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完成后,党和人民政府及时引导广大翻身农民走互助合作、集体化的道路
。经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于1956年2月完成了对
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
决议》,全省农村用1个多月的时间,于同年9月中旬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各地党组 织和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在一切已
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
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
助和生产合作”的精神,在农村积极组织农民采取换工插犋等形式,发展互助合作。据1950
年统计,原松江、黑龙江两省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26.3万个,参加农户125.4万户,占农户
总数的75.3%。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
农业生产互助组又有新的发展,规模大了,常年组多了。到1952年底,两省建立农业生产互
助组210180个,参加农户131.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0.3%。到1953年末,参加互助组的农
户,已占总农户的85.6%。
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临时(或季节)互助组,占互助组总数的25.7%。这种互助组生产资料自有自
营。互助形式灵活多样,有的插犋换工,有的以工换工,有的以畜换工,还有的农业互助副
业单干。这种临时互助合作组织多系亲朋好友自愿结合,一般拥有三五户,四五个劳动力,
三四头牲畜,使各农户在春耕大忙季节能种上地,夏锄时能战胜草荒,秋收时能把粮食收到
家。
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占互助组总数的74。3%。多是在临时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般10户左右,劳动力10多个,有牲畜10多头。互助组内,按农
活需要,有比较简单的生产计划,劳动力有所分工,因人派活,农忙时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农闲时组织副业生产。一般有互助工帐,劳动效率和生产成果一般比临时互助组高,具有一
定的凝聚力。
在临时、常年互助组里,各农户有充分的自主权,生产的农副产品全部归农户所有和支
配。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半社会主
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51年春季,原黑龙江省在克山县获路村试办了第一个初级社——
滕永福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松江省于1951年冬季,在集贤县小明甲屯试办了先锋农业生产合
作社。在试办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两省初级社发展到165个,参加农户3168户,占农
户总数的0.2%。1953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两省
于同年夏锄期间,建社工作全面铺开。到1953年底,初级社发展到1690个,参加农户35784户
,占农户总数的2%。到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初级社已发展到23853个,参
加农户617213户,占农户总数的37.2%。全省已有87.2%的行政村有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有
1874个基本合作化的村,有93个基本合作化的区和6个基本合作化的县。
1955年7月20日至8月1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前后两个阶
段,7月20日至8月2日,听取并通过了省委作的《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互助合作组织,为
进一步开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奋斗》的报告。这个报告正确地分析了全省农业合作化运
动的形势,确定了今后全省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方针,规定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步骤
。8月3日至10日,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传达了党中央主席毛泽东7月31日在省、市、区委书记
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毛泽东主席在报告中说:“我们的某些同志
却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同时,
在报告中还肯定了本省双城县希勤村“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办社经验。这个报告传达后
,省委对办社工作作了检查,修改了前段省委提出的“一面发展,一面巩固,不同地区,不
同要求”的部署。会后,在办社中却普遍出现了不顾条件,盲目发展,只求数量,不顾质量
的倾向。从1955年8月贯彻会议精神,到12月18日,仅4个多月的时间,入社农户就由37.2%
增加到80%以上,全省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
初级社章程规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凡是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农民,自愿申请
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但在建社初期,不接受地主、富农
分子入社,也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入社的社员有参加社内劳动取得应得的报
酬,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领导人员和
被选为领导人员等权利。也有遵守社章,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合作社财产等义务。农业生产
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举产生监察
委员会监察社务,选举产生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
对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采取了不同形式处理。
耕地:按耕地质量和地级评分入股;按质量分等付给租子;收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无
代价归合作社耕种。
耕畜:按耕畜种类、强弱评分或分等入股;按耕畜强弱作价入股分红;评分或分等吃租
子。
农具:按农具种类、新旧程度作价入股;评分或分等吃租子;作价归集体所有;锹、镐
、锄、镰等小农具,由社员自备自用。
社员可以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经营一定数量的家畜、家禽、房前房后种植蔬菜
、果树等家庭副业生产。
初级社的收益分配,以年终的生产成果,社员投工和投入的生产资料多少进行分配实物
和现金。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是在初级社或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
