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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一、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1981年,嘉荫县在县委的默许下,在红光、保兴、向阳、沪嘉公社的14个贫困队,实行 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部分地区的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在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指 引下,在安徽、四川、贵州等省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经验的鼓舞下,又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 治县的一心公社、林口县的柳树公社、宁安县的卧龙公社、尚志县的一面坡、帽儿山镇公社 、五常县的沙河子镇公社等都自发地搞起了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这些实行包干到户的地 方,都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显著效益。但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包干到户是倒退,富了个人,穷 了集体,影响大型农业机械的应用,不适合黑龙江的情况。因此,这年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 队,只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8.9%。1982年在中央召开全国农业书记会议之后,省委领导到农 村进行生产责任制问题的调查,同时派人到河南、安徽、江苏、山东、辽宁、吉林等省对农 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进行考察学习,对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起到了积极作用。1982年12月 25日和1983年1月5日,在省委召开的地市委书记和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上,省委书记杨易辰都 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回顾并分析了黑龙江省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状况后指出: “在几统一的前提下,不再分哪种形式是提倡的,哪种形式是允许的,把允许搞变成有领导 地搞。无论哪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只要群众愿意实行,都要有领导地实行。做到领导与 群众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合承包到队的则承包到队,适合承包到组的则承包 到组,适合承包到户的则承包到户,适应承包到人的则承包到人。简言之,宜队则队,宜组 则组,宜户则户,宜人则人。承包形式,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事制宜。”讲话精神受到 了广大农村干部和社员群众的热烈欢迎,他们称这个决策是“开闸放水”。此后,全省农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开。1983年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54144个,占生 产队总数的82.5%。到1984年春,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 的98%。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继承了合作经济的好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 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同时把个人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最终成果密切联系起来,使农民在 生产上有了自主权。这种责任制,解决了长期没有解决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 ,它改变了过去那种“社员出工一窝蜂,干活大呼隆,出工不出力,质量无保证”以及“干 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等状况,克服了集体经济长期吃“大锅饭”和分配上搞平均 主义的弊端,使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把按劳分配的原则落到实处。也克服了过去集体 经济管理上过分集中,形式上单一,干部说了算,群众积极性受到压抑和束缚等倾向。充分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83年,在春旱夏涝不利的自然条 件下,全省粮豆薯总产量达1549万吨,历史上第一次突破1500万吨大关。1984年,全省粮豆 薯总产量达1757.5万吨,比1983年增产208.5万吨,创历史最高纪录。农业总产值达121.54 亿元,比1983年增长13.7%。乡镇企业产值(包括村办及村以下)24亿元,比1983年增长 16%。农民承包人均收入395.5元。1985年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粮豆薯总产量仍达 1430万吨,比改革前的1982年增长24.3%。农业总产值达114.31亿元,比1982年增长21.2 %。农民从承包中获得人均年收入333元。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批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据1985年 统计,全省农村有各种专业户82083户。其中种植业29358户,林业3080户,畜牧业17297户, 渔业1824户,工业7091户,运输业11072户,服务业6318户,其他6043户,从事专业的劳动力 131523人。各类专业户年总收入5.52亿元。其中专业收入4.42亿元,纯收入3.43亿元。新 经济联合体2369个,其中种植业503个,林业24个,畜牧业56个,渔业77个,工业708个,运 输业406个,建筑业170个,服务业235个,其他190个。经济联合体从业人员18956人,有固定 资产原值3565.6万元,年总收入5876.1万元,纯收入2917.6万元,为国家上缴税金229.1 万元,集体提留334.7万元,联合体收益分配额2353.8万元。平均每个从业人员年收入 1241.7元。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 是有些地方经营管理无人过问,生产缺乏领导。二是地块分割零碎,影响机械化作业。三是 农业投入减少,农田建设削弱。四是农业基础设施得不到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抗御自然灾害 的能力减弱。这些问题,有的开始解决,有的需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
