需要补贴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当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销部门审查后
报省,由省农机、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经销部门审查批准。临时补贴价只限于批准权限所在
地执行,调给外地执行统一出厂价,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产品调给外省,由调入省
给予补贴。价外补贴原则上那一级安排生产计划,由那一级财政给予补贴。农机公司销售发
生的补贴,县、地上报省,省农机公司汇总列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给省公司退库,
省公司给地、县公司退库。
农机产品除实行上述价外补贴还实行了统一销价补贴。统一销价补贴(即倒挂补贴),
是制定低于国家统一出厂价的销售基价,统一出厂价和销售基价的差为统一销价补贴金额。
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薄利多销的政策以后,黑龙江省农机供应企业实行全省统一销
售价格,同时对农机商品实行补贴。1977年黑龙江省对农机生产部门强调努力降低成本,供
销部门降低流通费用,对一些产品一时降低出厂价格有困难的,实行由省物价部门批准,按
低于出厂价格的销售基价出售,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补贴。
从1978年起,对降低销售基价的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农机公司由于实行统一
销价,降低了销价,高价进低价销,发生的损失,按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亏损额由财政
部、农机部下达到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从1981年起,价外补贴改为直接补贴到生产厂。生产厂按统一出厂价销售,对所发生的
价外补贴金额,经省农机公司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由省公司给工厂退库。1978—19
84年统一销价补贴共计3940万元。
到1984年,两项价格补贴金额共计9167万元,1985年取消政策性亏损。1984年,改革了
农机商品作价办法,实行地区差价和浮动作价办法。
黑龙江省为加强物价管理,到1985年配专业物价员92人,33个县农机公司被省、地、县
物价部门授予物价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
二、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1958—1961年,商业部门经营农业机械作价办法是在合理进价基础上,加平均运杂费用
和经营管理费。大型农具加6.5%经营费,中小型农业机械加8%经营费,批零同价。由县定价
的农机商品加费用后,批零两个价的,再加4%为批发价,加8—10%为零售价。批零同价的加
8%。维修配件按合理进价加运杂费,再加8—10%经营费为二级站批发价。县按二级站的批发
价,再加合理运杂费为当地批发价,批零同价。
1962年,农机公司作价办法是在国家一级站或外省省级站进货价基础上,加规定的收费
标准,制定销售价。1962年第一次拟定下发了全省农机商品销售收费标准。
1973年,一机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农机商品统一的作价办法和统一进销费
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黑龙江省据此具体制定了收费标准。
1984年,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全国取消了统一销售价格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实行地区
差价,将全国划分三类地区。黑龙江省为二类地区,3类商品的管理费率和省际间的调拨费率
分别为一类商品5%、1%;二类商品7%、1.2%;三类商品14.5%、2.5%。黑龙江省据此调整
了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作价办法是在出厂价或销售价基础上加管理费率和进货运杂费。按
进货费高低,在国家对农机商品分为三类基础上,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又将国家规定的第
三类划分为三类甲和三类乙,即一、二类同国家分类相同。一类包括拖拉机、机引农具等大
中型农业机械;二类包括农田排灌机械、动力机械等;三类甲包括各种农副加工机械、半机
械化农具、运输工具等;三类乙包括各种机具配件、油桶等。
黑龙江省农机商品价区的划分和收费标准。一、二类农机商品的管理费率按国家规定执
行,进货运杂费率含铁路运杂费率和公路运杂费率。铁路运杂费率按产地到销地铁路里程划
分10个价区,公路运杂费率按非铁路沿线农机公司到就近火车站公路里程划分5个价区。三类
农机商品按销地划分5个价区,基层供应网点经营的三类农机商品的零售价格在县(市)农机
公司销价基础上再加一次运杂费率,其运杂费率按供应网点到县城距离分为30公里以内2.5
%,30公里以外3.5%,县城内供应网点执行县农机公司销售价格。
一类商品指拖拉机、机引农具及各种大型机具;二类商品指农田排灌机械、油罐等;三
类商品指各种机具配件、半化农具、农副加工机械、油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