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51年2月19日,原松江省桦川县星火乡第九庄,由农业劳动模范金白
山领导的互助组,创建了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星火集体农庄。当时有36户朝鲜族
,1426亩耕地,全部为水田种稻。农庄主席为金白山,党支部书记、副主席为李在根。《东
北日报》发表了《星火——新中国第一个集体农庄》的报道。《人民日报》于1952年刊登了
《我国第一个集体农庄》的照片。中央新闻纪录制片厂拍摄了《星火集体农庄》的纪录影片
。从此,星火集体农庄的名字闻名遐迩,传遍中国大地。在建立第一个集体农庄的影响下,
1953年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的集体农庄发展到5个,除了星火集体农庄外,还有宁安县团山子
集体农庄,克山县和平集体农庄,林甸县和光、新生集体农庄。以后建立的统称高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高级社发展到13个。到1955年发展到29个
,分布在19个县(市)。入高级社的有3474户,平均每个社120户。1956年1月14日,中共黑
龙江省委下发《关于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草案)》以后,省委又召开了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作了《站在社会主义
高潮的前面,为在黑龙江省建设繁荣幸福的新农村而奋斗》的报告。会议确定全省在春耕前
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的目标。会议之后,立即掀起由初期社向高级社过渡的高潮。到2月25日
,全省建立高级社8280个,入社农户17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6%。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全
省农村就实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高级社的规模,一般是一村一社,每社平均235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社设管理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社内的重
大事务,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农民,自愿申请参加
高级社的,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就可成为社员。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
分子,表现较好,勤劳守法的可以接收他们入社,但不能担任社内的领导职务;表现一般、
不好不坏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作为候补社员;表现坏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入社。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社章,执行决议和爱护集体财产的义
务。社内干部参加生产,领导生产,要求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
高级社实行股份基金制。包括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公有化股份基金主要
用作收买社员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缴纳数量,既考虑满足生产资料公有化价款的需要,
又照顾大多数社员的负担能力。一般每个劳动力为200元左右。对于贫困、老弱、残疾户,可
少交或免交。生产费股份基金,主要用于生产费开支。每个劳动力一般100元左右。
高级社对社员私有的耕地、车马、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改变,一般耕地较少的社先改变农
具,然后改变耕地和耕畜;耕地较多的社先改变耕地、农具,然后改变耕畜。在互助组基础
上直接创办高级社的,耕地、车马、农具是一起改变的。在初级社基础上过渡为高级社的,
一般是耕地首先降低地租,然后取消报酬;农具先由小型,然后到大型;牲畜先由幼畜后到
耕畜。具体处理办法:耕地有两种:一种是无代价地归高级社所有;另一种是作价收买,按
劳动力平均摊纳公有化股份基金,用耕地作价抵交,多退少补。车马、农具,高级社按照正
常价格收买为集体所有。偿付耕畜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偿付方法有三种,一是由公有化
股份基金偿还。二是大部分用公有化股份基金解决,少部分由社员缴纳入社费偿还。三是由
公有化股份基金和公积金偿还。
高级社允许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园田地,解决吃菜和发展家庭副业。
园田地的数量,按规定一般占高级社总耕地面积的5%左右,其产品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园田
地的农业税则由社员自己负担。
高级社的经营管理。实行统一经营的体制,建立和健全了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计划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进行农业生产;二是劳动管理,
建立劳动组织和分工负责制,推行劳动定额或评工记分,有的实行常年包工包产;三是财务
管理,现金和物资设专人管理,一般都设有会计、出纳和保管员。有的实行经济民主,财务
公开制度。1957年,在三大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了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减产受
罚的“三包一奖”的管理制度。1958年,有些高级社实行产量产值双包的办法,这种办法克
服了只种高产作物,不愿种低产而价值高的作物的倾向。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坚持国家、集体和社员三者利益兼顾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规定缴
纳农业税,偿还到期的农业贷款,按政策规定,留足公积金、公益金和下年的生产费。公积
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一般提取当年可分配总收入的10%左右。公益金用于社员福利和生活有困
难社员的补助,一般提取当年可分配总收入的2%左右。生产费按照下年生产需要和可能,一
般提留占当年可分配总收入的20%左右。除上述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外,剩余部分的实物和现金
按照社员出勤天数或实作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口粮的分配,一般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以人
口进行分配。在完成征购粮任务以外多余的粮食,则按照社员所做的劳动日或工分进行分配。
全省实现农业高级合作化以后,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据“黑龙江省高级社建社总结
”记载,参加劳动的男劳力比以前增加10%,女劳力增加30—50%,出工率男的提高20—30%,
女的提高60%。耕畜和大型农具运用率也提高了20—30%。扩大再生产投资能力一般提高20%;
开发水田面积180万亩;开展了农田基本建设,兴修大小水利工程3000余处,增强了抗御自然
灾害的能力。1956年,全省遭受历史上最大的洪涝灾害,在松花江水位高于1932年的32厘米
的情况下,农田绝产面积比1932年少855万亩。全省粮豆薯总产量仍达793万吨,仅次于大丰
收的1955年。1957年全省又遭受严重水灾,农业生产仍获得较好收成。据对6083个高级社调
查,比上年增产的社3675个,占60.4%;持平的社1088个,占17.9%;减产社1320个,占21
.7%。又据146157个农户的调查,增加收入的101180户,占73.8%;持平的11231户,占8.