    二、全民所有制农业经济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国营农牧场,根据中央改革开放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改 革经验,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主要从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着手,简政放权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扩大农场的经营自主权。1980年后,特别是1983年以来,在农 村人民公社改革形势的推动下,国营农牧场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 创办家庭农(牧)场。解决了长期未解决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铁饭碗”、“大锅饭” 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为全民所有制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 新的生机.在短短的几年内,就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对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这种责任制”作了充分肯定。之后,国营农牧场的改革,随之向联产承 包责任制转化。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国营农场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农牧 场1981年普遍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 。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 奖(赔)的浮动工资制。这种形式,以职工原工资37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 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80%平时按定额记分发给,20%留待年终视完成承 包定额情况而增减。在实行以队为单位承包的同时,这一年还出现机农联合组承包、机农分 组承包、机组单独承包等形式。有些农场,林牧副渔业承包到户、到劳。1983年,以机械作 业为主的豆麦生产,一般实行机农联合承包,也有部分实行机务单独承包或分组承包。据2251 个生产队调查,实行机农联合承包的有141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62.3%;分组承包 的452个队,占20%;机务单独承包的388个队,占17.7%。在玉米、水稻、杂粮和甜菜作物上 ,一般实行统种分管、分收的经营形式。林牧副渔业生产,普遍实行承包到组、到户、到劳 。参加承包的人数达58.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5%。还出现专业工人1.3万人,专业户2951 户。承包后的分配形式,大体有三种:一是实行盈亏大包干,这类场占农场总数的18.5%。 二是实行产量工资,占14.4%。三是实行浮动工资,占67.1%。由于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 任制,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场的经济效益。这一年,国营农场系统粮豆总产 330万吨,平均亩产126公斤,上交商品粮192.5万吨。工农业总产值25.43亿元,净盈利2.93 亿元,比1982年增长1倍多,创历史最高水平。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全系统共分离出剩余劳 动力6万多人,去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起到推动作用。劳改系统的农场 ,按照“包改造、包生产”的双包原则,除了犯人外,在职工中主要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 经济承包,一部分水田农场,承包到户。实行承包后,生产和经济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华山 农场,以大队为单位实行三包(包任务、包质量、包利润)、二定(定设备、定人员)、一 奖和分业经营专业承包等形式。1984年,战胜严重自然灾害,获得农业大丰收。粮豆总产量 比改革前的1983年增长3.3%,平均亩产211公斤,上交商品粮比1983年增长9.1%,经营利润 249万元,比1983年增长2.9%。
    (二)家庭农场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 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为了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一些农场在承 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始试办家庭农场。省农场总局系统机械化农场,当年就办起各种类型 家庭农场31467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29554个,参加家庭农场职工37112户,137640人,约 占全系统总户数的10%。1985年2月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营农场办 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家庭农场(包括家庭牧场、林场、渔场), 在行政上同国营农场是内部隶属关系,是以职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一个基层经营层次,它 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全民所有,家庭经营,计划指导,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固定十五年不变……职工的子女可继承经营,但不准出租,不 准买卖”。在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的推动下,各国营农牧场纷纷创办家庭农场。据国营机械 化农场和农业三场两个系统,到1985年末统计,兴办各类家庭农场142878个,其中国营机械 化农场创办的13.7万个,承包耕地2200万亩,占当年耕地总面积的84%。参加家庭农场的职 工215000人,占全系统农牧工人总数的70%。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独户家庭农 场,共12.4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0.5%。参加的职工,占家庭农场职工总数的70%,承 包耕地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户均70亩;另一种是联户家庭农场,共1.3万个,占家庭农 场总数的9.5%,参加的职工占家庭农场职工总数的30%,承包的耕地占家庭农场承包耕地总 数的65%。其规模不一,100亩以内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2%,100—500亩的占24.7%, 500—1000亩的占6.3%,1000亩以上者占1.8%。有少数联户家庭农场规模更大,承包土地达 5000—7000亩。
    兴办家庭农场后,对职工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停止发放,由国营农场按月借给相当于工资 30—70%的生活费。种植业家庭农场的直接生产费用,基本上由大农场垫支,收取资金占用费 。家庭农场生产的粮豆等产品,全部交国营农场处理,合同任务内按统购价,超产部分按议 价。牧渔产品、经济作物和庭院经济产品基本上由家庭农场自己销售。家庭农场与大农场的 收益分配关系是:家庭农场向大农场缴纳利润、管理费、国家税金和垫支的生活费、生产费 ,剩余部分全归自己,自负盈亏。为鼓励开发性家庭农、牧、渔场的发展,采取优惠政策, 3年不上缴利润,5年不缴纳土地税。国营农场还分给每户2亩自留地,供职工家庭发展多种经 营,不缴纳利、费和产品。
    兴办家庭农场后,摆脱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不再受农场统一 支配和管理。他们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自主的生产和经营,不但 是生产者,而且是经营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紧密结合,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充分调 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因而各业生产发生了很大变化。省农场总局系统的农场,1985年粮豆 生产在多灾的情况下,总产量仍达到220.5万吨。多种经营生产得到迅速发展,经济作物达 到102万亩,比上年增长44%。生猪存栏增长13%,奶牛增长41%,黄牛增长39%。但是就农场总 局系统看,兴办家庭农场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机械管理一度比较混乱,产品失控,加上严重 自然灾害,部分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不佳,全系统有6万个家庭农场亏损挂帐2亿多元。