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殖民者掠夺土地和农产品
一、掠夺土地
19世纪中叶以后,沙皇俄国就把黑龙江流域作为其主要的扩张目标,屡次以武力入侵。
从1850年起,强行占领了黑龙江口的庙街。1853年把黑龙江下游地区包括库页岛等地置于其
军事控制之下。18541857年3年间,在黑龙江左岸和乌苏里江右岸的中国领土上建立军人村屯
和移民屯垦。还公然设置了以庙街为中心的滨海省和政治军事统辖机构。1858年和1860年,
沙俄帝国主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先后掠夺去黑龙江以北外兴
安岭以南地区以及乌苏里江以东地区100余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1896年6月,沙俄强行与
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取得了在中国东北地区修筑铁路和开设华俄道胜银行的特权。19
00年,沙俄又把黑龙江东岸六十四屯的所有土地全部掠夺去。在掠夺中国土地的过程中,制
造多起大惨案,对中国居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杀害。沙俄侵略者,不仅掠夺了边疆地区大量土
地资源,而且利用攫取的修建中东铁路的特权,大量侵占耕地和荒地。据1907年统计,共强
占官民土地20多万垧,超过铁路用地3倍多。其中黑龙江地区达18万多垧,使黑龙江地区土地
资源遭受残酷掠夺。
继沙皇俄国之后,日本帝国主义者于1931年侵占黑龙江地区后,从内地到边区,铁路沿
线的耕地,多被强行侵占。从1939年起,又以“危险地”、“维持治安”和“军用地”等名
义,把一些村屯的农民强行迁移到边远地区开荒和当苦力,夺走了他们的土地。据《满洲开
发四十年史》记载,1941—1943年,在滨江、牡丹江、东安、龙江、三江、黑河、北安、兴
安南、兴安东等省(今黑龙江省范围内)就有16413户农民被以“国内开拓民”名义,从原地
强行迁走,土地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许多农民流离失所,家破人亡。1941年把珠河县帽儿
山、胡家粉坊等地600多户农民迁到鹤岗。1942年宁安县团山子村有166户农民被迫迁到黑河
去“开拓”。这些人被集中起来,一起干活,一起吃饭,每人每天只给不到6两粮,靠野菜充
饥。冬天只给一套不挡寒的“飞机式”棉衣,多依靠披麻袋防寒。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人
还被日本人驱赶去打石头、挖煤。由于饥寒、劳累,疾病流行,3年中死去150多人。冷在恩
、丁福珍、瞿福恩、鲁常海、曲福仁等7户农民全家绝命。据《呼玛县志》(1980年版)载:
1943年被迫迁到呼玛的原宁安县宁古塔、卧龙屯、罗成沟、二道沟、东三家子、孤家子、蛤
蟆河子、洋草沟等十几个村屯的农民,共500多户2000多口人。他们原有的180多平方公里的
土地被日本人夺去,净身出户,被分别迁移到呼玛县的荒山野岭开垦荒地。住的是席棚,每
人每天只能吃五两半橡子面,穿的更生布、麻袋片,赤脚露肩,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在饥
寒交迫和疾病中丧身。移民王学山一家8口人死了7口。傅春和一家20口人死了17口。赵吉祥
一家5口人死了4口,只剩下一个小孩。孟传守、傅春祥、吴庆荣、宁荣等户,全家都被夺去
了生命。日本殖民者在移民夺地的同时,还打着“收买”旗号到处掠取土地,给价甚微。据
《黑龙江四十年》(1986年版)记载:“日本关东军十军团,在依兰县‘收买’土地,熟地
和荒地每垧只给一元钱地价。当时实际地价是:熟地上等的每垧121.4元,中等的82.8元,