2%;减收的24774户,占18.0%。
黑龙江省的高级社大部分是在批判了在办社中的“右倾保守”思想以后,一哄而起建立
起来的。有些地方把不具备条件的初级社和由单干户或互助组一步登天建立起来或勉强过渡
到高级社,致使高级社建社后,经营管理混乱,有的社大牲畜死亡严重,多种经营和家庭副
业衰退,干部强迫命令。加之遭受自然灾害,农业减产减收,社员意见很大,有些地方曾出
现拉马退社的现象。这些问题引起省委重视,着手整顿高级社,但在问题未完全解决的情况
下,按照中央部署又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四、农村人民公社
(一)人民公社的建立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有些人认为高级社的规模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酝酿小社并大社问题。同年7月下旬,省委派工作组先后在桦川县星火乡进行小社并大社试点
,在尚志县长寿乡进行建立人民公社的试点。8月上旬,毛泽东主席视察河北、河南、山东省
农村时,发出了“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号召。8月24日,《黑龙江日报》报道了尚志县长寿
乡将2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了黑龙江省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对全省农村有很大震
动和影响。8月29日,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同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了办好人民公社的广播大会,省委书记冯纪新作了《走人民公社
的道路》的讲话,对全省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广播大会后,即在全省
农村掀起了建立人民公社的高潮。仅用十几天的时间,到9月中旬就将全省1186个乡(镇)组
建了718个人民公社,9135个高级社变成8372个管理区(即生产大队),原来的5万个初级社
变成47013个生产队。9月16日省委在《黑龙江日报》上宣布:全省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它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也是国家政权的基层单位。公社的规模,一般一乡一社。肇源、明水、抚远、宝清、萝北、
孙吴、双鸭山、鹤岗等县市,曾建立一县一社或县联社。由于规模过大,不便管理,1959年
改为一乡一社。
(二)基本核算单位
人民公社建立后,实行公社、耕作区(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以公社为主。1959
年9月24日,省委《关于巩固提高农村人民公社的指示(草案)》中规定:“公社管委会主要
负责有关全社的规划和劳力、资金、财力的调配,直接管理全社性的较大的农业、工业等生
产和文化、福利单位。耕作区主要是在管委会批准的计划范围内,负责本区的生产和财物、
资金、劳力的调配,并管理本耕作区范围的生产、文化、福利单位。生产队的责任主要是搞
好田间生产,小型工业单位和经营好食堂、托儿所、缝衣拆洗组等生活福利设施。”在执行
过程中,由于公社权力过大,普遍发生了调劳力、调车马、调资金等平调现象。从1958年建
社到1961年6月,全省共平调人、钱、物折人民币33400万元,平均每个生产队被调出7778元
。肇东县姜家公社先后从管理区和生产队平调劳动力516名,耕马52匹,黄牛62头,奶牛130
头,绵羊565只,猪564头,机器、大车、农具100多台,耕地1080多亩,房屋340间,木材40
0m3,煤炭1万吨,现款13万多元,社员的麻袋、铁锹、锅碗瓢盆几千件。社员反映说:“管
理区有啥,公社要啥,公社用啥就调啥,轻的调一半,重的连根拔。”阿城县玉泉公社从管
理区抽调6台车,24匹马,100多人去修建公社畜牧场;还抽调150人给社营企业盖房子,在社
干活记工,回管理区分配。泰来县宁江公社以社、区联营为名,从13个管理区调养3200只羊
,实行四六分成。依安县宝泉公社耕种2万亩土地,轮流从管理区抽调劳畜力经营,收入归社
。该县新兴公社从爱民管理区抽调5台拖拉机、1台发电机、2台胶轮车。这种搞法,引起了农
民很大的恐慌,富区不敢发展,穷区消极等待,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力。
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
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明确地提出了管理区(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
单位。就是由建立人民公社开始实行的公社统一核算退到了大队核算。同年3月11日至21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了六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郑州会议精神。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在总结
报告中指出:“目前公社的管理体制必须体现以原高级社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这个原
则和实际状况。根据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精神,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
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管理区的核算为基础,以改变目前公社权力过分集中的倾向。
”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尤其是
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平均主义的矛盾难以解决。1962年2月,中共
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后,黑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
核算单位进行了调整。人民公社由809个调整为953个,生产大队由8777个调整为10408个,生
