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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皇朝占有土地

  清代中期以前的各封建王朝,土地主要归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所有,由其任意支配 。由于执政民族自身进化程度和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其支配土地的方式、经营土地的策略 也有所不同,农业经济各具民族特征。
    一、设置州县,督导民耕
    公元7世纪,以靺鞨人为主体建立的渤海国,土地和人口基本都由封建国王直接统治,以 五京为中心,建立府州县,设官管理王田。民户被编入户籍,称“编户”,在州县官员和部 族首领的控制和督导下,从事农牧渔猎等业生产。“编户”按照规定,向国家纳贡赋税,承 担兵役和徭役等义务。国家设大农寺,主管农业和营田以及仓储等事务。渤海国号称“地方 五千里”,疆域广阔。当时部族之间,地域之间,经济水平很不一致。处于中心地带的忽汗 河流域和松花江以南地区,是主要农垦区。农业经济已相当发达,普遍使用金属农具和推行 畜耕,耕地日多,出产丰盛。不仅有五谷,而且畜牧业也兴旺。还有冶金、制陶、织绸等手 工业。在地处边远的部族地区,如黑水靺鞨所在的三江平原一带和兴凯湖区域,虽也出现了 农耕和手工业,但主要还是以渔猎和畜牧业为主要营生。渤海国封建统治的200多年中,由于 依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民族特点,实行不同的治理办法。把发展农业经济放在首要地位 ,精心吸取汉民族先进文化和生产技术,推行畜耕,提高生产力,使农业资源得到开发,促 进了农业的发展。渤海国以其推行农业经济政策措施卓有成效的业绩,载入黑龙江地区封建 制农业经济的史册。
    二、分地设官,驱民垦殖
    公元926年,契丹人建立辽朝取代渤海国对黑龙江地区统治后,实行封建农业经济制度。 主要是对皇朝占有的土地,采取“分州县,析部族”的形式治理。除皇家直接设官经营土地 外,还将部分土地分赐给王族和官僚,令其掌管经营,征收租税。在南从松花江、嫩江两江 合流处以西的泰州起,沿松花江向东,到拉林河入松花江处迤东一带,设立州县,派官统治 ,垦种王田。驻有镇守防军的地方,设统军司,令其统率军民屯垦,务农务牧和作其它生产 ,以赋公上。对于分赐给王族及诸臣属的土地,由领主在其领地上建城,驱使在战争中俘虏 的人口为奴,耕垦种田。规定他们以户计,既向领主交租,又向皇家纳税,史称“二税户” 。他们不仅承受苛重的租税剥削,而且还要负担兵役和各种劳役,成为被束缚在土地上受主 子任意榨取血汗的农奴。
    辽封建统治者,为发展农业,实行一系列农业经济政策和措施。诸如:诏令屯垦、劝农 、保护农业生产、改革生产技术、建仓积粮、减赋赈灾和发展各族间贸易等等,对于推动农 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泰州地区,“地沃宜种植,水草便畜牧”。辽统治者把这里作 为农业的重点开发区,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成为农牧业兴盛的地区。据《辽史·食货志 》载,公元1055—1064年(道宗初年),泰州等地仓储粮食甚丰,“虽累兵兴,未尝用乏” 。在松花江下游与黑龙江、乌苏里江汇合处的女真五国部,也有了农业生产。辽统治者对他 们和一些边远部族的牧户,采取设官治理,令其缴纳丁税、牲口税和别的捐税等。遇有出征 ,还必须供给军马。对于归附的部族,都要把出产的各类上好的物品,按规定数量贡奉给朝 廷。
    三、计口授地,扩展农田
    计口授地,是金代在其内地对猛安谋克部女真户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朝廷按猛安谋克 户的人口、牛犋数量授以官田,令其自耕,不准租佃或买卖。规定“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 民二十五,授田四顷四亩有奇”。同时,对猛安谋克户授田数额作了限制,即“官民占地无 过四十具”。一个猛安谋克户最多不能超过牛120头,1000人,土地176顷。计口授地制度只 限于女真族或归附的一些部族,不包括汉人和渤海人。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女真贵族、官员 ,在战争中大量俘虏人口和牲畜,领取更多的土地。把掠来的人,作为农奴,为其耕种,进 行残酷的封建剥削。猛安谋克户对本族最高统治者,承担各种义务。缴纳牛犋税(土地税) 就是其中的一项。起先,赋税无常,迂用多寡而征收之。《金史·食货志》牛犋税条记:“ 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1127年(天会五年 )下诏,“内地诸路,每耒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自此,牛犋税的征收,不分土地好 坏,收成多少,一律实行定额征收。
