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农业经济制度
黑龙江地区自古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文化进步、民族融合、
社会变迁、政权更迭,先后形成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具有显著民族特点的农业
经济制度。
据考古资料,大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4000年前,居住在黑龙江地区的一些先进部
族,已出现原始公社制农业。土地为氏族部落共同所有,族人共同劳动,产品共同消费,过
着相依互利的共同生活。到公元前3—4世纪,接受中原地区先进文化较早、自身转化较快的
部族,如生活在松嫩平原西南部的索离、扶余族,已进入奴隶社会,先后建立起奴隶主占有
制的专制政权。土地基本上由氏族公有制过渡为国王直接控制的王田和贵族奴隶主占有的私
田。在这种土地制度下,部落的广大劳动人民成了平民和被王家贵族占有的奴隶。奴隶成为
依附统治者、任其驱使耕种土地、承担劳役、失去人身自由的主要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
产品,统归统治者支配。这是黑龙江地区早期的奴隶制农业经济制度。到公元7世纪末,受中
原唐王朝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以牡丹江流域中上游为活动中心的靺鞨人,建立了渤海国
地方民族政权。仿照唐王朝推行封建农业经济制度,利用占有的土地,对广大农民进行封建
剥削。这是黑龙江地区封建农业经济制度的开始。不过,黑龙江地区由于各民族之间发展不
平衡,进入封建社会的初期,一些边远地区的部族,仍延续奴隶社会制度,甚至有的地方还
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就是上升到执政地位,建立封建王朝的民族,在执政之前,也残存着
不同程度的奴隶制痕迹。夺取政权后,才使封建制度逐渐完善。黑龙江地区的封建农业经济
制度,自公元7世纪末渤海国时代起,历经辽、金、元、明、清各封建朝代,时断时续,一直
延续到中华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历经1200余年。20世纪中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
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人民政权。黑龙江地区于1946年至1948年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
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尔后,经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土地资源归国
家所有,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民、集体、个人经营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制度。这
种崭新的农业经济制度,推动了农业经济史无前例的飞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