产队由40205个调整为56274个。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55930个,占总队数的
99.4%;仍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有61个大队,占0.6%。全省每个生产队的平均
户数为35户。
全省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基本解决了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生产队规模较小便于管理,社员对于集体经
济同自己的利害关系,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有利于发挥办好集体经
济的积极性。但由于体制的限制,在生产队内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一直没有彻底解决。
(三)生产管理
集体种植业生产。人民公社成立后,生产队每年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大面积,都召开
社员大会讨论。但都是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种植的,叫种什么就得种什么,叫种多少就得种多
少,卡得很死,生产队基本没有自主权。人民公社建立的20多年中,种植业生产基本是以粮
食为纲,并规定发展指标。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修正草案)》,规定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
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
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1958年2月,中共黑
龙江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在全省农业生产建设动员广播大会上的动员讲话中提出,苦战三
年,基本改善农村自然面貌,在七年内全省实现《农业发展纲要》。之后,在全省掀起了以
实现“纲要”为目标的生产高潮。上“纲要”、过“黄河”、跨“长江”的口号响遍全省,
粮食生产几乎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唯一的任务。很多地方领导干部说:“粮食不上纲,书记
不好当”。在这种形势下,经济作物在种植业中占的比重很小。1958—1975年,经济作物年
均种植面积只占总播种面积的3.26%。1977年后开始纠正以粮为纲单一经营的偏向,经济作
物的比重有所上升。1977—1982年,比重上升到7.9%。
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社员耕种自留地,经营副业,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早
在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就规定:“社员应该有少量的
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作为菜园,或者用以经营某些补充的农作物
和农业副业。自留地的产品供给家用,也可以到市场上出售”。以后,在《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示范章程》中,也对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作了相应的规定。但1958年公社化后取消了社员
的自留地,限制了副业生产。1958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委《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政策的
补充通知》中规定:“自留地在公社化以后,社员已无力经营,一律归公社所有。”对私人
的猪、羊,允许社员少量饲养。但强调由集体集中饲养。结果造成群众思想恐慌,普遍发生
杀宰猪羊的现象。1959年3月20日,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在全省六级干部会议的总结时提出:
“应该允许社员在完成集体生产任务的条件下,经营每人不超过1分5,每户不超过1亩的园田
地,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饲养适当数量的小家畜和家禽”。1960年12月23日,省委《关
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十项补充规定(试行稿)》中又规定:“社员自留地每人平
均3分左右(地多地区可以多些,地少地区可以少些)。但人口多的每户自留地总数不得超过
两亩”。“自留地要由社员自己经营,社员愿种什么就种什么,生产队不要干涉,也不要集
中种植。”“允许社员家庭经营一定的副业生产,每户可养几口猪,几只羊,几箱蜂,几十
只家禽。”这些规定,调动了群众积极性,促进了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许多地方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当成“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把
社员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对社员家庭饲养猪、禽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只准养一两头猪,几
只鸡,不准养母猪。宝清县尖山子乡东红村,1956年以来一直是农业生产先进典型。1972年
春割“资本主义尾巴”风吹来后,不许社员养母猪,不许社员在园田地里种黄烟和大蒜,不
许社员搞家庭手工业。结果集体经济倒退了,社员个人收入减少了,由富队变成一个穷队。
肇东县红光大队,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对社员搞家庭副业,不准社员种小园田,不准社
员养牛、养母猪。全大队社员房前屋后的500亩左右的闲田隙地全部撂荒,几十户社员养的牛
和母猪全被处理掉。刚刚恢复起来的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又一次遭到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1980年5月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试