    金代统治者,采取许多发展农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诸如:徙置人口以实内地,对农户 资助耕牛农具,发展冶铁,推广畜耕等。并把劝农督农成绩的好坏作为地方官升降的一个重 要条件。规定劝农有成绩者,谋克年赏银10两、绢10匹,猛安加一倍,县官升级。如果田地 荒芜,官要受处罚,由降级、降职直到判刑。为防止减少农业人口,规定内外官及宗室,不 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违者“罪皆杖百”。1136—1149年(金熙宗)以后, 提倡女真人各随土地与汉人杂居,学习汉人的耕作技术。对于扩大耕地,发展农业经济起了 积极作用。据史学家考证,到1193年(金章宗昌明四年),在黑龙江地区的上京、蒲与、速 频、胡里改等四路的人口有120—150万。按金授田制推算,应有耕地19—24万顷。《黑龙江 古代简志》记述:金代耕地面积的开垦,是黑龙江地区古代开垦史上的一个顶峰。黑龙江、 嫩江、牡丹江、绥芬河、乌苏里江沿岸的冲积平原,广阔的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均得到了 开发。粮食产量也达到一个崭新的水平。“上京和各路每岁收税粟二十五万五千余石,所支 者六万六千余石”,每年都储备大量粮食。表明金代统治下黑龙江地区的农业经济,是一个 比较兴盛繁荣的历史时期。
    四、分封领地,广立屯田
    蒙古人在建立元朝前,对占领下的黑龙江地区,大体实行分封制。把各部牧民编为十户 、百户、千户和万户,设“长”进行统治,形成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公元1214年,成吉思 汗把大兴安岭东西旁近地,封赐给他的诸弟及岳丈。蒙兀东北面界外语刺沐涟(松花江)以 北,地跨纳浯沐涟(嫩江),中有黑山(布伦山,今伊春境内)的地区封给汗的幼弟斡惕赤 斤。《东北通史》载:“斡惕赤斤的封地,不限于松花江北岸”。土地分封后,一些原来已 经开垦的耕地,又被变成牧场。农业生产衰退,农业经济倒退凋蔽。
    元朝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权后,特别是平定乃颜哈丹叛乱后,原来的封地变为朝廷占有。 为恢复战后的社会经济,重视发展农业。把黑龙江地区作为一个重要开垦区,在肇州、蒲与 路、刺怜、茶刺罕和松花江下游等地,遍设屯田,开垦耕种。1292—1296年,先后在松嫩平 原地区建立蒲与路屯田万户府。于肇州近旁地立屯开垦,设肇州蒙古屯田万户府,垦田1540 顷。在黑龙江、松花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一带,设水达达路屯田总管府。并于今依兰、牡丹江 、汤原、桦川、富锦等地,分设5个军民万户府,管理屯田积谷事务。元代的屯田,主要是官 田,一部分是利用镇戍的军士屯垦,一部分招 或强行分配给农民耕种,还驱使奴隶耕作。 地租一般实行缴纳收获物的五成或五成以上,加之官府征税,农民遭受沉重的剥削。
    明朝,先期在黑龙江地区西部,命军队分兵屯田。继而设兀良哈三卫(行政管理区)资 助耕畜、农具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率民屯垦,授田耕种。嫩江流域和乌裕尔河流域地区 ,当时属福余卫,已置有屯田,稍事农业。尔后,在东部地区,也相继遍设卫所,置官管理 ,招抚部族首领,“量授以官,任其耕猎……俾仍旧俗,各统其属,以时朝贡”。同时,还 在开原的广顺、镇北等地设置马市,定期互市,进行物资交流。兀良哈及女真诸部,通过互 市,出售土特产品,购买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据《东北地方史稿》记述,1549年、1550 年(嘉靖二十八年、二十九年)女真人从开原马市买进耕牛473头,铁铧275件。1583年、15 84年(万历十一年七月至十二年三月)的八个月中,就买进耕牛546头,铁铧4848件。通过互 市交易,引进大批先进生产资料,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五、设庄屯垦,量授旗田
    清代,对黑龙江地区,先期实行招民开垦政策。1644—1667年(清顺治元年到康熙六年 )期间,在宁古塔、三姓等部分地方招民开垦耕种。但到1668年(清康熙七年),清政府以 保护“龙兴之地”为由,对黑龙江地区实行“封禁”,诏令禁止汉族农民进入黑龙江地区开 垦耕种,一直封禁近200年之久。在封禁期间,清朝廷只在局部地方采取设官庄、授旗地形式 经营少量土地,分别组织边防八旗军官兵、旗人和流放的罪人垦地耕种。在黑龙江城(旧瑷 珲)、墨尔根、齐齐哈尔、宁古塔、三姓、呼兰等地和交通驿站都设有这类屯田官庄。同时 ,渐次迁徙京城旗民来黑龙江设屯耕垦。这期间,有些冲破“封禁”流入黑龙江地区的汉人 ,也自垦一些荒地种田营生。但是,由于受“封禁”政策的限制,垦殖的土地数量极其有限 。到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部分开禁”时,垦种的官田总共只有38.8万垧,广大地区仍 然是土地荒芜、人烟稀少。清代在土地由封建统治者所有过渡到私人所有的封建土地制以前 ,黑龙江地区经营土地存在官庄、旗地、民地三种形式。
