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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私人占有土地

  一、私有土地制度的形成
    黑龙江地区自渤海国以后的各封建朝代,都曾出现过私人占有土地的形式。但由于受皇 朝占有土地制度的限制和政权的更迭,没能得到发展。直到清朝中期后,朝廷腐败,国力贫 弱,特别是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频繁入侵,丧权失地,清王朝经济日绌,被迫逐渐废除“ 封禁”,放垦官荒,寻求经济来源。这期间,旗人经营的土地,向民人租佃、典卖,由于得 到朝廷的准许而越来越盛行起来,皇朝占有的土地制度开始动摇。加之连遭战争困扰的中原 地区的农民,迫于生计,冲破“封禁”流入黑龙江地区垦荒耕种者越来越多,私有土地不断 增加。这种形势,迫使清王朝不得不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在准许旗地可以转卖给民 人的同时,于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实行部分开禁,准许汉人入垦。到光绪年间便全面废 除禁令,大量向私人放卖官荒,任民垦殖。1882年(清光绪八年),清廷宣布满汉同等待遇 ,并规定了奖励移民垦殖办法:“第一,凡可耕之地,每百亩定价四吊卖给民人,而愿领地 种者,每百亩纳地租六百文。第二,官有荒地付民间开垦,初免税五年,俟垦地基础巩固时 ,每百亩纳租六百六十文。第三,毗邻乌苏里江地方,天寒地薄,凡愿移垦者,免纳租税, 每户且可领补助费三十二两。”同时废除《旗民不交产条例》。此后,放荒面积迅速扩展。 这就加速了封建皇朝独占土地的制度向私人占有土地制度的转化。1911年清朝灭亡时,皇家 占有荒地已放卖出764万多垧,成为私有土地。中华民国建立后,采取彻底开放各封建领地的 方针,经过余荒招垦、丈放熟地和转卖清末遗留官庄、旗田土地,致使黑龙江地区95%以上的 农田为私人所有。至此,黑龙江地区延续几个朝代的封建皇朝占有土地制,变为私人占有土 地的封建制。这一转化,只是由一种封建土地占有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封建土地占有形式。 但对黑龙江地区土地的开发、农业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二、土地占有形式
    黑龙江地区的私有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有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和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富 农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小私有者几种占有形式。
    (一)地主
    是农村占有土地最多的大土地占有者。在清代末期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 伴随着官荒放垦和农业的开发,土地大量向私人手里集中,到民国初期这种情况越来越烈。 据1917年《第六次农产统计》资料载:对黑龙江省一些地方的耕地占有情况调查,在324155 亩耕地中,属于占地百亩以上者的土地,占土地总数的44%;10亩以下者仅占7.7%。一些大 军伐、官僚,利用手中的特权,大量吞并土地,成为占有土地最多的大地主。大军伐段祺瑞 ,在珠河县(今尚志县)占有耕地17989垧。据1986年版《东北经济史》载,段棋瑞还在五常 圈占官荒5645平方里。当时的黑龙江省省长吴俊升,攫取的土地几乎遍布全省各地。他们掠 夺大量荒地之后,一部分高价出卖,牟取暴利,一部分招民垦种,收取地租,进行剥削。一 些有封建势力的乡间豪绅,也通过报领官荒之机,兼并土地。当时的呼兰、五常县就有近万 垧土地的大土地占有者。巴彦、双城、肇州、拜泉、绥化、嫩江、勃利、桦川、方正等县也 都有上千垧乃至几千垧地的地主。至于占有上百垧、几百垧土地的地主则为数更多。土地集 中于地主手中的状况极为突出。同时,在土地兼并过程中,一些拥有雄厚资金的城市官商、 财团和资本家,也乘机大片购置荒地,实行雇工机械开垦,开办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垦公 司。继公元1906年出现第一个官商合办的农垦公司以后,到1926年,在黑龙江省就办起这类 垦殖公司15家。东宁县有华商办的两家屯垦公司,分别占地7000垧和2500垧。军阀张宗昌所 办的裕宁屯垦公司,有荒地万余垧。呼玛县有三大公司,占荒地4400垧。到1923年成为拥有 2000垧耕地的租佃农场。绥滨县境内在1925—1937年期间,有五大洋犁公司,都是官僚、军 阀和省内外豪富所经营。这五大洋犁公司,垄断土地20万垧,约占绥滨县总面积的2/5。
    (二)富农
    在土地向私人占有制转化的土地兼并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占有土地数量比较多的富农户 。这类农户,一般私人占有土地几十垧、上百垧,并拥有较强的畜力和耕作工具等生产资料 。据1983年黑龙江省《土地改革运动》材料记载,土改时,北安、绥化、克山、庆安、拜泉 等县的典型调查,这类富农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6%。他们占有的耕地,约为当时农村耕地 面积的25%。
    (三)小私有者
    早在清朝初期,黑龙江地区就有小私有土地的出现,当时的“民地”中就包括小私有者 占有和经营的土地。这种小私有者,主要是农村中的一部分贫农和下中农,约占农村有地总 户数的50%左右。但占有的土地只占总耕地面积的4—5%,一般占有耕地5垧以下,多数人家只 有1—2垧地。他们既没有牲口,也无农具,靠自己的劳动力去换取大农户的牲口耕种,生产 、生活比较困难。
    三、私有土地的经营形式