行稿)》中规定:“社员在完成向集体投工、不影响集体生产,不搞投机倒把,不雇工剥削
、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社员有权经营集体分给的自留地,除国家禁种的毒品外,种植
什么由社员自行安排,任何人不能乱加干涉”。鼓励社员养猪、养鸡、养鸭、养鹅、养兔、
养蜂,每个农户可以养1—2头奶牛或肉牛,可以养3—5只羊,有条件的多养几只也可以。因
而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四)劳动管理
主要是劳动组织形式和劳动计酬方法。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受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思
想的影响,不少地方无偿抽调生产队、管理区的劳动力,搞所谓“大兵团”作战。1958年9月
,阿城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10月提出:“土地种三分之一,地深翻三尺,亩产三万斤,产
量翻百番,三年搞完社会主义,同时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为此,县委决定组织“大兵团
”作战,将全县划分为阿什河、玉泉、海河、小黄河和杨树等五个战区,各战区所辖的好地
,由战区统一抽调人力物力耕种。全县调集二万多劳力,组成五个兵团,进驻到指定的少数
村屯。“兵团”一到,就撵社员搬家,造成人心慌慌。老人妇女哭喊着离开了家,家里的东
西也来不及拿走和收拾,打场的人也不打场了,牲畜在场院里“会餐”也没人管。“兵团”
的人也随便到场院里背粮食,背烧柴,有的“兵团”随便拿群众的菜、抓农民的猪、鸡、鸭
成锅炖着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因大搬家,糟踏粮食100多万公斤,冻坏鲜菜226.5万公斤
,不该杀而杀掉的猪2177头,鸡7.2万只,烧掉柴草11万捆,丢失、损坏各种工具27887件。
12月县委对“大兵团”、“大搬家”的错误进行了纠正。尚志县长寿公社胜利大队,秋收时
有105亩玉米刚刚割倒在地里,还没来得及串铺子,公社一个电话就把170名劳力和车马全部
调去搞社办企业,致使玉米被雪捂在地里,造成严重损失。后来,随着基本核算单位逐步下
放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劳动组织上也有一定改进。生产队一般都划分临时或固定作业组
,有的实行季节性包工,建立田间责任制。计酬方法实行评工记分。到1967—1978年农业学
大寨期间,农村又普遍推广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的评工
方法。但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失误,把政治思想和劳动态度作为评工的主要条件,在
评工中不分劳力强弱,不论干多干少,不管质量好坏,只要能背诵“语录”,大批判能上阵
,就可以挣一等工。社员说:“干了一年活,一个棒老爷们,没挣过一个会背诵语录的小姑
娘。”普遍反映这是“大概评工,大赖评工,把人评懒了,把大伙的心评散了,再这样评下
去,就喝西北风了。”以后,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按照生产需要,建立了各种不同
形式的劳动组织,加强了生产责任制,落实了计酬办法。据1979年调查,全省农村生产队的
劳动组织和计酬方法有5种形式:一是临时或季节性的作业组,实行定额管理,包工到组,责
任到人,评分到人。二是分组作业,定额记工,按段按季评奖。采取这两种形式的占生产队
总数的40%左右。三是专业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在劳动计酬上,有的采取定工定产,超产奖
励的办法,有的采取基本工分加补贴的办法。四是临时派工,按季节标准分计酬,死分活评
或死分死记。采取这种形式的占生产队总数的50%左右,其中大多数没有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实际仍是“出勤乱点兵,干活大帮轰,计酬卯子工”。五是常年包工包产到组,联产计酬,
采取这种形式的占生产队总数的5.4%。这几种形式,一直持续到1982年。
(五)收益分配
1958年全省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后,普遍实行了口粮供给制。这年有372个公社(占公社总
数的57.3%)实行口粮供给和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的地方除供给口粮外,还实行看病
、理发、洗澡、上学、看电影等免费或半费。肇源县除了实行口粮供给制外,还按人口统一
平均分配毛巾、香皂、牙膏、牙刷等生活日用品。与此同时,各地还普遍以生产队为单位大
办“全民食堂”。据尚志、绥化、克山、青冈、集贤、宁安、哈尔滨郊区等12个县市的统计
,共办“全民食堂”13500多处,在食堂吃饭的人数占总人口的70%左右。这种全民食堂对粮
食、烧柴等浪费很大,就餐时间很长,难以适应老年人、小孩子的口味。群众议论纷纷,意
见很大。1959—1960年,经过对人民公社的整顿,“全民食堂”逐渐停办。但不少地方根据
生产的需要,相继办起了劳动力参加的“农忙食堂”。1962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基本核
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后,“农忙食堂”也逐步停办。此后,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走上正轨。
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每年进行一次。在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除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
料(即生产费用)剩余的纯收入,向国家缴纳农业税,集体提留公共积累,余下的是社员的
劳动报酬,按照社员工分进行分配。
农业税:按耕地面积、常年产量和国家税收政策确定税额,折成粮食用实物纳税。如遇
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减产,视灾害程度,经过核准,可以减、缓、免。公社建立初期的1958
年,全省农业社队纳税总额为1.94亿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3.7%。1959年纳税总额为1.