    (一)官庄
    由统治者直接掌管,派官经营,产品统归统治者支配。分兵屯官庄和旗屯官庄两类:
    1、兵屯官庄。始建于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廷为抗击沙皇俄国的侵略,在黑 龙江北岸额苏里驻兵边防。为了就地解决军粮供应,在黑龙江城设兵屯官庄,开垦耕种,永 戍屯田。土地由八旗军兵丁集体耕种,生产的粮食解决驻军口粮。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墨尔 根、齐齐哈尔、呼兰等八旗军驻地都设有这种兵屯官庄。
    2、旗屯官庄。设庄头管理,每庄由10名壮丁组成,1人为庄头,9人为丁。每丁拨给土地 10垧或12垧。给牛6头或8头,给住房,携家属耕种。每10庄由统治者设领催1名,监督耕作。 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黑龙江地区已设旗屯官庄165所,壮丁1650名,耕地17080垧, 分布于宁古塔、三姓、齐齐哈尔、呼兰和墨尔根等地。到1825年(清道光五年),旗屯官庄 的壮丁达到1800名,耕地26000垧。旗屯官庄的壮丁,由已赎身的家奴和流放的罪人组成。规 定必须世代耕作,不得随意迁徙离开耕种的土地,承受艰苦的劳动和沉重的丁粮赋税负担。 《清初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概述》载:“每庄交租粮额数,由庄头负责承总,各壮丁分别负 担。西部齐齐哈尔等地官庄,按丁纳粮岁输谷十石(准制斛三十石),草五百束”。“东部 宁古塔地区官庄的壮丁,非种田即随打围、烧炭,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相当通州仓石三十 石),草三百束,猪肉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苇一百束”。“凡家中所有,悉 为官物”,“衙门有公费,皆取办官庄”。由于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庄头的勒索,壮丁多以 逃亡反抗,一些土地荒芜。
    清政府为弥补因土地荒芜造成的损失,强行增加租税。规定所授之地岁纳粗细粮30石, 第一年免输,第二年交半,第三年全纳。到光绪年间,清政府又把按丁纳粮政策改为“认地 作赋”,一律按地数纳粮。壮丁纳粮负担比以前更重了,其他各种负担也有增无减。旗屯官 庄的壮丁,实际上是半奴隶性质的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承受残酷的剥削,生活悲惨。
    
    (二)旗地
    起先是统治者将一部分皇家土地分拨给八旗官员和兵丁,包括官兵随缺地和站丁地等, 将流放的罪人分配给领有旗地的旗人为奴,耕种土地,以代替薪饷。土地所有权归皇家,领 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授地标准,按官职定。《宁安县志》载:“协领六十垧,佐领四十 垧,防御三十垧,笔帖式三十垧,骁骑校三十垧,领催二十垧,前锋二十垧,兵十六垧”。 对于驿站站丁也授给官田,令其耕垦自给。旗地开始建立于东部地区,自1690年(清康熙二 十九年)起,黑龙江西部地区也开始建立旗地。随后,呼兰和阿勒楚喀(今阿城)等地相继 设立了旗地。清乾隆初年,清朝廷为解决住在京城一些旗人的生计问题,采取“移旗就垦黑 龙江”的政策。先后将拉林、双城地区的一部分皇家土地,指定为“移旗就垦”地,由兵丁 、站夫和招民开垦后,分拨给移来的旗人耕种。每户拨地三顷,外有闲荒,任其招民开垦。 无力耕种者,准许契买奴仆代耕。到1780年(乾隆四十五年),黑龙江地区(包括布特哈) 的旗田,共有282403垧。由于准许旗人契买奴仆代耕,旗地雇工和向外租佃经营日益盛行起 来,使旗田经营形式开始发生变化,为旗地向民地转化和封建佃耕制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民地
    清初招民开垦期,准许民人有自营土地,缴纳赋税,称“民赋地”,是民人私产,可自 由买卖转让。宁古塔地区最早有了民地。以后,在清政府实行“封禁”期间,仍有农民流入 ,垦地营生,民地渐有增加。《黑龙江省史探索》载,民地是“流民”所开垦的土地。清初 中原地区土地兼并严重,失掉土地的农民日增。他们为了谋生,冲破清政府的封禁,来到黑 龙江地区开垦少量土地营生。虽然清政府百般限制,但流入的人越来越多,开垦的耕地也随 之增加。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宁古塔将军奏报,丈出民地2316垧。嘉庆以后,宁古塔地 区民地达9200垧。自准许旗地可向民人转卖,到全面“开禁”丈放荒地时,各处民地已发展 到744190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