    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对其占有的土地,除抬高地价,转手出卖,从中牟利外,主要经 营形式是租佃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或雇工耕种,进行封建剥削。富农占有的土地,除自己参 加部分劳动外,也是雇工耕作经营。只有小土地私有者,依靠自己劳动耕种营生。
    (一)租佃经营
    把土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这是黑龙江地区大土地占有者利用土地对农民进 行剥削的主要手段。自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准许旗人把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耕种,租佃制逐 渐盛行起来。到民国时期,已成为一种主要的封建剥削形式。据《北满农业》(1924年版) 载,1918年黑龙江省32个县的统计,在370.7万垧耕地(园圃除外)中,租种面积就有126. 9万垧,占34.2%。
    地主出租土地的地租形式,大体有两种:
    1、实物地租。即以粮谷交地租。这是带有普遍性的地租形式。由于各地土地开发早晚和 土质好坏不同,租额也不等。1923年绥化县地主收取地租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地租,每垧 租粮18~20斗,以谷子、高粱、大豆三种粮食平均缴纳。秸草皆归佃户所有,由地主缴纳田 赋,地方捐由佃户与地主平均负担。种子、农具由佃户自备。二是全部收入的60%归佃户,4 0%归地主,田赋由地主缴纳,地方捐按比例分担,种子和农具由佃户自备。但大豆、小麦种 子,在播种时由佃户备出,收获时由收获量中偿还。三是将全部收入平均分两份,各得其一 ,农具、牲畜、田赋、地方捐由地主负责,全部耕种由佃户负担。随着地价的提高,租粮不 断上涨。据《满洲开发四十年史》载,1911—1923年的12年间,安达县的地租每垧由10斗增 加到18—22斗;拜泉县由10—20斗增加到22—26斗;五常县由12—20斗增加到15—24斗;木 兰县由12—20斗增加到18—22斗;宁安县由2—4斗增加到6—8斗。
    2、现金地租。这种形式仅在城市附近和人口稠密地区实行,主要是园圃地用现金交租。
    (二)雇工经营
    早在清朝后期就出现雇工剥削。据《黑龙江省史探索》载:“咸丰初年,宁古塔民界内 太宁社民户已有了雇工”。“太宁社十个甲内有十五户共雇工三十五人,一般的雇工二三人 ,多的四人”。到民国时期,雇工已成为地主、富农经营土地的一种普遍形式。《满洲开发 四十年史》记述:北满16个县230个屯的农户雇工情况是,耕种50—100垧的农户,平均雇工 4.8人;耕种100垧以上的农户,平均雇工11.4人。雇工,有长工和短工两种:
    1、长工。雇佣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由于分担的劳动种类不同,长工中有打头的、老板 子、跟做的之分。长工除了主要从事田间劳动外,还要在农闲时为地主干各种杂活,如修缮 房屋、抹墙、托坯、扒炕、积肥、打烧柴、铡草、出民工等。地主对长工,采取不同雇佣形 式进行剥削。
    “耪青”。以一定土地数量所收获的农产品,雇佣主与被雇佣者对半分,作为雇工的报 酬,称“耪青”的劳金地。当时,庆安县为6垧,青冈县为8垧,富裕县为10垧。农产品对半 分后,有的还要扣除在地主家的吃饭费。
    “抗地活”。直接付给长工一定面积收获的农产品。这种形式比较普遍,按劳动技术, 定不同报酬。一般打头的、车老板子给3.5垧地的粮谷(玉米、大豆),跟做的2.9垧,厨 师大户人家3垧,小户人家1—2垧,打更的2垧,大半拉子2.5垧,小半拉子1.2垧,放马的 2垧。
    “抗粮活”。年初定数,秋天付给粮谷,一般以3垧地产量为标准。有付给一色粮的和两 色粮的两种。一色粮的,打头的和老板子给大豆8—9石;两色粮的,给谷子6石,大豆5石。
    “带地年工”。也叫半青半活。付给一部分现金,一部分粮谷。粮谷不定量,只定几垧 地的秋后实产。这种形式最普遍。但不同时期,报酬标准时有变动。如青冈县的典型调查, 1934年,打头的给现金25—27元,粮谷2垧地产量,跟做的现金12元,粮谷也是2垧地份。到 1938年又有变化,打头的有三种情况:一是现金60元,粮谷2垧地份。二是现金110元,粮谷 1垧地份。三是现金80元,粮谷1垧地份。老板子60元,粮谷2垧地份。跟做的40—50元,粮谷 1垧地份。
    “抗钱活”。长工的劳金按不同工种,全部用现金支付。青冈县董家店屯,1938年打头 的200元,老板子170元,跟做的160元,也有110元的,大半拉子100元。
    2、短工。是夏锄和秋收大忙季节雇佣的短期临时工。由雇主供饭,离家远的短工住在雇 主家,农忙结束后离开。工钱一般用现金支付。地主、富农,普遍雇佣短工,多者有雇佣几 十人的。
    长工和短工的来源,一部分是当地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一部分是从关内流入的贫困 者。他们靠出卖劳动力谋取营生,不仅遭受地主残酷的雇佣剥削,而且不少人还要受高利贷 的盘剥,生活极端贫苦。据土改期间《农村工作文件汇编》载,雇、贫农的生活,一直处于 饥寒交迫之中。由于贫苦,七八岁的男孩就给地主富农放猪放牛,八九岁的女孩就给人家当 童养媳,六七十岁的老人还要给地主当雇工。宾县半拉山屯,有三十几户农民,全部给地主 张连仲(外号张扒皮)当佃户或雇工。有28户农民连简陋的住房都没有,没有一家的小孩能 念起书。雇农郭世富,全家9口人没有被子盖,冬天除两个抗活人能穿上破旧棉衣外,其余7 口人都没有棉衣穿,常年吃高梁面和野菜。
    (三)自营
    占有少量土地的小私有者,土地多是自己经营,靠自己的劳动耕种。自营者的情况有两 种,一种是有简单生产资料,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在农忙时节也雇佣少量短工,一般属于 中农;另一种是土地很少,缺乏生产资料,既没耕畜,也少农具,靠人工换畜力和农具耕种 土地,一般属贫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