80亿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9.9%。60年代年均纳税1.36亿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7.2%。7
0年代年均纳税1.58亿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4.6%。80年代前3年年均纳税1.57亿元,占可
分配总收入的3.7%。
集体积累:主要包括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专项基金;公益金是
用于社员福利和对生活有困难的社员补助的专项基金。积累数量多少,随年成的丰歉和积累
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1958—1959年,全省农业社队年提留集体积累1.59—3.62亿元,
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1.2—19.8%。这两年提留比例大了一些,许多公社积累偏多。哈尔滨市
郊区76个公社,1959年总收入2.4亿元,集体积累4528.4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8.9%。
合江地区的84个公社,1959年总收入2.05亿元,集体积累3423万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6.
7%。1960—1963年,全省因灾减产,收入下降,每年提留0.92—1.1亿元,占6.3—7.4%
。1964—1970年,农业生产有所恢复,收入增加,全省每年提留1.69—5.6亿元,占11.0
—18.9%。1971—1982年,全省每年提留3.38—5.36亿元,占10.1—12.9%。每年提留积
累的公积金,一般占可分配总收入的10%左右,公益金占2—3%。
社员分配:社员分配部分,随着收益的多少和提留比例的大小,而有所不同。1958—19
60年,由于集体提留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而采取了平均
主义的做法。有些人甚至把平均主义错误地当成“共产主义”的风格。全省年均分配额为6.
23—7.9亿元,占可分配总收入的43.3—44.8%。人均年收入67.4—86.2元。哈尔滨市郊
区1959年社员人均收入87元。呼兰县1959年社员人均收入83元。合江地区1959年社员人均收
入为89元。1961—1965年,全省年均分配额为6.01—8.7亿元,占48.0—48.4%,人均年
收入57.7—71.6元。1966—1972年,年均社员分配额为11.3—16.1亿元,占47.8—50.
9%,人均年收入58.5—113.8元。1973—1982年,年均社员分配额为15.0—21.2亿元,占
46.8—48.7%,人均年收入70.2—120.8元,10年平均为100.8元。
粮食分配:一是按规定完成国家的征购粮食任务。二是根据需要留足下年生产用的种子
、饲料,有条件的社队还提留一定数量的农建粮或储备粮。三是社员的口粮。口粮分配方法
,一般是按照人口年龄分等划杠,劳动力可多留一些。为了保证劳动力有足够的口粮,70年
代全省各地实行了工分带粮的制度。工分粮和按人口分配粮食的比例,一般为2:8或3:7,
少数社队有4:6或对半的。全省农业人口平均口粮的数量,1958—1985年的28年间,每年人
均口粮为229公斤。其中60年代人均为206公斤,70年代为256公斤,80年代前3年平均为235公
斤。
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在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三者关系中,每年都规定扣分比例。但
多年来始终存在着社员想多分点改善生活条件,而发生分空集体的倾向。据1981年9月省农业
局《关于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财务整顿情况的报告》中,1980年全省发现有3758
个生产队采取冒打收入、生产费下甩和用积累开支生产费等手段,分空集体金额达1000万元
,占这些生产队社员分配额的12.7%。
农村人民公社在建立的20多年中,经过多次整顿,农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然
存在着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劳动组织大帮轰和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倾向。这种体制,
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都比较缓慢。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特别是1983年,全省进行农
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落实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
的问题,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1984年,全省改革了人民
公社“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分设,
将1146个农村人民公社改革为乡(镇)人民政府,将14399个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将6
2033个生产队改为村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