下等的58.4元;荒地,上等的每垧60.7元,下等的每垧41.4元”。据《东北经济史》(1
986年版)载:“1942年7月,日本侵略者‘收买’木兰县德荣村老石房屯以西一带的194垧良
田,所给地价,水田每垧150元,旱田每垧75元,杂田每垧2元。而当时地价,水田每垧高者
500元,一般的400元,最低350元;旱田高者每垧250元,一般200元,最低180元,杂地5元左
右”。在密山县,仅以时价1/5至1/10的价格,将全县80%的私有土地掠夺一空。到1945年
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为止,所掠夺的黑龙江省农田,约占当时总耕地面积的10—15%。嫩江地区
被侵占土地高达总耕地面积的44.6%。
日本侵略者把掠夺的大量土地,一部分作为军事用地,大部分作为安置日本移民用地。
从1932年10月第一批日本移民到佳木斯开始,一批一批从其本国大量来黑龙江地区建立“开
拓团”,经营掠夺土地。1933年8月,第二次武装移民团492人移入三江省依兰县七虎力屯。
1934年10月,向绥棱县北大沟移民300人。1935年9月,以100名先遣队,分别移入密山县城子
河、哈达河。1936年,又向两地移民500户。1937年2月初,移入密山县永安屯、朝阳屯和黑
台子的日本移民共786户。之后,每年都有大批移民移入黑龙江地区。据《黑龙江四十年巨变
》资料,自1932年日本开始移民,到1945年8月黑龙江省解放前,在47个县中有398个村驻有
日本“开拓团”,共有日本移民116119人。牡丹江、佳木斯、黑河以及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国
境地带,都设置了“开拓团”。这些地区的“开拓团”,成了日本军队的兵站基地、劳动力
供应基地、军马供应站、兵力供给地和宿营地。在日本殖民者的压迫下,伪满傀儡政府,19
36年作出规定,日本人侵占的土地,有“所有权、地表权、永佃权、使用权、典权和借贷权
等有关一切土地权利”。
日本“开拓团”侵占的土地,大部分以租佃办法出租给中国农民为其耕种,收取地租。
日本移民出租土地,最少者为其侵占土地的1/4,一般都在1/3—1/2。肇东县内日本“开
拓团”出租的土地高达94.6%。自种部分,也都是雇佣中国农民做长工、打短工耕种。
二、掠夺农产品
日本帝国主义者,在掠夺土地资源的同时,还用各种手段,搜刮农产品。最初通过贸易
手段进行所谓“收买”。1937年以后,实行“统制”政策,先后对大米、大豆、粮谷进行“
统制”。并成立了农产品统制机构,把农产品全部“统制”起来。1941年,又采取低价强制
收购的“粮谷出荷”方式,进行野蛮掠夺。他们掠夺农产品,打的是“出钱收买”的幌子,
可是给钱很少。“出荷”100公斤大豆,只给17元。当时市场价格为100元。太平洋战争爆发
后,又实行强制摊派“出荷”粮。1943年,伪龙江、北安、滨江、三江、东安等省的“出荷
”粮,为粮谷产量的40%以上。其中北安省高达53.5%。凡摊派给的“出荷”粮数量必须完成
,遇灾减产也不减少。为督促农民交粮,在一个县内,把伪政府的官吏、警察、协和会和兴
农合作社的职员都组织起来,成立“搜荷督励总部”,村、区设“搜荷督励班”。每年秋收
期间派出大批“搜荷督励”人员,到农村四处督察、监视,强逼农民交粮。不少农民由于完
不成沉重的“出荷”负担而遭毒打,甚至被关进监狱。不少村屯的碾磨被封上,不准农民碾
米磨面。拜泉县1943年遭受严重的水灾和雹灾,粮食减产三成以上,仍强迫农民完成141600
吨的“出荷”粮。甚至连农民维持生命的口粮和种地的种子都被夺去,不少农民被逼走上绝
路。《黑龙江四十年》记载,1942年5月10日—20日之间,望奎县山头村,有20多人因生活无
路而自杀。同年,汤原县鹤立镇因无糊口之粮而自杀的有300多人。至于被迫讨饭的人更是到
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